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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抑或荒唐:劳动合同法中“临界点”现象透析/李迎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5:47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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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抑或荒唐:劳动合同法中“临界点”现象透析

李迎春律师 www.ldht.org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临界点;透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高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跨越新旧法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均作出了全新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的不细致,当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正处于一个“临界点”时,将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发生“荒唐”的现象。 

  “临界点”现象透析一:劳动合同期限仅多一天,试用期多四个月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例】:小王于2008年2月1日应聘一房地产集团公司,由于小王各方面条件均很出色,房地产集团公司决定和小王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5000元,小王觉得试用期太长,提出合同期限减少一天,即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0日,这样合同期限不足三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公司不同意。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作为试用期长短的划分依据,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严格来说,以工作岗位的要求决定试用期长短,这样划分是最科学的,但由于考虑到实践中对技术性岗位的区分标准不易于掌握,立法者最后还是采用了老办法,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试用期的期限。由于立法者在考虑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对应关系时不够细致,导致合同期限处于三年期限前后这个“临界点”时,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悬虚太大。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用足政策,法律给了多少空间,用人单位就会用到尽,因此,出现了一个荒唐现象,劳动合同期限仅多一天,试用期多四个月。 

  “临界点”现象透析二:工资低一元,经济补偿金却可多数万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万。李某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解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认为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由于其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所有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低端劳动者则没有这个限制。笔者认为,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标准一刀切显得比较突兀,如果一“低端”劳动者工资仅比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少一元,而一“高端”劳动者工资正好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这一元之差让劳动者区分为“低端”与“高端”,导致法律上的利益相差数万元,这是法律的“公平”体现还是“荒唐”体现呢? 

  “临界点”现象透析三:早签一天合同,徒增违约金上万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孙和小林同为北京某公司员工,小孙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小孙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违约金12000元,小林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限制,因此小林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二人同时于2008年6月份辞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要求小孙承担违约金12000元,而小林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关于“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理解,人大法工委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这样解释:“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至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我们可以将其通俗的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后果,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是很公平。正是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是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出现了合同签订日期相差一天,违约金的承担截然不同的奇怪现象。 

  以上问题虽是特例,但实践中绝对会有大量类似案例存在,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大量出现“荒唐”现象,相信不是法律的本意,我们唯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来进行规范,让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更加完美一些。(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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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交通工具、橱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灯、礼品、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告经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凡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专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或者名称冠“中国”、“中华”等字样以及不冠行政区划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名称冠“湖南省”、“湖南”字样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名称冠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名称冠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 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属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应当凭有关部门对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属省直单位举办和跨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他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
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广告审查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设计、制作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招工、招聘、招生、职业介绍、房地产、医疗、压力容器、动植物种子种苗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告样本和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不得收费,不得指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擅自改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广告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工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确定广告场地后到广告设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场地或设施的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费。其缴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和场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场地使用费。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设置。
第二十一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经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未经核准,不得印制、发布。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号、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设计、制作、发布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查验国家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和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专利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内容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还应当查验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发布烟草广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发布烈性酒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标明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楼层、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户型、产权关系、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含有房产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邮购商品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收到汇款后寄出商品的时限。
第二十七条 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转让技术、设备的广告,应当标明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推销种子、种苗广告和转让技术、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种子、种苗和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及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大众传播媒体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机构经营管理。
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
第二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广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广告业务收费,必须使用广告专用发票。兼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8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日益增长,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对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特事特办,从建设责任、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电网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和专人跟踪负责制。凡属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涉及线路路径等各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电网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电网建设、影响按时竣工供电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合理确定梅州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梅州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市政府对补偿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府未规定的,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过合理确定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和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进一步加强梅州电网规划管理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供电部门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做到电网建设用地及早规划和科学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市、区)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已纳入到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在进行规划修编、修改和调整时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安排电网建设用地,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尽量简化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查意见,所批复站址用地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林业、公路、水利等部门存在重大问题时,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依法解决,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涉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电力工程建设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施工。市将根据各县(市、区)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以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梅州市电力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输变电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核由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工程前期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资完成情况综合起来进行。根据电网工程建设的考评结果,除了在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等方面进行奖惩外,市政府还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良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和危及安全的构建筑物

