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06:55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7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立经纪人的合法地位,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经纪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独立地位,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充当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的经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经纪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经人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经纪人登记: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三)熟悉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市场行情,有经纪活动能力。
申请从事金融、房地产、技术贸易活动等特殊经纪业务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纪人自律组织进行考核合格,取得特殊经纪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三)有进行经纪活动所必需的资金;
(四)从业人员中,应当有二名以上专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从事特殊经纪业务的,其经纪业务人员应取得特殊经纪业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其经纪业务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三)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四)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申请开办特殊经纪业务的,其业务人员具有特殊经纪业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个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纪组织,应按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开
办特殊经纪组织的,应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经纪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纪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及年检、贴花验照,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不得超越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被经纪双方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其经纪范围内的实物自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与委托方订立与其经纪业务方式相适应的书面代理合同、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
第十三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钱财;
(二)同被经纪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三)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四)有意推销假冒、伪劣及走私商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纪人有权依照经纪合同收取佣金。收取的佣金必须如实记帐。
第十五条 经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诚实信用,据实告知被经纪双方情况;
(二)保守商业秘密;
(三)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挪用客户钱财的,责令其归还客户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同被经纪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虚假信息误导客户、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处以佣金二倍以下罚款;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有意推销走私商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经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作如下的修改:
第(一)项修改为:“挪用客户钱财的,责令其归还客户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项修改为:“同被经纪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以虚假信息误导客户、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对有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处以佣金二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有意推销走私商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3年1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3月)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于兴隆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韩怀智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任命黄长溪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蔡仁山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刘国光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免去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六、任命陈明山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谢光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林虎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
九、任命凌伯棠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委员。
十、任命张凤祥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背景再定位

在从面上描述《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之前,有必要细究一下其背景时代到底是明是清。

清人谈迁谓“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是说清初立法并未真正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只简单抄袭《大明律集解附例》。尽管如此,历经四次大的修律活动,以及律文基本定型后的定期增修附例,清代的法律制度从照抄到发展,最终形成了一定特色。所以,为了能对红楼世界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法制认知,相较于“明清法制”的笼统说法,自以分而别之为宜。

判断红楼世界是明是清,或依“假托前朝,借古讽今”的中国古代小说传统,或依小说中人物的服饰、饮食、口语等,种种证据不一而足。这里仅就薛蟠系列杀人案,提出两点法制史上的证据。

第一个证据是五级审制度。薛蟠杀张三一案,经太平县初审定性为过失杀人后,行文上报。在第九十一回中,薛蟠寄信给薛姨妈说明进度:“但昨日县里书办说,府里已经准详,想是我们的情到了。岂知府里详上去,道里反驳下来。”在第九十九回中,又有刑部题本,“据京营节度使咨称……应令该节度审明实情,妥拟具题。”由县而府而道而节度而刑部,无疑是五级审制度,这是清朝在司法制度上分别于明朝的特色之一。至于以“道”指代“提刑按察使司”,以“节度”指代“总督巡抚”,正是“假托前朝”的小说家手法。

第二个证据是讼师状况。讼师兴起于明朝中下叶,他们精通法律条文,除了代人写状子外,在明末还可以到公堂上代人发言。有一些新上任的官员为此在书信中抱怨:两造讼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他简直不知该如何断案。

满清入关后,对讼师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措施,尤以乾嘉期间为最。严治讼师定例禁止任何人代写状子或提供过堂建议,并将积惯讼师视为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来定罪量刑,“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薛蟠杀冯渊一案,未见讼师踪影;而薛蟠杀张三一案,讼师“好先生”也只是收银子出主意,不见捉刀代笔之举,更遑论代人发言了。这恰可作为间接证据,佐证第一个直接证据。


司法不分权

钱穆谈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时有一结论,“在中国整部历史中,除‘士人政权’外,常有一种特殊的政权,我此刻则称之为‘部族政权’。”清代是满族的集体专政,以皇帝为权力行使代表。因一切权力皆可归结为皇帝这一符号,投射于其背后的满族政权,是以并无权力分立一说。在司法权外部,地方官尤其是州县官以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在司法权内部,地方行政官员不仅要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要主持勘查、讯问和缉捕罪犯。

