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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8:18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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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 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资源、资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可以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獾牡ノ换蚋鋈顺邪模μ峁┎撇1#⑻峁┍Vと恕?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资源、资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集体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对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而进行发包的,拥有监督权;
(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行为,保护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断增值;
(四)执行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五)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滩地、林地、草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五)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强制种植,以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等行为;
(六)对承包的农业资源、资产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七)依法缴纳税金,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单位、地址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时间;
(四)承包方缴纳的税金、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国家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六)承包期限;
(七)资源、资产增值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
(四)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四)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七)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调整。
属于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 婪梢悦獬鹑蔚耐猓τ稍鹑畏脚獬ニ鹗А? 第二十条 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或解除。经鉴证、见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副本,报送原鉴证、见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五天内偿付。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
(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
(七)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土地掠夺性经营、撂荒或改为非农业用地;
(二)对承包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
(三)对承包的荒山、水面、滩地、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造林、更新或开发利用;
(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
(五)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非法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干预者或干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由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人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 菟酱锍傻氖槊嬷俨眯橹匦律昵胫俨茫部梢韵蛉嗣穹ㄔ浩鹚摺?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进行鉴证、见证的,可以按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文书工本费。对合同进行公证、仲裁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仲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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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ND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的干部和职工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路
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推行“长交路、轮乘制”和“专业化、集中修”的过程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
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检修工艺水平,注意数据、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加强质量信息反馈,不断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对于因机车局部技术改进及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以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文件处理;对于机车运用中发生较大故障的处理,须根据情况,参照相应修程级别范围和限度进行修复。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修改和贯彻机车检修有关规章;审批机车简易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研究确定机车修理的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问题。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管理细则;结合本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修理的管理核算制度;编制和修改机车4年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其
