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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史和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52:01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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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

史和新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生效之后,或由债务人自动履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在破产案件中,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或债权人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主持公平清偿的资格,否则难免会出现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法院虽负责主持整个破产程序进行,但破产清偿并非简单的民事执行,其中涉及复杂繁重的财产管理、清算分配问题,为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及时地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充分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我国台湾也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之规定,我国称之为“破产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破产程序公正进行。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我国的破产清算组类似于国外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 代理说。代理说是最早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力。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代理说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双方代理说。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诉范畴,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为诉讼的或非诉讼的,其行为后果均实际地归属于破产当事人一方,而不归属于自己。因此,最贴近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破产管理人无疑属于代理人的范畴。
2、职务说。该学说从破产程序的性质入手,强调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概括性强制执行程序,认为破产管理人就是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人员。破产管理人是基于职务而参加破产程序,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就失去了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该财产即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破产财团是一个拟人化的抽象团体,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个团体的议事机关和代表机构,就是破产管理人。换言之,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这种观点具有不以特定利害关系人为背景而能够说明破产管理人的权能,而且能够合理地说明破产管理人的种种行为的优点。
(二)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
1、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破产法》的规定看,代理说、职务说及破产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前两说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财产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律术语,因而,破产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内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产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清算, 而清算程序要将管理处分权移交至清算机构。根据企业法原则,企业在解散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人格视为存续。在这期间,破产企业无疑可成为权利主体,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产人,也不可能是债权人,只能是破产清算组。(2)破产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公平受偿, 因而破产清算组保护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力被扩大。由于破产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因而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它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法院选任的协助法院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可以独立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其双重性质的地位是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
(三)笔者对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的认识
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据此,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是以公平清理债务为己任,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理由是:
1、清算组是民事主体。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因此,法律已赋予清算组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清算组是独立的机关。清算组虽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也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但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也不是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或下属机构。而是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完成清算事务。
3、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的特殊组织。清算组设立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受设立目的的限制,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工作为限。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2)、存续期间的特殊性。清算组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随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组的存在时间具有临时性。(3)、责任归属的特殊性。清算组仅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其虽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组为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破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破产财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因此,该赔偿责任实质是债权人承担。(4)、清算组的行为具有特殊性。清算组的行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其是破产企业部分职能的承继者,继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完成清算工作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现行破产清算组存在的弊病
由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和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向时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虽然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立法的滞后和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点和弊端。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明显滞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因此,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也不是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产生;同时,清算组只有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破产清算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1、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有在破产宣告后才丧失对其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破产清算组接管。2、在破产清算前,可能出现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整顿等情况,无须再成立清算组。
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大部分情况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早已歇业多年,负债累累,财产状况极其混乱,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破产程序就启动,但清算组却要在法院作出宣告裁定后15日内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从破产案件受理至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这段时间内,破产财产实质上仍完全掌握在破产企业手中,破产企业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因此,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成立这样三个不同的阶段,破产财产的保护、管理实际处于真空状态,主要是:1、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权人无法申请法院对破产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2、破产案件自申请到宣告破产少则三个月(为公告期),多则两年(整顿期)的时间,破产案件中的种种复杂因素会造成企业财产人为的流失和变相的转移。3、宣告破产到清算组成立最长期限可达15天,也不能完全避免财产的流失。这样,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即便有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进行监督,也难以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如果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没有专门机构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事务必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难免危及债权人日后的受偿利益。仅靠《破产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由法院宣告债务人行为无效,远远不足以救济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二)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受到挑战。我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以及清算组成员均来自国家机关两大迥别于国外破产法的显著特点,在审判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1、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 ,还是从政府各部门 ,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召集。 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门发函,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成立,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2、由于过分依赖和强调政府部门的作用,导致政府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发动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破产程序实际上已名存实亡;3、破产清算组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不利于发挥其维护债权人利益、对法院负责的功能。虽然这些人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清算组,但实践中他们很难作出与其自身职务相关利益的取舍,因上级主管部门与破产企业有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很难做到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处理清算组工作。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左右清算组的工作;4、破产清算工作是专业性、政策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且清算期限一般较长,由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人员兼职参加清算组,不仅清算时间很难保证,而且由于参加人员不一定具有破产专业知识,严重影响了清算工作的进度与质量。当清算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必定影响清算工作。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影响清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清算组职、责不分,监督措施空泛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清算组成员大多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且又临时组成,清算组的工作一旦被发现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一方的利益,因其是临时组成,没有自己的财产,清算程序结束即解散,责任很难落实。具体表现为:1、对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未作原则性的规定,即未规定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缺乏对清算组成员行使职权的义务规定。同时也未规定清算组成员在就职前提供财产担保,致使其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2、若发生清算组成员不胜任工作、或者不忠于职守、或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撤换做出具体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审判实践中大多情况是清算组成员一经人民法院指定,就参加破产管理、清算工作,直至清算组解散为止,很少出现人民法院另行指定新的成员。3、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依现行法律,清算组及其成员只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才给予纠正,最多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而不必承担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三、完善破产清算组的几点设想