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二级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清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线路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目前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需要砍伐、修剪或拆除的,由供电部门收集资料后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组织砍伐或拆除。执行部门砍伐或拆除完毕后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将处理情况等资料备案。具体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办事处保护电力设施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的作用,并发动群众,及时发现、掌握、举报和处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供电部门要保持和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的畅通,一旦发现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废品回收点管理,工商部门应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依法登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者要及时处理,以便从源头上堵死销赃渠道。

积极做好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供电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的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2.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满足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电源基地的电力外送需求,把我市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市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建立梅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二)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部门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凡因协助不力,拖延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致使场地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和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追究相关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所需用地如属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供电部门协助并按照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二、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站址进行提前控制和对线路走廊预控

(一)凡是列入梅州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具有坐标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变电站站址,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视为有效站址,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予以一文一事成批办理,对于条件具备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对相应的线路走廊范围提前进行有效控制,除与重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外,原则上电网项目站址走廊规划一旦确定,不再更改;

(二)在办理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市发改局应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变电站站址核准工作予以成批办理,而不用逐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凡是发改局已核准的项目,并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变电站站址,有关资料齐备后城乡规划局可先行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局应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环评、水保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四)在获得规划许可和用地预审后,供电部门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1.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60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5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3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架空电力线路在城区部分,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减小高压走廊宽度。

2.电力电缆线路:地下电缆为2.5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部门定期向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市、区)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县(市、区)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恢复原状。

  (五)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对涉及林地的电网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在供电部门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部门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一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部门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对方案有异议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县(市、区)无法协调的,由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政府同意后,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级各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审批期限内尽快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气象〉、人防、文物、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工作全面完成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权属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电网建设重点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建设主管部门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应急建设工程”先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为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供电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违法建筑查处。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备录》,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330千伏以上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问题。

  城乡规划和电力部门要严格控制输变电工程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尽量绕开一级水源保护区;确实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立塔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控制数量,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在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条件下应给予支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审批。

  十、加强电网设施和建设用地的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控制和保护好已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电网建设计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等预留建设用地,以及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防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出现擅自取土、填土、开挖、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竹子和高杆树木等妨碍电网建设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现有或拟建的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建设其他项目,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核查清楚报建项目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报建项目是否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对电力设施是否有不良影响。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供电部门意见,对电力设施影响严重的项目不予批建。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充分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居)委会予以积极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四)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部门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十一、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低压配电线路沿墙架设等问题,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发展满足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需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二、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经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办理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实行土地占用补偿。

五、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种植的青苗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的,征地单位将各种款额直接汇入土地所有权单位帐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关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附件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如评估价低于《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则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三)有关违规抢种、抢建现象的处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部门予以清理、修剪,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供电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四)有关其它补偿问题。

因条件限制架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已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性质的,电力设施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情况特殊难以协商解决的,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电网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留用地问题。因电网建设大部分为线状工程,难以实施留用地安置。为此,电网工程征地涉及的留用地,可采取以货币形式,折价收回留用地的方式处理。收回留用地,按照被征地所在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偿。

(六)有关组织实施问题,由供电部门会同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电网建设涉及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查,全面掌握,所需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实支付。

(七)梅江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变电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和附表2执行。其它各县(市)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

1.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3.梅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附件3

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梅州电网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电网基础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和安全可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下达给我市的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项目所在地(或所经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与电网工程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

第四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检查评定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及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措施落实情况;电网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见附表):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梅州供电局检查评定内容:电网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得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因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的项目,其计划投资额不计算在内),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内容: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为电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不合格。对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发现,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农网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的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梅州供电局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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