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简易大修计划;编制并下达机车4年修计划;审批机车2年修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有关机车主要的检修、技术等问题。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规章规定、命令;编制机车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检修范围以及一般部件的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检修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按机车主要部件或系统划分的专业组织检修,贯彻专业包修负责制,根据检修任务和检修工艺流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检修班组,并加强班组的建设和管理。
四、在检修工作中,紧密围绕贯彻执行检修范围和检修工艺,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与工艺记录,坚持并不断提高检修作业的标准化、文明化、机械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组织协调好调度室、交车工长、各专业工长及有关方面的工作。
六、检修生产由调度室施行集中统一指挥,充分发挥调度室在检修生产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搞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检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按作业过程表进行检修,实现均衡生产,努力提高检修通过能力。
七、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学习工艺文件及开展工艺实作表演,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机车修程和周期,应根据机车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和实际技术状态以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合理确定,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ND5型内燃机车的各种修程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制定)分为:简易大修(8~12年)、4年修、2年修、年修、半年修、季修、月修等7种修程。
其中简易大修相当于我国其它类型内燃机车的大修。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列于表2—1。
表2—1
---------------------------------
| | 简易 | | | | | | |
| 修 程 | 大修 | | | | | | |
| |(8~ |4年修|2年修|年修|半年修|季修|月修|
| |12年)| | | | | | |
|-----|----|---|---|--|---|--|--|
| 走行 | | | | | | | |
| 公里 |192~| | | | | | |
|(万km)| 288|96 |48 |24| 12| 6| 2|
---------------------------------



各级修程的周期,在日常掌握时检修公里允许伸缩10%;机车4年修周期的延长或缩短,应由机务段鉴定和提出,报铁路局审批;机车简易大修周期的延长或缩短,须经机务段鉴定和提出,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年修及其以下修程计划
机车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度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备案后执行。运用车间或地勤(行修)组要在机车检修开工48小时以前填好“机统一28”(或机车故障登记簿),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2年修及4年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检修计划报铁路局,经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计划报铁路局,经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月计划,经铁路局批准后,下达有关车间股
室并通知委修段。
三、对跨段或跨分局轮乘的机车,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证检修计划得以正常实施。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检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4年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检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检修范围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各级修程的检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四、机车不因范围不当而发生机破、临修和超修范围。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局编工艺外的机车和其它部件的检修工艺,以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机车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针对机车组、部件的磨耗规律、修换率和故障频率,依据现有厂房、工艺装备的条件;结合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现有劳动组织;考虑实践经验和传统做法;以及料
源和配件供应等情况编写。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其内容包括:
一、按照下述工艺流程,合理划分检修工序和工步。
1.整体清洗或清扫;
2.解体前检查、测量;
3.解体、清洗或清扫;
4.检查、测量、修理;
5.清洗、组装、调整;
6.试验、检验;
7.保管、储存。
二、规定确切的作业要领,交待重点作业方法、所用的工艺装备、检测器具、专用工具、特殊材料及作业环境条件,注意事项等,复杂操作还应单独编制作业指南,保证获取稳定良好的工作质量。
三、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保证获取预期的产品质量。
四、设立管理点,明确交待记录、工长检查、技术室、验收室判定和签认等管理事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艺记录。
五、其它未尽事宜的注明。
新编或改动的检修工艺内容,均须经过验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8条 贯彻执行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工艺管理细则或制度,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在贯彻检修工艺,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方面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二、从有利于贯彻执行工艺,不断提高工艺兑现率的需要出发,制定或完善经济管理制度,确保机车质量的事前控制。
