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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11:33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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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具体形式包括新建、提质改造。

  第四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招牌使用统一的材质、字体和色彩。

  第二章市场规划及建设标准

  第五条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布局规划和《株洲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20)》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原则上每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凡以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层。新建市场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0m2。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市场内净高宜不低于4.0m,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0m,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m。

  第七条场内布局要求。农贸市场经营布局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m;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m;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靠墙集中设置。

  第八条给排水设施要求。场内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排放。主下水道排水管应设置管径大于400mm的pvc管。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排放采用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九条通风要求。市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市场排放废气应采用管道式二级排风系统,废气经下水道水池过滤排放。通风不畅的市场,应安装与面积相适应的抽送风机设施。

  第十条照明和用电设施要求。市场内用电管线采用暗敷,或采用桥架敷设,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普照灯光度应达到100LX,柜台摊位辅助灯光度达到150LX,主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每个摊位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十一条市场地面及墙身要求。市场为浅色水磨石防滑地面,色调统一,并向排水沟倾斜,坡度为1-3%。市场内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宜铺设至顶,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二条消防等安全设施要求。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场内经营设施标准

  第十三条摊档台建设总体要求。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台面用不锈钢或面砖制作,柜台前沿高750mm,后沿高850mm,柜台外沿挡水应用5mm厚拉丝不锈钢制作,高度为100mm,内挡水应用10mm厚有机玻璃制作,高度为150mm。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柜台经营摊位结合部应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和安装辅助光源的不锈钢支架位置,支架顶端离柜台面1.8m。

  第十四条鲜肉类柜台要求。鲜肉类销售设置统一的冷藏柜,砧板等专用器具。肉品柜每柜台面面积不少于1.4m2,柜台高度为850mm,柜台面宽度为700mm,应设置不锈钢制挂架,挂架离柜台面高1.2m,柜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

  第十五条水产、冰鲜柜台要求。水产、冰鲜柜每柜面积不少于5m2,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柜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类销售柜台外立面地台高300mm,外柜玻璃400mm,内柜玻璃300mm,池内按经营需要用玻璃设置活动隔板,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柜台应设置砧板。

  第十六条活禽类区建设要求。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设置。采用管道式排风,同时设置符合流量要求的排风系统,并视外部环境需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下水道水池过滤的方式排放废气。存放活体禽类使用不锈钢笼,笼底应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熟食及半成品柜要求。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进行熟食分切应设置专间。熟食间设有更衣室、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

  第十八条豆制品柜要求。豆制品销售应设置冷藏设备,应在25℃以下陈列销售,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第十九条粮油、干货、调味品柜要求。应设置独立卷门面,面积不少于5m2,安装转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mm。

  第二十条自产自销区要求。市场要划定一定区域,设置独立的自产自销区。

  第四章场内附属设施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置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检测设施要求。市场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设置采用密闭和透明材料建造,操作规程悬挂在检测室内,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检测室门口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宣传和导购设施要求。市场设置宣传、告示、商品区域及摊位号牌、导购图,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要求。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车辆停放场、点。

