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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32:29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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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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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0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管好、推广好科技成果,对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高我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是指在实践或理论上有创造性的、具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发现、新认识等。科研成果应是经过实践的考核和检验,证明其结论或结果是可以重复的,并需经过鉴定。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大致分以下几种:
1.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认识生命现象和探索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对推动医学发展有指导意义的新发现、新发展、新认识等。
2.应用研究成果:以解决当前医药卫生提出的实际问题为目的,通过系统研究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能更好地解决医疗卫生实际问题的新方法、新技术、新药械等。
3.技术研究成果:以提高预防、诊断、医疗效果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目的,研制出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4.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探索性的理论课题和重大的应用课题,在研究工作未全部结束前取得的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研究工作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

二、科研成果的鉴定
(三)一切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鉴定。鉴定的要求是对其工作质量、实际应用意义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在鉴定中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群众路线、同行评议和“双百”方针。
(四)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学术评议的方式或结合论文审查进行鉴定。
应用和技术研究成果,应根据成果性质和有关规定与要求〔如新药鉴定应根据《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鉴定应根据《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进行鉴定。
(五)科研成果,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以下四级鉴定:
1.国家鉴定: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涉及面广的重大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报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2.部鉴定: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涉及面较广的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3.地方鉴定:具有省、市内最先进水平,对本地区防病治病或科学研究有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等组织鉴定。
4.基层审查或鉴定:凡科研机构、医药院校、工厂企业等单位自行设计、研制出的科研成果,必须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审查或鉴定,然后再根据成果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上报上一级组织鉴定。
(六)一切科研成果,都应当由组织鉴定部门或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同行科技人员参加,进行鉴定。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按照项目成立专题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审查或预备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书。
(七)研制单位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前,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应用和技术科研成果鉴定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事前发给参加鉴定者。鉴定的主要内容要求是:(1)研究试验设计、技术方法的合理性;(2)测试数据处理、结论推断的严密性;(3)科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4)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科学水平的评价;(5)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建议;(6)对成果处理意见(包括生产与推广,保密以及成果级别和奖励的意见等)。

三、科研成果的登记与上报
(八)科研成果经鉴定后,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及时地按级别逐级上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是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可组织联合审查鉴定,由负责单位或主要研究单位上报。
上报科研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其内容摘要中应包括成果简介、成果的意义、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等。各级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审批时应在相应栏内提出成果级别意见。
2.鉴定书。
3.有关论文、总结、报告、照片、图纸等资料。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直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研成果。对所属单位报来的科研成果要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将认为够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上报卫生部(一式五份)。
卫生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国医药卫生重大科研成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和审查,并将其中优秀者上报国家科委。
(九)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中医研究院医学情报室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医学情报研究所(站、室),均应指定人员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作为各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管理科研成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1.保管科研成果档案资料;
2.向需要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料;
3.宣传报道科研成果;
4.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分析、统计。
(十)中华医学会各分科学会对符合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成果可向卫生部推荐。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十一)应用和技术性科研成果的推广,一般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安排或推荐。推广方法可采取专题学习班、现场会、报刊发表等多种方式。药品、医用器械的中试和推广由医药管理总局负责。
(十二)凡提出投产的科研成果,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通过产品鉴定。对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产品,方可批准投产。投产前研制单位应负责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并在技术上负责到底,使产品生产达到稳定;工厂应按照技术要求生产合格的产品。必要时可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是否对国外保密及应列密级,由提供成果单位提出意见,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报国家科委确定。向国外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科研成果,需经国家科委批准。

五、科研成果的奖励
(十四)对具有较高水平,在学术上有重要意义或在防病治病以及在科学研究上有明显贡献的科研成果,经过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可按以下规定:
1.执行国家《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符合上述条例之成果,按该条例要求上报及奖励。
2.根据《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精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奖励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十五)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每年奖励十至二十项。奖励分为两等:一等奖,奖金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五百元。每年评选一次。其经费由卫生部事业费中开支。
省、市、自治区及单位批准奖励权限可参照《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十六)每项科研成果只能获得一次奖金。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最高的奖励标准发给奖金或给予补差。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格式)
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按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对医、药、卫生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级。其原则标准为:
一级: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突出效果者。
二级: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明显效果者。
一级和二级合称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凡符合发明条件者按发明上报)。
三级:具有省、市、自治区内最先进水平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一定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较好效果者。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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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号| |
|--------------|----------|
|分 类 号| |
|--------------|----------|
|部门或地方编号| |
|--------------|----------|
|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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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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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成单位 | |
|成果名称| |及主要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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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包括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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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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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 | 厅局: | 部门: |
|审 | | | |
|查 | | | |
|或 | | | |
|鉴 | | | |
|定 | | | |
|意 | | | |
|见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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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题目负责人 | |
| | | | | |
|盖 章| |盖 章 | 盖 章 | |
------------------------------------------------------------
工作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注∶“档案号”“分类号”两栏请勿填写。
附件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封面
鉴 定 书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单位或负责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
鉴定日期:
一、内容简介(包括研制目的、成果数据、技术规格、生产工艺、达到的水平等):
二、鉴定意见(包括评价、改进意见、建议、成果级别等):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四、卫生部审查意见(指部级以上鉴定):
五、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六、参加鉴定会成员(如另设鉴定委员会、鉴定组、测试组等另外列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 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 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附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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