三、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完备并定期维修、校验,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做好工艺教育、工艺检查和工艺质量分析工作,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检修人员的工艺水平,不断发展和完善工艺文件,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五、严格坚持工艺过程的清洁度管理,按照检修工艺和清洁度的要求或标准,配好专用或通用的清洗设备;充实配件作业台等工位器具,净化作业场地,做到文明生产。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9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是:
一、机务段要根据需要、少占用资金和节约外汇的原则,向路局申报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数量,由路局审批。
二、机务段按铁路局批准下达的范围和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和执行互换配件管理制度。良好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及时申请补充。
三、除少量确需进口的配件外,要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安排好试制、生产进口配件和积极试验国产代用配件。铁路局要按部定分工,大力做好组织工作。机务段要设立国产化组(室),具体负责配件试制、试验、生产工作。
四、因国产配件代用而相应发生的局部技术改造,由铁路局报部核批,但对一些不会造成行车事故的项目,由各铁路局自行掌握报部备案。
五、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须加强管理,按期校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组织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必要时组织试验和验证,为合理确定本规程尚未有的或应予修订的尺寸限度、为按配件的磨耗规律修订检修范围、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的定期和专题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工艺兑现率,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5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室的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工作,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电机、电器和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1条 跨局、段的委修机车,须严格按照合同或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许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委修段参加修车工作的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或检修车间报到并接受领导;要认真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并协助验收员做好验收工作。
委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在机车限定离段的时间内交给接车人员签收。
第12条 机车经2年修及其以上修程的检修验交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认真执行铁路局制定的保修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不少于1个月保修期。
委修机车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经驻段验收室判明如属承修段责任,若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费用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3条 机体及其主要附件、油底壳的检修要求:
一、机体尤其是通向主轴承孔的主机油道、前后端盖、油底壳和调节器传动齿轮箱、曲轴箱呼吸管道等应清洁无油垢。
二、机体主轴承螺栓孔承力部位不许有裂纹,不良处所经修复后,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油底壳裂漏,经修复后须灌水检验,保持20min无渗漏。
三、主轴承双头螺栓及其螺母,横拉螺栓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许有损伤或严重磨损。螺母、垫圈与主轴承盖、机体的接触面应平整。紧固时双头螺栓伸长量为0.69~0.84mm,横拉螺栓力矩为360~375N·m。
四、主轴承盖不许有裂纹,在非结合表面有不深于3mm的裂纹时允许磨除后使用,更换主轴承盖时,须重新镗孔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主轴承孔表面有过热、磨损痕迹或其它不良状态时,应测量同轴度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机体和油底壳应按原配组装,如更换其中一个时,将机体和油底壳装配在一起加工端部,平齐度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目检油堵冲孔记号状态应良好,或以72~100N·m的力矩检查油堵紧固状态,不许松动,若重新紧固油堵时,须以0.85MPa的油压试验5min无漏泄。
二、曲轴不许有裂纹。圆根部以五位放大镜检查,不许有点蚀,机油道孔边缘的裂纹允许打磨消除,其过渡圆弧半径允许加大到6.4mm。曲轴若经磁力探伤,须作退磁处理,其剩磁感应强度不大于3
-4
×10 T。



三、曲轴的主轴颈、曲柄销、止推面磨损时允许镀铬修复,镀层厚度应在0.13~0.38mm之间。曲轴锥端和剖分齿轮安装处有磨损时允许涂镀修复。曲轴径向跳动量不大于1mm时,允许冷调处理。
四、曲轴颈设一个等级修理级别,其直径减小量为0.4mm。
五、减振器体不许有变形和损伤,重量低于93kg时不许继续使用。
六、剖分齿轮应分解检查,键和键槽不许有裂纹和挤伤,夹紧环螺栓紧固力矩为165~190N·m。
第15条 曲轴轴瓦与止推环的检修要求:
一、主轴瓦、连杆瓦的镍层磨损量不许超过工作面的1/5;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不许超过工作面的1/3,且不许有裂纹、剥离、脱壳、拉伤、过热。瓦背不许有异状。


二、新轴瓦的自由涨量,主轴瓦为0.13~1.90mm,连杆瓦为0.38~1.90mm。旧轴瓦应有涨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三、轴瓦的紧余量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轴瓦的余面高度允许较新轴瓦减少一半。
表3—1
---------------------------------
| |瓦 厚|施加应力 | 标准胎具 | 新瓦的余面 |
|名 称|(mm)|(kN) |直径(mm)| 高度(mm) |
|---|----|-----|------|---------|
|主轴瓦|9.50|16.50|222.28|0.05~0.07|
|---|----|-----|------|---------|
|连杆瓦|5.50|14.12|200.05|0.12~0.14|
---------------------------------



四、主轴瓦及连杆轴瓦在组装状态下合口面的不平行度以0.03mm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五、止推环的翅曲变形量不大于0.05mm。
六、轴瓦设有一个等级修理级别,其厚度较原形尺寸加厚0.20mm。