  第二十五条卫生间要求。市场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按不低于二级公厕标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环保要求。市场内通道按每1000m2不少于6个标准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其他要求。市场必须使用统一配置的电子秤、冰柜,电子秤要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最小分度值和准确度要满足零售商品计量允许误差的规定。熟食档经营者要持健康证和卫生证上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适应于株洲市城区内(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新区)新建、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新建是指在规划内按此标准建设新的农贸市场;提质改造是指对原有农贸市场按此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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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地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建设工期的缩短,降低工程造价,加速建设资金的周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正式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一定施工能力,并拥有一定数额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建筑安装企业,经过建设银行审查同意,施工所需正常流动资金可由建设银行贷给,实行全额信贷。各级财政历年拨给各级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
日起,一律转作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后,建筑安装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和预支工程款。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贷款额度,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上年完成的工程量和本年施工作业计划核定。企业在核定额度内,可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随时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信贷的贷款利率按
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建筑安装企业要包工全包料,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储备建筑材料。当前全包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财政拨款改贷款项目的国拨三材指标,建设单位要交给建筑安装企业使用,由建筑安装企业负责采购。
二、自筹和其它项目的国拨三材等物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可委托建筑安装企业采购议价材料。
三、建设单位同建筑安装企业协商一致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也可向建筑安装企业供应材料实物。由建筑安装企业交款提货,建设单位供应实物。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全额信贷而增收的贷款利息。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所发生的价差,不论采用哪种供应方式,都由建筑安装企业提出明细表,经建设银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 凡工程合同中订明提供材料指标的,如材料托收凭证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将凭证转至建筑安装全业付款。
建设单位供应实物的工程,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交款提货。如有误期,建设单位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建筑安装企业结算,并按材料价款和规定,向建筑安装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凡在我市区内施工并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的承包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在其它银行办理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造价将款存入建设银行或由开户行出具信用证明,也可实行竣工一次结算。
第八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再按进度向建设单位预支工程款。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由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承包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工程,可分期结算;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也可分段结算。
第九条 对竣工一次结算工程支付的周转贷款利息,按承包项目的定额工期(换算成日历天数)加七天结算期进行计算,列入预算(合同)价值,由建筑安装企业包干使用。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拖长工期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负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安装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验收和结算完毕。由于拖延验收和结算而使建筑安装企业多支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负担。如需延长结算期,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
第十一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自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足额的结算保证金。建设银行要审查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建设单位应存入建设银行的一次结算保证金数额,按核定数额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保证竣工时按合同(或审定预算)
所列价值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给建筑安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安排施工,如果发生超计划施工,应事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保证,同时存入建设银行,否则不得超计划施工。擅自超计划施工造成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由建筑安装企业自有
资金垫付,不得占用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写明。建筑安装企业要依据定额工期、结算期和预算价值确定单项工程应占用的在建工程周转金平均余额和工期,然后填制《在建工程周转金核定表》(见附表)一式两份。交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审查签注意见,做为核定在建工程周转贷
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三日内,建筑安装企业要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已完工程月报表》,做为建设单位计算投资完成额和核算在建工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在每年度开始一月底前,按照全年作业计划安排,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报开户的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贷款总额。在执行中还要根据施工和材料储备情况,在季度开始前十天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开户行审定。
第十六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贷款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类,计划外贷款利率高于计划内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建设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建设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5年1月18日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奖励在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有关人员,特制订以下奖罚办法。
一、奖罚范围、要求
1、凡是市工口局(公司)经国家、省、市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引进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2、以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好坏做为市主管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工作主要考核内容。
3、企业提出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签订承包合同,落实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上报承包责任书,否则不予立项。
二、奖罚条件
1、凡用汇三十万到一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项目,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计划合理成交的企业,按用汇额度每一万美元提取人民币十到三十元奖励企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一百万美元投资以上项目提取人民币一千到三千元做奖励基金。不能按计划按时完成项
目成交的扣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和扣发奖金。奖励基金额由各局(公司)确定后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2、各主管局、总公司要为企业技术引进做好服务工作。其工作好坏根据系统引进项目的多少,项目进度的快慢,投资额的大小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评比。完成计划的奖励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技改科长每人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完不成计划的,视情况
罚有关人员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并扣发奖金。
对用汇额度大,引进技术难度大,成交快,质量好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重奖。
3、对于提供有经济、技术价值的信息,掌握国外技术水平准确,为技术引进提供可靠依据,争取外汇有功,商务谈判成效显著,为国家节约大量外汇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重奖。
4、每年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评选优秀技术引进项目,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申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考核,给予荣誉奖和奖金。
5、对市有关技术引进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全市技术引进工作的成绩大小、工作好坏,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比。评比工作由各局、总公司进行,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对工作成绩显著,服务工作好的人员(包括委、局、行、处、科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情
况奖励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工作不好或由于工作失误影响技术引进工作的,罚本人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几项规定
1、一九八五年六月以前,所有工口局都必须有引进的成交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此项要求的局、总公司,扣罚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主管科长一个月基本工资。
2、对已批建议书的项目,在五十万美元额度以下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必须在半年内成交;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必须在三个季度内成交;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一年内成交;大型合资项目必须在二年内草签合同。逾期不能成交的,给予必要的罚款。
3、对已定奖罚的个人、单位由市技改领导小组发通知单。被罚本人将罚款交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引进项目奖励基金。
4、对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者的奖罚,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半年评比,年终总评,通报全市。
5、企业奖金来源可列入技术引进项目总投资中或从企业留利中支付。公司和市有关部门人员的奖金,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支付。
四、各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奖罚细则,县、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技术引进项目成交后,从列入技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开始,执行工程管理“七定”承包责任制的奖罚办法。
六、此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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