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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34:21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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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粮食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顺利实施粮食行业“十二五”规划、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建党9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我们要按照中央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粮食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稳市场、保安全、强产业、惠民生”的工作目标。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

  三、保证措施

  (一)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去

  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自觉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原则、工作部署中去。

  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契机,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要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要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创造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要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要深入调查,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化对新形势下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使反腐倡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提出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财务司)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党委)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机关党委)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外事司、发展司、财务司、离退休办公室)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监督检查司)

  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机关党委)

  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办公室、监督检查司、监察局、人事司)

  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行业协会、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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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护国家财产和消费者利润,现就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在国务院未批准征收商业网
点建设费以前,各地应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各地已经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必须用于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配套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对用于其它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批地,不发施工许可证。
二、商业网点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经财政部同意,由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项目内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不得列入开发项目成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文)规定“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凡属经营性设施(如商店、粮店、邮局、储蓄所等),应由使用单位购买或租赁”。各地在进行住宅建设的同时,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但其建设费用不得打入住宅成本,不得加大消费者负担。建
成的商业网点,要结合商业体制的改革,向使用单位出售或出租。未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调整售价或租金。
三、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应安置的面积要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
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不得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划拨给单位自管,不得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无偿划归使用单位。



1992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93号


各保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作。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政府、企业和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满足“三农”的多元化需求,使保险服务覆盖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全过程。

  (四)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要坚持规范经营,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为农民提供防灾防疫、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务,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合作。鼓励各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加强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各公司以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领域。探索开展农机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七)建立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做好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协调、规范市场行为,及时研究农业保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巨灾风险管理,确保农业保险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一)各保险公司要树立“防重于治”的灾害应对思路,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巨灾风险分散方案,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监控和预测,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要强化再保险渠道分散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并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换机制,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合作机制。鼓励各公司创新方式,应对农业保险业务可能面临的巨灾风险。

  (三)对于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助其通过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将风险予以转移分散。

  三、加强沟通协调,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协调工作。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与财政、发改、农业、林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发挥政策合力。要加强与农机、农经、畜牧兽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发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销售渠道和营销队伍。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得的新成果和典型案例,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单位应于收到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等信息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传真010-66288091,电子邮箱nybx@circ.gov.cn)。

  各保监局、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同时,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22号)、《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61号)和《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等文件的要求,坚持把农业保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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