第16条 凸轮轴不许有裂纹。联接法兰螺栓孔应完好,不许有挤伤痕迹,凸轮及轴颈的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熔着等缺陷。凸轮工作表面磨耗或拉伤深度不大于0.05mm时允许使用;更换任一凸轮轴单节时,该单节与换下单节上的刻印标记必须相符。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用无腐蚀性的清洗剂彻底清洗连杆及其附件,须清洁无油垢。
二、连杆、连杆瓦盖、副连杆销和螺栓不许有裂纹、损伤和过热。主、副连杆纵向裂纹不深于0.8mm时允许打磨消除。连杆有轻度弯曲时,允许冷调直。
三、副连杆销衬套不许有移位现象。
四、主连杆螺栓紧固力矩为540~570N·m。副连杆销螺栓先以140N·m拧紧后,增量三次拧到610N·m,然后放松到440N·m,再拧到510N·m。活塞销螺栓先以140N·m拧紧后,增量三次拧到540N·m,然后放松到270N·m,再拧紧到340

N·m。
第18条 活塞组检修要求:
一、分解活塞,修底清除活塞顶外部及冷却内腔油垢和积碳。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其顶部、裙部和活塞销不许有擦伤、过热斑点,裂纹深度不超过0.8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三、活塞环槽的磨损台阶,在规定限度内允许消除后使用。
四、活塞销孔衬套不许有裂纹、划痕、热斑和移位现象。运用机车衬套窜出或转动但未拉伤缸套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段领导批准允许观察使用,年修及其以上修程时必须修复;衬套和销状态良好符合使用限度时应按原组件装配重新使用。
五、活塞顶或裙体更换后,重新装配时,相关尺寸、螺栓的紧固力矩均应符合要求。
第19条 气缸套、气缸水套检修要求:
一、清除气缸套、气缸水套油垢和积碳。
二、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外表面无严重穴蚀。
三、气缸水套不许有裂纹。水套的安装凸耳,摇臂孔和压紧螺栓孔座面的磨损和擦伤,必须修整。对有缺陷的螺栓孔,允许用丝锥修复。
第20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气缸盖不许有裂纹。但密封槽内角(燃气密封侧)裂纹,其弧长不超过120°、宽度不大于0.06mm时允许切削消除。当裂纹超过上述限度或气缸盖总高度低于153.92mm时应堆焊修复。进气口和排气口过渡圆角处,裂纹长度不大于10mm且深度不大于0.8mm
时,允许打磨消除。
二、密封槽不许有腐蚀、碰伤等缺陷。密封槽加工后深度应在4.61~4.67mm之间。缸头底部密封面对顶面的平行度不大于0.08mm。
三、气缸盖装入气缸水套后应精磨气门座面,其表面粗糙度须达到Ra1.06μm和Ry5.0μm;气门座面与其气门导管中心线的交角:进气门为74°~74°30′,排气门为44°~44°30′,同轴度不大于0.10mm。装入新气门后检验:进气门底面高出气缸盖
底面(火力面)为1.0~3.4mm,排气门底面应不低于气缸盖底面1.2mm,新气门阀面的接触线(阀线)到其阀面边缘的直线距离(即气门伸出量)为0.13~2.54mm。气门座面上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使用:
1.麻点直径大于0.8mm;
2.三个麻点在一条直线上;
3.麻点与麻点之间距离小于0.8mm;
4.麻点总数超过5个者;
5.距气门接触线1.6mm的范围内存在麻点者。
四、气门导管距两端13mm内的内径尺寸不许大于14.38mm。气门导管的安装孔径超过23.83mm时,允许涂镀修复。导管安装在气缸盖以后,用直径14.27mm的塞规校验内孔径,在全长范围内能自由通过。
五、气缸盖浸入水中,内腔充入0.60~0.65MPa的压力空气,保持10min不许有泄漏。
第21条 动力组组装要求:
一、各密封圈和密封垫应使用新品,其截面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气缸水套加热到150~180℃时,将气缸盖、气缸套等装入水套内,并在热态下交叉拧紧压紧圈螺栓,紧固力矩为116~130Nm,自然冷却到室温(38℃以下),再重新逐个紧一次压紧圈螺栓,紧固力矩为130~140Nm。在气缸盖和气缸套之间以0.04mm
塞尺沿圆周检查应塞不进。
三、动力组组装后,水腔进行密封试验:浸入水槽中,水腔内充入0.24~0.32MPa的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动力组燃烧室使用工艺气阀及“—10”号柴油,加压至34.5~35.1MPa,保持6min,压力不低于31.0MPa。试压后,在气缸套
和气缸盖之间,以0.04mm塞尺沿圆周检查,塞入处的圆周长不大于75mm;气门座面须重新研磨,并换新的或研磨过的气门。
四、动力组安装螺栓的紧固力矩为1760~1900Nm。
第22条 配气机构检修要求:
一、气门表面和内部探伤,不许有裂纹和内部缺陷。气门阀盘弧形面和阀杆非磨光区的刻痕或刮痕,深度不大于0.05mm时允许抛光消除;压痕或凹陷深度不大于0.05mm且无锐边,允许使用。
二、气门阀面和气门杆顶面允许磨削。气门阀面磨修后与其杆中心线的夹角为:进气门75°±15′;排气门45°±15′。气门阀面与其杆的同轴度应小于0.10mm,气门杆距杆顶端195mm以下部分的直径应不小于13.97mm。进气门阀面边缘与弧形面相切时不许
使用。
三、气门弹簧不许有裂纹。气门旋转器空转应灵活,其与锁夹接触面不许有严重磨损和松动现象。
四、摇臂、气门推杆不许有裂纹。摇臂上有不深于0.8mm且总长不大于13mm的裂纹允许消除使用;衬套不许严重磨损和损坏。推杆球形支座不许有松动、擦伤和裂纹。推杆在平台上滚动应无不直迹象,其球头不许有擦伤、严重磨损和表面粗糙现象。推杆和摇臂内油路应畅通。


五、气门挺柱外表面、导筒内孔面、滚轮侧面不许有擦伤和偏磨。滚轮外圆面不许有拉伤、熔着、剥离和斜形纹路,滚轮在轴销上转动和挺柱在导筒内滑动,应自由无卡滞现象。
第23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碳。
二、压气机蜗壳和进气壳的裂纹深度不大于1.6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三、扩压器叶片不允许有变形、开裂和缺损,其喉口通道应为30.81~31.32mm。
四、涡轮出气壳低温区的裂纹深度不大于1.6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涡轮出气壳水腔充入0.14~0.17MPa的压力空气后,浸入水槽中,保压时间不少于20min,不许泄漏。
五、涡轮进气壳、动叶片罩壳的安装螺栓孔或顶丝孔向壳体外缘延伸的裂纹允许存在。滑轮进气壳进口处裂纹不深于0.8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六、喷嘴环内环的径向裂纹、外环上不深于6.4mm的裂纹,以及叶片出口边缘上的裂纹均允许存在。修整叶片数不许超过10片,测量叶片喉口高度为9.40±0.15mm,其中允许三片为9.40±0.25mm,计算平均喉口高度应为9.40±0.07mm。
七、喷嘴环定位圈的定位面上磨耗大于0.13mm时不许使用;直角弯曲处的裂纹不许焊修;隔圈松动允许点焊。
八、轴承目检不许有裂纹。轴承工作表面发现凹坑、较深的划痕和严重磨损时应更新。轴承更换后,涂色检查其止推面与轴的止推面应贴靠均匀。
九、转子轴和转子螺栓不许有裂纹。轴颈工作面和推力面,允许有轻微磨损和拉伤。检查涡轮盘的安装面和转子螺栓必须垂直,必要时允许磨修。螺纹不许有任何损坏,其与螺栓的同轴度不许超过0.10mm。
十、压气机叶轮不许有裂纹。轮叶不许校正和抛光,叶片表面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和擦伤。压气机端油封的推力面上,拉伤痕迹不许超过3条,其宽度和深度分别不大于1.52mm和0.25mm;用平块检查叶轮推力面如有凸点必须消除。
十一、涡轮不许有裂纹,涡轮直径(即叶片顶部测量的直径)不许超过410.16mm。各锁紧片应无损伤和严重松动。涡轮盘上气封槽不许损伤。涡轮端油封座的气封面的翘曲不许超过0.05mm。
十二、转子组更换任何一个零件时,须做动平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气机叶轮和半键安装在一个平衡心轴上,在600r/min的转速下,不平衡量不大于1.44g·cm。
2.涡轮盘和转子轴的组件组装后,支承在轴承上,在不低于1100r/min的转速下,测量涡轮上的规定平面,不平衡量不大于0.72g·cm。
