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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35:06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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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为笔者在一次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上的发言稿,后被《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以封面特稿刊于2003年7期



家族企业并非落后形态!
家族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蒙冤”最多的经济形式。受某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家族企业视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式,甚至断言家族企业必将消失。一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把家族企业作为“典型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产业组织之一,家族企业不仅不会消失,而且正在“返老还童”,重新焕发活力,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民有经济,据估算,规模在20万亿人民币。中国民有企业开始进入经济“禁地”,如金融、能源、矿产、公用事业、专用化学品等,并成为行业领袖。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国内的民有经济中,家族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单一业主制的企业,也有合伙制的企业、共有制的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如果认为国内的家族企业20多年的快速发展仍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眼光放远到世界范围内。在全球500强最近一次的排名榜中,有175家为家族控制的企业。我们不妨看看家族企业占GDP总数的比例:韩国48.2%;中国台湾61.6%;马来西亚67.2%;菲律宾和印尼,最大的十个家族体现本国市值的一半;中国香港,五个最大家族体现了26%的市价总值;韩国、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十大家族体现市价总值的1/4;在现代企业制度最完备的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78%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全美GDP的50%。
美国季刊杂志《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在其2003年第一期上公布了全球最大200家家族企业的排行榜。其中,中国人熟知的沃尔玛、福特、三星荣登三甲。这200家企业共来自27个国家,其中美国占了99席。此次排名对家族企业的含义规定很广: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及管理方式,只要是某个家族在这一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即可参加排名。所以最终的排行榜中包括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多种组成形式。许多公司在其所在的行业中,甚至在所在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众多家族企业中,许多并非完全意义上由某个家族统治,而是靠多数股掌握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在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和排名第二的福特,Walton家族和Ford家族分别占有38%和40%的股权。而在控制着7-Eleven便利店73%股权的排名第21位的日本Ito-Yokado公司中,伊藤家族仅拥有15%的份额。
美国公司治理对策:家族企业成为首选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企业制度典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制度文明” 的表率。家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果说“家族企业支撑起了美国经济繁荣”,你或许不相信,但事实却是如此。在大约8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经济的主力军一直是家族企业;直到后来出现了“新经济时代”(又称“知识经济时代”),美国诞生了大批所谓的“最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老布什时期,家族企业开始备受批判,认为它是“过时的老爷车”,不适宜行驶在新经济的宽阔大道上。克林顿的8年当政期间,美国家族企业进一步“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更先进的知识经济企业”。
按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家族企业的衰落应该标志着更先进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普及,应该推动经济的更大繁荣。但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美国经济于21世纪的开元之年跌入了低谷,主要原因不是“9·11”恐怖事件,而是美国的“更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出了严重问题,发生了安然之类的一连串公司丑闻危机,美国的“制度文明”不再是神话和真理,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到底什么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一番考证,经济学家蓦然发现——曾被大力批判的家族企业才是完善的、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态!小布什政府于2002年8月4日颁行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回归家族化,重新重视家族企业的作用。
安然等公司丑闻的症结在于:所有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有多个、甚至成千上万个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掌握着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就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谋取不当私利。这就是“经理层操纵”。
家族企业由于由某个(或多个)家族控制着足够有效的股权,在“关心切身利益”的激励下,家族成员就会尽心尽力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减少“经理层操纵”所带来的公司腐败。
西方“两权合一”浪潮:家族企业备受青睐
就在我国国企改革大力提倡“两权分离”并认为这是“学习西方先进的企业经验”时,西方却兴起了“两权合一”的浪潮,家族企业因此而备受青睐。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发现: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是在“使用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也就不可能盼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但这种“异样的声音”被淹没在近现代飞速发展的大工业浪潮里,因为公司规模的庞大导致了普遍的两权分离。
