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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0:01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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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沪劳技发(93)5号


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保险公司:



  近年来,医疗费用和药品等价格普遍提高,技校学生医药费提取标准及报销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技校学生的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经研究后对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用报销作如下修改:

  一、学生医药费由原标准每生每月八角调整为一元六角,学校每年提取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可按五千元提取。如遇特殊情况,超支过多,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提取数。医疗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校内一般疾病治疗,因公负伤,预防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调整医药费标准所需经费,接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分别负担。

  二、技校学生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学校可在学生医药费提取额度以内给予补助5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范围负责支付。

  三、技校学生连续病假(包括休学在内)六个月内医疗费补助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六个月期满后,学校不再负责医疗费用。如仍在住院保险年度内,可至保险年度结束。

  本通知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九月起执行。

  请各校迅速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

  九月一日起,如有学生住院治疗的,可在投保后补办“医疗保险金”申请,按“保险”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一月

  附件:

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结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休)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第九条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的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的部分 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均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按前款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具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交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二条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凡属于因医疗、就诊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争议,由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仲裁。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保险的管理费为实收保险费的6%,其中2%为市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1%为投保学校和幼儿园的劳务费;1%为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的专项费用;2%为专项表彰、奖励费用。

  市保险公司承办本保险业务以忠诚提供服务为原则。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发生超支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次年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还;有积余的,应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保险公司:   近年来,医疗费用和药品等价格普遍提高,技校学生医药费提取标准及报销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技校学生的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经研究后对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用报销作如下修改:   一、学生医药费由原标准每生每月八角调整为一元六角,学校每年提取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可按五千元提取。如遇特殊情况,超支过多,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提取数。医疗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校内一般疾病治疗,因公负伤,预防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调整医药费标准所需经费,接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分别负担。   二、技校学生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学校可在学生医药费提取额度以内给予补助5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范围负责支付。   三、技校学生连续病假(包括休学在内)六个月内医疗费补助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六个月期满后,学校不再负责医疗费用。如仍在住院保险年度内,可至保险年度结束。   本通知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九月起执行。   请各校迅速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   九月一日起,如有学生住院治疗的,可在投保后补办“医疗保险金”申请,按“保险”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一月   附件: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结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休)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第九条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的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的部分 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均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按前款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具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交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二条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凡属于因医疗、就诊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争议,由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仲裁。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保险的管理费为实收保险费的6%,其中2%为市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1%为投保学校和幼儿园的劳务费;1%为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的专项费用;2%为专项表彰、奖励费用。   市保险公司承办本保险业务以忠诚提供服务为原则。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发生超支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次年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还;有积余的,应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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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立筒仓安全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商业部


粮食立筒仓安全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1990年11月9日商业部以(90)商储(粮)字第25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使粮食立筒仓(包括砖筒仓、钢板筒仓和钢筋混凝土筒仓,下同)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避免发生机电设备损坏,粉尘爆炸及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储粮、仓库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粮库、粮站、粮管所、粮食转运站和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等单位立筒仓的安全使用管理。其他用立筒仓贮存粮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重视立筒仓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有责任对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立筒仓的使用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企业解决立筒仓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定期督促检查。
第四条 建有立筒仓的单位,要有单位领导负责立筒仓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对管理立筒仓的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责。
第五条 立筒仓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对在岗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和岗位责任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必须下岗培训或调换工作。
第六条 新建成的立筒仓,仓体必须按规定进行压仓试验;各种机电设备、安全装置必须进行试运转,待仓体沉降稳定,设备运转正常,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七条 粮食进出立筒仓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分期、分层、对称装卸的办法,以保证仓基受力均衡。如发现立筒仓受力不均,产生倾斜、裂缝等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第八条 粮食进入立筒仓前要加以清理。要防止金属物随粮进入,避免与提升机、刮板输送机等机械设备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第九条 粮食立筒仓作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检查控制室和工艺线路的仪表、设备是否正常,然后接通总电源和各分路电源。
(二)开机时,现场有关人员要注意相互配合,除尘风网系统应在其他设备开动之前启动,再按工艺流程逆方向依次启动设备,待各环节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负载运行。