3.换件后的转子总成,支承在轴承上,在不低于1100r/min的转速下,测量两个规定的平面,不平衡量不大于0.72g·cm。
4.做上述每项试验,所使用的平衡工具(如驱动轮等),本身不平衡量不大于0.14g·cm。
5.转子组的零件应按方向标记组装,不能任意旋转方位。
十三、增压器组装前,涡轮出气壳的各油道必须畅通;转子组装入壳体后,气封内孔与转子轴、推力盘之间的径向间隙和轴向间隙,应符合规定要求;各螺栓按规定的紧固力矩拧紧后,转子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min以上停机
时,转子惰转应不少于30s。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系统各管不许有裂纹,清洁无油垢,密封圈、垫良好。
二、排气系统各管不许有裂纹,清洁无积碳。排气管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主管节长度应为420±2mm。排气支管与总管间钢制密封环表面应无缺口和凹陷,厚度不小于6.86mm,外径不大于118.87mm。
三、排气总管整体吊运时应保证不挠曲。其与增压器连接法兰间隙过大时,允许加垫调整;两法兰接触面的平行度用0.5mm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四、柴油机负载试验后,待总管冷却至93℃以下和运行一个月之后,每次应以规定的力矩重复紧固所有的螺栓。
第25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合面不许有划痕、擦伤、锈蚀、剥离,距柱塞螺旋槽边缘和柱塞套进油孔内边缘0.8mm范围内,不许有穴蚀或点蚀。
二、出油阀偶合面及其阀座的下平面,阀体的两端平面不许有缺口,划痕和蚀斑。出油阀偶件以0.40~0.60MPa的风压进行试验,保持15s无漏泄。
三、各弹簧不许有锈蚀、裂纹。柱塞弹簧垂直度不大于1.5mm,自由高度压缩30mm时,压力不小于900N。
四、调节齿杆和齿套严重磨损,防蚀套有严重凹坑或腐蚀必须更新。
五、组装后,拉动齿杆应灵活,最大游动量不大于0.5mm。水平托起泵,让调节齿杆在垂直位置,齿条应能靠自重沉到最低位置。油量试验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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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油温 | 29~32℃ |
|-------|---------------------|
|燃油进口压力 | 0.21~0.28MPa |
|-------|---------------------|
|喷油器喷射压力| 26.2~27.6MPA |
|-------|---------------------|
| 取样时间 | 喷油泵在高刻线处工作10mm后 |
|-------|---------------------|
|齿条刻线位置 | 高22 | 低7 |
|-------|----------|----------|
|喷油泵冲程数 | 300 | 500 |
|-------|----------|----------|
| 凸轮轴转速 |500±5r/min|220±5r/min|
|-------|----------|----------|
|油量偏差 | 1% | 新品±12% |
| | |(旧品±15%) |
-------------------------------
第26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剥离、锈蚀。喷油嘴偶合面不许有拉伤、污物、凹坑。
二、喷油嘴头的喷孔应为直角边缘,有磨损痕迹的外径不许大于喷孔原形直径的1.5倍。喷油嘴头的喷孔直径BENDIX产品应小于0.432mm,BRYCL应小于0.41mm。
三、喷油嘴偶件允许磨修。磨修后针阀凸出体顶面的高度不小于5.8mm。
四、针阀升程BENDIX为0.43~0.61mm,BRYCL为0.61~0.69mm。
五、喷油器组装后应作性能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密度试验。在20±5℃温度下,用粘度E20=1.29~1.32的柴油,喷射油压从10MPa降到7MPa的时间不少于5s。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运用机车为21.0~28.1MPa,新品或修复后为26.2~27.6MPa时,快速喷射声音清脆,油雾均匀,不许有局部浓稀不均或目视可察的飞溅油粒;慢速喷射10次后,喷油嘴头部和其锁紧帽的周围不许有渗、漏油。
六、同一台柴油机上的喷油器须是同一型号产品,严禁异型混装。
第27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壳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各运动件应灵活无卡滞,各部无漏泄。
二、各套座、滑阀、柱塞、活塞及杆等零件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拉伤和碰卡斑痕。各柱塞、滑阀的工作台的磨损圆角沿轴线的长度不许大于0.4mm。各轴承手动检查允许有微量晃动。
三、飞锤与调速弹簧座接触的弧线应良好,锤足高度磨损超过0.03mm时允许磨修。更换飞锤时,两飞锤的重量差不大于0.28g。飞锤内外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4.2±0.1mm,滑阀在上、下极限位或平衡位的覆盖量应对称。
四、动力伺服马达杆距上死点的间隙为6.6mm,距下死点的间隙为22.8±0.5mm。
五、各电磁阀阀杆行程为2.5±0.5mm,且应与配速板,旋转套或卸载阀的相应部位贴靠。额定电压降低15%时,电磁阀应能可靠工作。
六、功率伺服马达的变阻器碳刷接触应良好,各电阻无烧损及断路或短路,转动时阻值变化应连续均匀,变阻器的总电阻值为39.6~48.4Ω。
七、调速器主要弹簧特性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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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 | |
|序| | 由 | 特 性 |
| | 弹黄名称 | 高 |-------------|
|号| | H | 压缩高 | |
| | |(mm)|△H(mm)| 压力(N)|
|-|------|----|------|------|
| | | | 4 | 8±1 |
|1|塔形调速弹簧| 98 | 8 | 20±2 |
| | | | 12 | 40±4 |
| | | | 16 | 65±5 |
| | | | 20 | 97±7 |
| | | | 24 |130±10|
|-|------|----|------|------|
| | | | 4 | 17±1 |
|2|调速器何服器| 57 | 8 | 39±5 |
| |活塞弹簧 | | 12 | 59±5 |
| | | | 16 | 84±8 |
|-|------|----|------|------|
|3|缓冲弹簧 | 77 | 10 | 5.5±5|
|-|------|----|------|------|
|4|低水压调整弹| | | |
| |簧 | 25 | 4 | 10±3 |
|-|------|----|------|------|
|5|低油压调整弹| | | |
| |簧 | 25 | 4 | 15±3 |
|-|------|----|------|------|
|6|储压室外弹簧|172 | 40 |500±20|
|-|------|----|------|------|
|7|储压室内弹簧|193 | 40 |170±20|
-----------------------------



八、调速器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油温在55~65℃范围内,储压室的工作油压为0.70MPa。
2.各调整档位(1、4、6、7、8位)转速与名义值允差为±4r/min,非调整档位(2、3、5位)转速与其名义值允差为±15r/min。
3.转速由1档位升至8档位,稳定时间应为18~30s;转速由8档位降至1档位,稳定时间应为6~15s。
4.低油压、低水压和增压空气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动力活塞鞴鞴杆叉头与体的间隙:全负荷应为8.74mm;空转时应为25.4mm;停机时应为29.36mm。