司法外部不独立,内部不分权,某一审级上竟无同级权力相互监督制约,只能寄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制,腐败之后果避无可避。于是《红楼梦》中有应天知府贾雨村徇情枉法,乱判葫芦案;太平知县受贿枉法,翻掌之间颠倒黑白。哪怕是不同审级上的监督,也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腐败成本与收益相比,几可忽略不计。刑部否决了太平知县的误伤定性,最终认定薛蟠斗杀张三,那太平知县“不过认个承审不实,革职处分罢,那里还肯认得银子听情呢?”

现代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分权经验,按国情设计了精密的司法制衡制度,并不断改进发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在每一件具体的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如刑事司法权,因关乎个人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故被细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又如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自己接受委托到委托社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貌似一个不起眼的细微转变,却反映了法院自我改革的探索。


法官不专业

清代沿袭前朝体制,尽管地方官员首要职责是行政,但他同时也是司法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通晓法律成为官员履职的基本要求。《大清律例·吏律》要求官员能够“讲读律令”,即熟读律例,讲明律意。然而,科举考试早已取消了法律方面的内容,无此刚性约束,“讲读律令”之考核条目形同具文。

应天知府贾雨村和太平知县经由科举正途出身,做官前学的是四书五经和诗词歌赋,做官后又无强制性的法律考核要求,也难怪他们在审案中表现得不够专业。相形之下,太平知县似乎比贾雨村表现得要稍微专业一点。毕竟贾雨村丢官又得官,两次为官时间加起来不过一年左右,太平知县多了几年的社会历练和司法实务经验,坐堂问案的卖相自然要好看些。却也限于好看些罢了,内里则仍不外是那么回事,好比墙上画大饼——中看不中吃。

今天的中国法院,法官的专业化已成常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正式施行后,要想成为法官,无论是否法科出身,均需通过司法考试。跨过了这一门槛,一般还需经过见习法官阶段的实务训练,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往小里说,这是法律行业专业性的正当体现;往大里说,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人物不自由

人物的命运是具象化的。读者在关注人物命运的同时,可能经由具象化的阅读体验去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说:“法律与文学提供了一种可能。”

在第五回中,贾宝玉神游太虚境,品“千红一窟”茶,饮“万艳同杯”酒,实系作者曹雪芹自述《红楼梦》主旨。全书的大悲剧,是女儿的不幸命运,正所谓“千红一哭、万艳同悲”。卷入薛蟠杀冯渊一案的甄英莲,收录于“金陵十二钗副册”,当然是这一出大悲剧中的重要角色。

薛蟠指使众豪奴打杀了冯渊,强行买走甄英莲,改名香菱,收为侍妾。清代以前,男子置妾有一定限制,如《大明律·户律》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清乾隆五年废除该规定后,男子纳妾再无限制。因纳妾不成礼,妾与夫主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构成实质上的契约关系。既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成为夫主的私有财产,便绝无独立的人格自由可言。妾的地位极其低下,身受夫主与嫡妻的双重支配,似奴非奴,似主非主,而更近于奴。

香菱的命运判词为“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前两句说她三岁被拐,十几岁被强买为妾,后两句说她在薛蟠迎娶夏金桂为妻后,除受夫主支配外,又加一重嫡妻的支配,竟而被凌辱虐待致死。

高鹗的续书改写了她的命运,在第一百二十回,薛姨妈抓住皇帝大赦天下的机会,各处借贷,凑齐了赎罪银两到刑部赎出薛蟠,问他,“只香菱跟了你受了多少的苦处,你媳妇已经自己治死自己了……我便算他是媳妇了。你心里怎么样?”薛蟠点头答应。这一刻,香菱完全具备了被扶为正室的三个条件,其一是夫主的嫡妻已亡故,其二是侍妾本人的品德才能获得夫主家认可,其三是夫主或公婆有意将侍妾扶正。香菱偶然成为正室,倒有了一丝修成正果的意味。惜乎地位虽升,由妾而妻,却仍要以夫为纲,三从四德,到底不得自由。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