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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02:08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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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化工部


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987年8月27日,化工部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抓好化工污染的防治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到文明生产造福于人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化工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大大宣传发生污染事故的危害性,动员群众防治污染。
二、凡是向厂区周围环境排放有毒害性质的化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防患于未然。
三、由于排放有毒物、恶臭、粉尘以及严重扰民的噪声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企业,除积极进行治理外,必须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确属企业本身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缓和矛盾。
四、化工企业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隐患,必须向企业广大群众交待清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
五、因化工生产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料、残液、气体和在原料、产品贮运过程中运输工具或设备损坏,外溢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使1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
(2)经医院确诊,有3人或3人以上严重中毒收留住院治疗的;
(3)造成30人以上的人群中毒并经医院诊断认定的;
(4)造成5头以上大牲畜中毒死亡,或造成20头以上大牲畜中毒的;
(5)环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对环境(空间、土地、地下水、江、河、湖、海、港口等)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气愤,对社会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化工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七、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会同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查明发生污染事故的原因,核实因事故致使人员、牲畜、家禽中毒死亡,农、林、渔、副、牧减产及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况,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事实为依据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员,提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管理职责上报。
八、对污染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除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厂长、经理以及主管的副厂长、副经理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由于拒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避开监督偷着排放有毒有害物,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治理而不治理等原因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须加重处罚。
十、发生重大环境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罚企业的厂长、经理,并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在全国化工系统点名通报批评。
十一、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杜绝今后发生类型事故。
十二、重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污染事故报告,并填写《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填写内容要按照该报告单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十三、本制度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
一、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二、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号码:
三、调查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1.负责人 职务 单位
2.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3.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4.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四、污染事故发生车间(岗位)
排出污染物名称 数量
五、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六、事故发生原因
七、事故危害情况
中毒 人;住院 人;死伤 人;
死亡牲畜 头; 死亡家禽 只;
污染农田 亩; 减少粮食 公斤;
死亡鱼类 公斤; 毁坏森林 亩(株)
污染水井 口; 污染区域 (公顷)
八、估算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 元;
间接损失 元。
九、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1.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2.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措施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表格填写不够,可另行加纸填写
企业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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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省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省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你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甘农发行信一字[1998]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的规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可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
发放收购贷款。所以,粮食收储企业需用农发行贷款收购杂粮,首先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确定。同时,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不得亏本经营,其占用的收购资金必须封闭运行。如省政府规定这类粮食必须敞开收购,在
粮食入库后,除财政部有规定要剔除的以外,应该列为周转库存,与小麦、玉米、稻谷等一起统一计算总量,超储部分的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及时足额补贴。
对这类由省政府确定收购的粮食品种,若省政府没有明确视同小麦、玉米等粮食执行国家购销政策和有关财政补贴政策,收购后利息、费用补贴不落实,我行只能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安排贷款。
对粮食企业收购未经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品种,根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我行不能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于油料作物如何发放收购贷款,可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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