6.低空转时调速杆的停机套距配速活塞杆之间的间隙为0.76~0.89mm。
九、调速器装车试验:各调整档位的转速波动率不大于±0.4%。
第28条 超速控制器及减油连杆检修要求:
一、超速控制器及减油连杆等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齿轮及轴无严重磨损。
二、超速控制器、减油连杆和安全阀须做组合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1.超速控制器的工作油压应调整到1.24~1.38MPa。
2.当试验台的电机转速达到1530±10r/min时,超速控制器应动作,油压降为零。
第29条 供油拉杆系统检修要求:
一、供油拉杆系统应拉动灵活,无卡滞。
二、将调速器与供油杆系分离,在调速器下方的连杆处测量供油拉杆的阻力矩不许超过34N·m。
第30条 主机油泵、起动机油泵及燃油输送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齿轮及前后端盖等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转子外径、齿轮端面和隔圈允许有轻微拉伤。从动齿轮内孔和销不许有拉伤和磨损。滑动轴承不许有点蚀、磨损或其它损坏的迹象。
二、密封环、O形圈、垫、滚动轴承及定位环更新。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各部尺寸和性能须符合规定要求。静、动接合面处无泄漏。
四、燃油输送泵磨合15min后,截断吸油口达60s再开启,同时截断出油口,测量出油口压力不低于0.28MPa。
第31条 机油安全阀、燃油安全阀及燃油调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门、阀门导管、各种弹簧、滑阀和阀套不许有裂纹、擦伤、点蚀和严重磨损。
二、机油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82~0.98MPa。
三、燃油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51~0.52MPa。
四、燃油调压阀开启压力为0.27~0.28MPa。
第32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水泵叶轮、轴、蜗壳和泵体不许有裂纹。叶轮焊修后应做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不大于30g·cm。
二、轴套表面不许有擦伤、刻痕。叶轮与水封轴套组装过盈量为0.02~0.05mm,水封轴套组装温度为100~120℃。
三、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四、水泵运用中,水温在70℃以上时,水封警告孔允许渗漏,每1min不许超过20滴。运用中允许有滴漏,但不许有线状泄漏。
第33条 柴油机总组装及其与牵引发电机的组装要求:
一、曲轴、凸轮轴安装后须转动灵活,无卡滞。
二、供油与配气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柴油机总组装后,测量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3mm;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机油循环冲洗干净。储备期超过30天者须进行防腐处理。
四、柴油机与主发电机联接后,测量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5mm。
第34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起机前打润滑油,检查各部正常后,打开示功阀甩车。
二、第一次起机时,控制手柄在空转位运转10min后停机,打开曲轴箱盖检查,并用手触摸主轴承、连杆大端,目检活塞和气缸套以及其他各部位如发现异常现象,在继续试验之前给予处理。
三、第二次起机时,控制手柄在空转位运转60min时,检查各部运转正常后加负荷试验。控制手柄分别在1、2、3、4档位各运转20min之后停机,检查曲轴箱内部有无异常现象。
四、第三次起机,继续加负荷试验,控制手柄分别在5、6、7档位各运转30min后,逐次进行超速停机、曲轴箱起压开关和低油压、低水压保护装置性能试验,符合以下要求:
1.超速停机转速为1105±10r/min。
2.曲轴箱压力在0.47~0.52kPa时,压力开关动作。
3.低油压动作值
控制手柄8位,压力低于320kPa时柴油机卸载。
4.低水压动作值
控制手柄8位,压力在75~98kPa时柴油机降转速,在6.8kPa时柴油机停机。
控制手柄1位,压力在12~15kPa时柴油机降转速,在6.8kPa时柴油机停机。
五、停机检查曲轴箱内部及供油定时和气门间隙。
六、第四次起机,控制手柄8位连续运转不少于1h。
七、按表3—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第35条 柴油机-牵引发电机组向机车上安装时的要求:
一、柴油机-牵引发电机组落在机车主梁上后,连接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的传动轴,各传动轴的安装应符合第45条有关规定。
表3—4
-----------------------------
| 试验项日 | 数 值 | 说 明 |
|-----------|---------|-----|
| | +60 | |
| 装车功率(kW) | 2700-70 | |
|-----------|---------|-----|
| |最低 | 381~389 | |
| 转 |---|---------|-----|
| 速 |最高 | 995~1003| |
|(r/min)|---|---------|-----|
| |极限 |1095~1115| |
|-----------|---------|-----|
| 增压压力(MPa) | ≥0.17 |进气道末端|
|-----------|---------|-----|
| 压缩压力 | ≥1.9 |甩车时测量|
|-----------|---------|-----|
| 爆发压力 | ≥15.7 | |
|-----------|---------|-----|
| 排 | | | |
| 气 |涡轮前| ≯600 | |
| 温 |---|---------|-----|
| 度 | | | |
| (℃) |涡轮后| ≯450 | |
|-----------|---------|-----|
|冷却水出口温度(℃) |正常79~96 | |
| |最大≯115 | |
|-----------|---------|-----|
| 机油出口温度(℃) |正常79~107 | |
| |最大≯121 | |
|-----------|---------|-----|
|中冷器出口气温(℃) | ≯91 |外温20℃|
| | ≯97 |外温40℃|
|-----------|---------|-----|
| 机油总管末端压力 | >0.60 |正常油温 |
| (MPa) | | |
-----------------------------



二、柴油机固定要求:
1.在柴油机输出端的每个支座上,朝着柴油机输出端和自由端各插入一根楔铁,自由端的楔铁与机体间保有0.4~0.5mm间隙,并将所有楔铁点焊在支承座上。
2.以850~915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与主发电机连接法兰的贯穿螺栓;或将螺栓紧固后,测其伸长量为1.27~1.40mm。
3.以815~880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输出端的支座固定螺栓。
4.先以170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自由端支座的固定螺栓,然后拧紧螺母约1/6圈,再装上开口销锁紧。
5.调整柴油机4个支座上的横向螺栓,使螺栓顶端与机体间保有0.25mm间隙后,紧固锁紧螺母。
三、复测柴油机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5mm。
四、柴油机运转一定的时间油水达到最高温度后,复检柴油机支座的各间隙及紧固螺栓的状态,使之附合柴油机固定要求。
第36条 柴油机各紧固件检修要求:
一、紧固件不许有裂纹,应干净、无锈蚀、无热处理残留的氧化皮。螺纹不许有损伤和滑扣。
