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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5:34:44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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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
┃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
┃ 造 价 │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
┃ 耐用年限 │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
┃ 残值率 │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
┃ 折 旧 │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
┃ 维修费 │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
┃ 适当利润 │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
┃ 年 租 │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 (元/M 2)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
┃(元/M 2) │ │ │ │ │ │ │ │ ┃
┗━━━━━━━━━━┷━━┷━━┷━━┷━━┷━━┷━━┷━━┷━━┛
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 4.75 │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6.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0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
┃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
┃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
┃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
┃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
┗━━━━━━━━━━━━━━┷━━━┷━━┷━━┷━━┷━━┷━━┷━━┛
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
┃ ┃ 结 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 混│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税 金(%) │4.84 │3.23│2.30│3.24│2.36│1.63│1.32┃
┃年租(元/M 2)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 租(元/M 2) │3.09 │2.09│1.49│2.14│1.56│1.07│0.87┃
┗━━━━━━━━━━━━━━┷━━━┷━━┷━━┷━━┷━━┷━━┷━━┛
加权平均值:1.78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附件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
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
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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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力发挥控申职能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党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窗口,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一、发挥接访职能,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是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十分关注并反复告诫各级国家机关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大事。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我国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相对比较活跃。作为接受来信接待来访的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承担起为群众解难、为社会减压、为国家分忧的重任。
  (一)坚持首办责任制度,全力处理首访问题。江泽民同志曾经这样要求我们:“我们共产党人应抱着高度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去查处群众的申诉。”因此, 控申部门要坚持“三个百分百”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受理、及时查处、解决到位,最终平息矛盾,提高处理首访问题的成功率。坚持“三个百分百”是指在控申工作中“对人民群众的来访和署真实姓名的来信要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从接待、受理、答复等各个方面认真做好各项控申检察工作,让百姓有冤有处申,有理有处诉,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首办责任制”是指控申检察部门从案件的首次接访、登记、初查、分流、处理直到最后答复举报人,均由首次负责接待的干警负责。“首办责任制”是从工作质量和办案效果上对控申工作提出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一种责任机制,与“三个百分之百”目的相同、相辅相成。“首办责任制”是深化“三个百分之百”的具体措施、“三个百分之百”是促进“首办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载体,通过互相促进和深化,妥善处理群众首次信访,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了在每月的固定时间里,由检察长在控申接待室主动接待来访群众。由于检察长具有较高的威信,人民寄司法公正于检察长,检察长和群众直接接触,可以直接听取群众呼声和要求,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检察长亲自接待和督办,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使检察机关更能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接受监督,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控申部门在接待了解情况后,要根据检察长的指示迅速全力办案,同时及时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并向来访者反馈,务求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要积极探索重大信访案件随时接待,经常带队走访“信访老户”等工作形式,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坚持亲自办案、协调、落实,不断健全和深化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贵在坚持,重在解决问题;只有长期坚持,才能产生影响;只有解决问题,才能取信于民,切实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三)牢固树立“大信访”观念,全方位解决群众诉求。信访活动事关全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控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信访”观念,克服门户主义执法思想,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对于能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尽职尽责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接访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情,要尽力帮助协调,决不能一推了之,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纷争,并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使群众冤有处伸,难有人帮,理有处讲,苦有处诉,切实防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上访中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群众信访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尤以涉法信访在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高。涉法信访居高不下,凸现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在这种情势下,履行好控申部门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控申部门的监督职能可以概括为“对内制约、对外监督”,它起着“第二层监督”的作用, 即通过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及承办立案监督、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等,在第一次监督后或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不仅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实行监督,而且对自侦部门、刑检部门进行制约。从内部制约看,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对内部办案情况和质量的检查;从对外监督看,是确保不枉不纵、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卡。
  (一)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对外联系窗口和第一道关口,控申部门既担负着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审查及分流,又与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制约。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控申部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防止线索丢失或侦查人员出现违法行为,对线索分流后通过跟踪督促和及时反馈,及时掌握自侦部门查处案件的进度和情况,督促每条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查处,防止线索久压不查、无人问津,避免群众重复信访。