尽管破产清算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破产清算组在整个破产清算中履行着很重要的法定职责,为此,有必要对破产清算组进行完善。
(一) 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
在各国破产立法中,大多是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委任或选拔破产管理人。但由于对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规定不同,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时间也有差异。在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的立法中,破产程序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影响,法院只有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才能委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的国家,大多建立了分阶段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破产程序即为开始,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支配和处分权。债务人应当将其全部财产立即移交给法院或政府指定的临时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再由临时财产管理人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分配。
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破产申请一旦为法院审理,即产生一系列程序开始的效力。如债权人必须于限期内申报其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以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等。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破产这一期间的财产仍由债务人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有必要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1、组建时间,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立案受理之时,决定成立。2、人员范围,临时财产管理人从破产企业的股东、主要债权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选定产生;人数一般在1—5人左右。3、职责。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1)清点、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便成为破产财产,只有清点保管好破产企业的财产,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2)核查企业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即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也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核查破产企业的债权,为清算组催收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3)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接管破产企业并以债务人代表人的身份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以破产清算人的身份为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的实施作准备工作。
(二) 赋予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异议权
破产清算组由谁选任,各国破产立法均由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破产管理人专门由法院选任。大陆法国家中多数采取这种做法。2、破产管理人专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国既采此种方法。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以法院等机构的选任为补充。英国采取这种做法。4、以法院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我国台湾破产法即采之。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破产清算组实行法院委任制。法院为体现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便于对破产程序的控制,在裁定宣告破产程序时,选任破产财产管理人。该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是如债权人认为法院所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全体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如何处置《破产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破产清算进程中,为体现债权人的自治,应当给予债权人以异议权,即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执行职务,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另行选任,也可由债权人会议直接选任而由法院批准。但债权人会议不得自行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以替代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
(三) 改变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范围
对破产清算组人员的选任范围,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主要是两种,一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不作出明确规定,而以空白条款的方式授权法官自由裁量;二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在此范围内选任。根据我国《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作出了具体的例举式的规定,其成员主要来自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企业改制转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组织清算组的做法已逐渐失去现实意义,尤其是行政部门人员很难保证放下本职工作专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也无法直接指导。因此,有必要改变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范围。
笔者认为,由于破产清算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且专业性较强,因此,破产清算组成员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中的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清算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基于以下考虑:1、清算组的主要任务决定了要有专业人员参加。清算组的任务专业性较强,如清点财产、接管帐簿、编制财务帐簿如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均需要懂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精通财务的人员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清理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范围,同时通过审查帐目等一系列活动防止破产企业利用假帐转移财产。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进行也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业务知识来处理。2、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只有通过清算,才能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而破产分配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保证其处于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分配财产,有利于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完成清算阶段的工作。3、由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提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清算组是法院指定组成的临时机构,专业人员由于熟悉清算业务,工作进展势必加快,在保证清算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清算工作的效率,从而提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速度和效率。
(四) 强化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
从我国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破产清算组监督的主体单一,即只有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监督措施空泛,不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予以强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1、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是各国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如实、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应向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2、设置监督人制度。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2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得选任一人或数人,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由于债权人会议并非常设机构,对破产程序进程中发生的事务无法实施监督,因此,设立监督人制度,专司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工作,非常必要。同时也体现了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的特征。3、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的,除非其执行职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没有过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由于其过错造成破产财产损害,或因其过错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因其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故意如在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价格或过失如因疏忽大意导致破产财产遭受人为的或意外的损失损害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刑事责任。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没有完善的刑事罚则,将会妨害破产管理、清算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妨害清算罪”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1汤维健,《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石明川,《日本破产法》,何勤华等译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4韩长印,《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5孙应征,《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6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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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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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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