二、柴油机的一些重要螺栓(紧固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附表一所列各力矩紧固。一般螺栓根据螺栓直径、英寸牙数和材质类别按附表二所列力矩紧固。
三、螺栓应根据力矩值和工作温度,选择不同的专用润滑剂润滑螺纹。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7条 机油、燃油滤清器箱体及水箱不许有裂纹和渗漏,施焊裂漏处所后,须以施修部件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保持5min无泄漏。水箱压盖须严密,压力调节作用良好。
第38条 各系统的管路及接头,不许有泄漏。法兰的紧固状态应良好。管路间及管路与部件间不许碰磨;各胶垫、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裂损;各阀作用良好。
第39条 机油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热交换器的体盖不许有裂纹,油、水系统应清洗干净,清洗后其重量不许超过原新品重量7kg。
二、芯子端板的管子装配处有轻微漏泄时,允许扩管修理,但总扩张量较新管子内径大0.20mm仍有漏泄时,须换管或堵管,堵管数量不许超过10根。
三、热交换器组装后,机油系统应进行1.57MPa的压力试验,保持5min不许泄漏。
第40条 燃油预热器检修要求:
一、管子端部泄漏时允许焊修,管体裂纹允许堵管。堵管数量不许超过4根。
二、燃油预热器浸入水槽中,燃油通道充入0.25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泄漏。
第41条 空气滤清器的粗滤器、安装箱和连接增压器的管道应清洁,安装正确;柴油机起动后,测试滤清器压力差,不许超过300mm水柱,压差指示器不作用。
第42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气道和水道应干净无积垢。
二、管子端部泄漏时允许焊修,管体裂纹允许堵管,每个元件堵管数不许超过20根。
三、中冷器浸入水槽中,气道充入0.20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
第43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应清洁无积垢,散热片无倒塌。
二、散热管与管套间焊缝不许泄漏,管套和管板间硅橡胶不许脱胶或开裂。裂漏的散热管允许堵管,但堵管数不许超过24根。
三、散热器浸入水槽中,水道充入0.14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
第44条 流体放大器检修要求:
一、最小流量控制口应畅通。
二、恒温元件在专用检查装置上试验,当水温达到78℃时,元件膨胀,检查装置应出现第一道环形记号;当水温达到89℃时,应出现第二道环形记号。
辅助装置
第45条 传动轴检修及装车要求:
一、各传动轴不许有裂纹、变形、轴的锥形配合的大端不允许有手感凸肩。齿型连接器不许松旷和缺油。橡胶元件应无老化和破损,允许存在发纹,其几何尺寸较公称尺寸的减小量不大于10%。
二、通风机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1.8mm;空气压缩机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1.3mm;风扇变速箱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5.1mm。
三、法兰与轴的锥形配合面应接触均匀,接触面积不小于75%;法兰在轴上的装入量为1.14~1.4mm;通风机传动轴法兰的热装温度为150~180℃,空气压缩机与风扇变速箱传动轴法兰的热装温度为120~150℃。
四、传动轴联轴节标定长度为:空压机轴为1738±3mm;通风机轴为508±3mm;风扇齿轮箱轴为598.5±3mm。
第46条 通风机检修要求:
一、叶轮不许有松动、裂纹。更换叶片时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g·cm。
二、组装后轮轴转动灵活,装车后运用无异音;油封无泄漏;轴承盖温度不大于85℃。
第47条 冷却风扇及传动齿轮箱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有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g·cm。
二、冷却风扇叶片端部与车体风道单侧间隙不小于3.5mm。
三、冷却风扇与涡轮离合器的气隙为0.85~0.95mm。
四、内离合器转子的不平衡度不大于5g·cm。
五、齿轮箱体、轴、齿轮不许有裂纹。
六、轴与齿轮配合状态良好,齿轮箱组装后轮轴转动灵活,装车后运转平稳、无异音,无泄漏。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8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锈蚀、剥离、疲劳起层等缺陷。工作面局部擦伤深度仅有手感(不超过0.05mm)、过热变色,而硬度不低于HRC55,且同组滚子硬度差不大于HRC5的允许作记录集中使用,或磨修后使用;工作面无明显麻点、碾堆、凹坑、发黄、污
斑等轻度缺陷,允许抛光后使用;工作面发生段磨不超过0.10mm者允许磨修处理,同时要消除造成以上缺陷的根源。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飞边,铆钉或螺钉不许有折断、松动,防缓体作用良好;隔离部厚度不小于原形厚度的4/5;保持架外圆与轴承外圈的单边间隙:由滚子引导的间隙消失不大于原形尺寸的1/3;由外圈引导的间隙用0.03mm塞尺检查,如通不过时允许处理
保持架外圆。
三、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内外圈与机组安装面的配合,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接触电阻法测量紧配合面而接触情况时,实测值应不大于正常值的2倍。热装加热温度不许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号者允许加热至120℃或轴承厂家限定的加热温度;采用电磁感应
加热时,剩磁感应强度应不
-4
大于3×10 T。



四、轴承游隙增大(自由状态下),不许大于原始(新造)游隙上限值的1/3或限度规定,但运用(组装状态下)游隙增大不许大于原始游隙上限值的1/2或限度规定。
五、轴承油脂的填加量应为轴承室总容积的50~60%,填塞时先填满滚子组件和油封的空间后,再另填轴承的储油室。
六、轴承运转正常无异音。在额定转速空转试验时,在机组安装轴承的位置上测量温升不许超过40℃,振动加速度不许大于1.2g或有关工艺文件的规定。
七、轴承精洗,应采用能在轴承表面留下油膜的清洗剂。
八、另有规定的轴承,不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49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及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和局部硬伤。其腐蚀、点蚀和硬伤面积分别不许超过该齿面积的30%和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使用(不包括齿轮轴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者。
2.每个齿轮破损掉角不许超过3个齿,每个齿不许超过1处,破损齿不相邻者。
四、齿轮啮合状态良好,啮合间隙应符合表3—5限度要求。
表3—5
-----------------------
| |解体检修时的|不解体检查允|
|齿轮用途的分类|间隙增大量 |用间隙增大量|
|-------|------|------|
| | 原形上限 | 原形上限 |
| 调控装置 |值的1/3 |值的1/2 |
|-------|------|------|
| 传力装置(在| | |
|淬硬层及工作 | | |
|性质允许的条 |原形上限值 |原形上限值 |
|件,间隙放宽的|的1倍(不超|的2倍(不超|
|极限允值,由工|过3倍) |过5倍) |
|艺,规定) | | |
-----------------------



五、另有规定的齿轮,不按上述要求执行。
电 机
