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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03:26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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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规定

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和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证据,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资料。
第三条 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六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指定或聘请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单位有关人员、有关部门或被审单位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挪用收入、偷漏税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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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7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八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九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1)医生七名(普外科、骨科、针灸科、麻醉科、泌尿科、耳鼻喉科及神经外科的医生各一名)
  (2)翻译、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免费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医疗费及司机一名。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药品器械(含运保杂费)。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3)负责支付医疗队每个成员的全部工资。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已于1997年5月2日由我驻乌干达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赵中秋与乌卫生部常秘纳森、奥博雷在恩德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协议副本呈请备案。协议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宗〔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根据现行宗教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集体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法》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地点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或习惯,在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四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全市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宗教事务部门)对辖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认可。

  第六条 临时地点的申请认可,按照《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集体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于符合认可条件的临时地点,初次认可期限为6个月。

  初次认可期满的,原申请人可向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延期。对能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的,经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认可期限至一年。

  已经延期的临时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使用期限的,由原申请人说明该临时地点的情况及延期理由,报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延长认可期限,延长认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需在临时地点举办宗教活动的,由组织者在征得本市市一级宗教团体同意后,向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临时地点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对该临时地点及其宗教活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 在经认可的临时地点举办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国爱教,接受政府和本宗教市、区一级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受境外宗教组织控制;

  (二)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轨、习惯;

  (三)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认可;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境内外国人,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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