(三)停机时,设备必须处于无负载状态。停机按工艺流程顺序操作;除尘风网系统应在其他设备停机十五分钟后再停机。
(四)作业完毕,要将立筒仓的检查孔和进出粮孔关闭好。人员撤离时,要切断所有电源。
第十条 进行立筒仓作业时,各生产环节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注意观察各种机电设备、仪表的运转和粮食进(出)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在紧急情况下,要先行停机。在岗人员需要暂时离岗,要由带班人员安排他人接替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进行立筒仓分班作业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各班要做好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工作量、设备运转情况和接班人员应注意的问题等。若发生过事故,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处理经过。交班人员下岗前,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清扫,停机作业后,应对设备进行擦洗,以保持车间、设备的整洁。接班人员如当场发现问题,可以要求交班人员共同处理完毕后再接班。
第十二条 立筒仓、工作塔内尘源部位,要以密闭和吸风等办法加以解决。除尘系统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清除车间内墙壁、地面和设备等处的粉尘要采取吸附和湿抹的方法进行清理。不得采用容易引起粉尘飞扬的清理方法。
要定期检测工作环境的粉尘浓度,对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进入立筒仓作业区的人员,应着工作装,不准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第十四条 立筒仓作业区内,要根据仓体结构、仓容规模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并固定放置在明显、适当的位置,不准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要有专人(兼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持完好待用。
第十五条 在立筒仓及其附属建筑物内,不准擅自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火作业的,要经单位消防部门同意,并在作业前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粉尘浓度必须降到爆炸极限以下;
(二)立筒仓所有机械设备均应停止运转;
(三)距离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的所有易燃物要移开或用非易燃物作档板隔离;地面楼板和设备要清扫干净,确保无粉尘爆炸危险;
(四)与明火作业点连通的管道、孔洞要隔断、堵塞;
(五)无关人员全部撤离。
作业时要有消防人员携带适用的灭火器材在现场守护,直到作业结束,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为立筒仓配套的提升机、刮板输送机和除尘风网等,要设置泄爆口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在易发生事故部位,安装的电器装置要选用防尘、防爆型。
第十七条 立筒仓、工作塔及其附属设施内的机电设备,要根据使用情况进行保养维修。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大修理。如长时间不作业,应定期开空车运转,一般每两个月一次;南方及沿海等潮湿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潮湿季节,要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十五分钟。
第十八条 立筒仓仓体要定期检修,防止仓体破损、脱落和渗水。未经镀锌处理的钢板仓和露天安装的机械设备,要定期涂刷防锈涂料,以防锈蚀。
第十九条 立筒仓、工作塔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各种机电设备,都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进入立筒仓仓体内进行检查、维修、清扫等工作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粮食进出仓设备停止运转;
(二)仓内粉尘浓度必须降到爆炸极限以下;
(三)检测仓内气体情况。若氧气不足或含有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气体时,应进行通风换气,确认安全后,方可进仓。否则,进仓人员必须佩戴氧气面具或防毒面具,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进仓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四)系好安全带,必要时要搭安全板。处理仓内粮食结拱时,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进仓人员被粮食掩埋;
(五)必须有人在外监护进仓人员,做到内外配合,上下呼应。进仓人员未全部出来之前,仓外配合与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人员私自进入仓内。
第二十一条 立筒仓要设置测温、测料位以及薰蒸杀虫等装置,建立健全立筒仓粮情管理制度,以便及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粮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立筒仓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立筒仓作业区。因工作需要进入的,要经过立筒仓安全工作负责人同意,由有关人员陪同,并遵守作业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和基层科技工作的能力,我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

请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专此通知。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

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和基层科技工作的能力,决定开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服务行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服务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向好的关键时期,科技直接面向经济主战场、服务经济发展对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新的要求。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区域经济和基层科技事业发展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有利于落实科技惠民、激发创新活力,有利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围绕区域经济和基层科技发展的需求,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的作用,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科学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面向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各环节,构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围绕基层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基层科技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面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核心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二、深入园区集群,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四)完善园区和基地的机构布局。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主动进驻各类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扩大服务覆盖面,优化体系结构。支持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并在国家级示范中心认定中单列计划,重点扶持。

(五)加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区域主导和优势产业,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创新建设和运行模式,提高平台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特色平台。

(六)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引导或参与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技术转移,提高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竞争力。

(七)大力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的创新需求,支持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开展专题辅导,帮助企业申报和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引进和培训各类创新人才。推动传统行业企业技术和产品的改造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为基层科技服务的水平

(八)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立足“一县一业”,加强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支持县域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服务主导产业的能力,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联盟。加强资源集成和共享,重点支持县域中心参与各专业化的生产力促进联盟。

(九)大力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围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力度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参与农业科技特派员、农村信息化、农业专家大院等工作,落实科技支农惠农政策。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参与星火培训学校建设,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村科技创业。

(十)深化行业中心与地方中心紧密合作。提升行业中心对县域中心的支撑能力,加速行业中心服务重点的下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二次开发。引导行业中心采取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组建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远程服务等方式,与地方中心开展实质性合作。开展转制院所行业中心市县行活动。

(十一)组织跨区域对接,支持东西部生产力促进资源互动。完善互帮互助机制,大力促进东中西部各个层面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合作和交流。启动生产力省际合作展望计划,引导体系建设重点省加大与西部省份的深层次合作。坚持分类指导,鼓励西部地区具备基本条件的省份开展体系建设重点省试点。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打造生产力促进资源优势

(十二)培育科技服务核心能力。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科技服务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的科技含量,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现代服务业等科技计划任务。

(十三)深化业务联盟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托市场机制的跨区域业务联盟,深入推动工业分包、工业设计、科技金融、新农村建设联盟建设,启动技术转移、咨询诊断联盟建设。加强对区域性联盟建设的指导,促进全国性与区域性联盟的合作。

(十四)创新服务模式。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业务联盟参与科技服务业专项行动,创新支撑社会化公共服务的方式,探索市场化服务的机制,加强服务手段、商业模式、服务内容的创新,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进一步提升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水平。

(十五)加大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力度。抓紧制定全国性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从业人员轮训,重点培育一批中心负责人、业务骨干和青年后备人才。建立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十六)加强对外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科技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的科研机构、大学开展项目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手段。继续做好与台港澳地区同类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托园区和产业优势,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走出去”与“请进来”。

五、加大实施力度,提高专项行动的实效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科技部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发挥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提高支持强度,优先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相关工作试点,组织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省级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

(十八)总结和推广一批典型。培育一批两服务行动骨干中心,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生产力促进奖的评审工作,表彰两服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中心。完善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各地方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典型,认真总结、提升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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