第50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不许有裂纹与缺陷,通风道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飞弧环表面应光滑,无锈蚀、无断裂。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机座应与磁极铁心贴靠,且整洁无毛刺。轴承盖、密封环不许有严重擦伤或变形。
三、牵引电动机吊挂应完整牢固。
四、轴承检修须按第48条办理。
第51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心与机座,线圈与铁心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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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
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 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或授权认定信息咨询机构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第六条 信息咨询机构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第七条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和数据库;
(三)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四)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六)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四)款所称科技查新资格由科学技术部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四)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五)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认定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进行认定。获得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由认定机关颁发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批准刻制科技查新专用章,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条 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科技查新业务:
(一)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二)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四)其他需要查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一)超出查新机构受理专业范围;
(二)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文献资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一)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二)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查新机构遗失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认定机关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学技术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培训。
第十六条 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科学技术内容和要求等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七条 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第十八条 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四章 年检和抽查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并适时组织抽查。年检与抽查结果须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
(四)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五)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六)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认定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年检的查新机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未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二十四条 抽查内容包括:
(一)查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三)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五)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报请认定机关取消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查新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认定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认定机关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经认定机关重新审查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后再行核发。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认定机关备案,并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查新机构分立、合并时,应当对查新档案加以保护,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查新机构终止时,应当将查新档案移交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查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出虚假科技查新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二十九条 因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有虚假内容,导致查新结论不正确的,查新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查新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转让查新项目技术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查新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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