  (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由控申部门受理和审查。此类案件查处压力大,难度高,成功率小,历来是控申工作的难中之难。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要按照“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原则,与刑检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处理好有力与有度的关系,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注意在日常处理来信来访中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经核查公安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果断而慎重地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对回复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对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坚决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此外,对自侦部门不立案不服提出复议的,亦由控申部门办理,履行第二层监督的职责。
  (三)刑事申诉和赔偿。在刑事申诉方面,一是通过对本院不诉、不捕等申诉的复查,控申部门站在更高的角度、层次上审查不捕、不诉的决定正确与否,对案件质量作最后的把关进行内部制约;二是通过对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的复查,在公诉科第一层监督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层监督”。在刑事赔偿方面,控申部门通过承办赔偿案件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及刑检部门的办案活动(错捕、错诉等)进行“第二层监督”,在对全案审查后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三、发挥初查职能,深入推进反贪工作
  当前,一些地方干部管理能力不高,一些部门管理方式简单,存在一些贪污挪用、分配不公的现象,造成群众集体访、告急访增多。因此,控申部门客观上成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犯罪线索和揭露犯罪的前沿阵地。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控申部门能够大量处理举报线索,充分发挥其调解信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控申部门只有通过认真开展举报宣传、举报受理、案件线索分流以及举报线索的初查等工作,才能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案源,有力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
  控申部门在举报线索的初查中,要切实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做到快分流,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从而尽快结案;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做到不越权,不超期,不违规。同时,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要从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并重,有效地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从而让来信来访群众满意,让党委、人大、政府满意。
  四、发挥服务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控申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接待来访,收集、掌握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反映、意见、建议以及重大社情民意动态,可以成为党委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谋助手。这是控申部门服务职能中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控申部门应该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动态,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上的主动权,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得以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要注意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在发生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三)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控申部门在接待工作中发现有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工作中要注意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越级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向党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
原油、天然气价格提高后,化肥的生产成本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使化肥生产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避免化肥价格的过多上涨,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建议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化肥价格。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对原统配化肥的国家统一定价、地方管理的化肥价格和计划外化肥的最高限价,统一改为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化肥的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经营差率或利润率控制。
二、南京栖霞山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000元;硝酸铵中准价为每吨700元。以上述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各生产企业可根据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的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价格水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品种出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
四、国家调拨给地方的化肥,由国家计委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综合经营费率核定调拨价格。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调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产化肥的综合经营费率为:经过仓库中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4%(含进货运杂费);不经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1.5%(含利息)。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化肥,应与省内调拨化肥同价,不得搞省(区、市)内、外两种价格。
五、化肥的调拨价格(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商业环节的综合差率或利润率进行调控。幅员辽阔、运距较远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
六、外贸部门进口化肥实行代理作价。代理手续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介(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按与国产化肥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审,努力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南京栖霞山等16家化肥生产企业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及经营费率调整价格时,要把调价理由及成本、价格调整情况向国家计委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企业每隔半年须将其化肥价格及成本等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各地也要参照上述规定,对当地的主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及成本、价格报告制度。
八、以上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应向广大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加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件:国家统一制定的化肥出厂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
|产品 | 规格 |包装 |出厂中 |交货 | 执 行 企 业 |
|名称 | |条件 |准价格 |地点 | |
|------|----------|------|--------|------|----------------------|
| | | | |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 |
| | | | | |庆石化总厂、湖北化肥 |
| | | | | |厂、巴陵石化公司、广州|
| | | | | |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 |
| | | | | |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 | | | | |河北沧州化肥厂、辽宁 |
| |含氮量 |麻袋 | |生产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 |
|尿素 |≥46% |尼龙袋|1000|业仓库|总厂、四川泸州天然气 |
| | |编织袋| | |化工厂、贵州赤水天然 |
| | | | | |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 |
| | | | | |化工厂、大庆石化总厂、|
| | | | | |齐鲁石化公司第二化肥 |
| | | | | |厂。 |
|------|----------|------|--------|------|----------------------|
| | 含氮 | | |生产企| |
|硝酸铵| 量≥ |编织袋|700 |业仓库|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 |34.4%| | | | |
------------------------------------------------------------------------
注:1.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
包装的尿素每吨出厂中准价格减10元。
2.上下浮动幅度为15%。
3.出厂中准价格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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