但后来,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屡屡发生经营者腐败、经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甚至跨国公司被内部人搞垮等等恶性事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于是产生了今天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分析之下,西方兴起了“中小企业将成为21世纪主流企业”的浪潮,许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为小、化整为散,集团式大企业也不再是传统的“总分公司制”,纷纷改成“母子公司制”。(总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中小型企业法人。)家族企业以其明显的优势特点,成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态。
这种做法可以避免两权分离带来的种种弊端。司法部“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刘大洪指出,在家族企业里,所有者就能够直接有效地监控企业经营,防范经营者风险。(注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并不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一;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法人财产权是必须独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纵。法人财产权不等于经营权。)
中国经济下一轮发展的主力是家族企业
中国改革20多年来,国有企业是上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将让位于民营企业。中央政府已经把“国有股减持”、“国退民进”、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作为明确的战略提出来,且已经切实实施相应措施。据最近的一次统计,如果把那些“戴着红帽子的名国有实民营”企业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民营经济力量已接近国有经济!而且,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过程里,中央决心继续调整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真正与国际接轨,建立起“人民主导的、而不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市场经济”。
实际上,目前中国民营经济的90%以上都是家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家族企业。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将是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目前,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最迅速、最健康的当数温州,我们不妨以其为例,来剖析中国家族企业的必然性。在温州,不仅个人业主制企业完全属于家族企业,连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大多保留着浓厚的家族色彩。温州民营企业选择家族制是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作用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温州是一个带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社会,在转型期中,民企很难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获取资本,家族成员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源。温州奇迹的很大原因在于一张巨大的社会网络支撑着温州人的流动和移民行为,他们通过家族关系链流动、迁移、聚集,家族网络降低了生产和经营成本,减少他们在异国他乡所面临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风险。温州人往往从族人那里学习经营经验,这种血缘亲缘关系构成的家族网络是产业扩散的重要渠道。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低信任度社会难以造就非血亲的民营企业。由于血缘和亲缘关系的特殊凝聚力以及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的自我牺牲精神,家族企业能够极大地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
在同属中华文化圈的国家及地区里,家族企业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华人资本界著名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说,在华人企业里,即使是跨国大公司,也一直以家族制为主导。这绝非偶然,其背后是独特的中华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其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
中国人有明显的“仇富”心理,这既不利于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也不利于家族企业对外来人才的重视、信任和重用。有个笑话,说心理学家随机挑选了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对他们进行催眠,然后问他们对待富人的态度,让他们说出真话。美国人说:“我敬佩富人,我也想成为富人。我想为富人工作,以得到丰厚的薪水。”中国人则说:“我嫉妒富人,眼都红了。我想劫富济贫。”在这种明显的“仇富”心理支配下,中国民营经济的所有者不敢、不愿去重用外来人才,因为他不能保证“外人”会不会暗中背叛他、算计他、甚至劫持他!这使家族企业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必然的、也是迫不得已的首选,因为家族成员不会产生上述风险。
“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家族企业。在西方,人们以“在大公司工作”为荣;而在中国,即使在最大的、最好的公司里工作,也被视为“为别人打工,没前途”。中国人都想“自己当老板”,即使是一个小老板,也胜过为别人打工。这使中国一直难以形成正规的、繁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个形象的比喻,说: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比国宝大熊猫还少,而大大小小的、成功的不成功的、现实的做梦的老板却比老鼠还多。没有发达的职业经理市场,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称职的、恪守职业道德的外来人才,于是,不得不仍然倚靠家族成员,这也导致家族企业盛行。
社会信用监控体系不健全,加之我国长期以来漠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人们(尤其是“打工经理”)普遍产生一种“没出事时赶紧捞,出事之后撒腿跑”的短期心理及近视行为。民营经济的打工经理腐败事件经常发生,有关机关对待这种事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认为“反正又不是侵犯国家全民财产,富人损失一点无所谓”。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对私人财产的“公力保护”不力,也迫使民营经济干脆进行“私力救济”,实行家族制,由“自己人”控制着企业经营的日常过程,根绝“外来者”为祸的可能。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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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83%,2011年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30日发行结束,2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8年1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

二、第十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第三款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本)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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