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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5:35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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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竞争力,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的评定、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授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南昌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服务)。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工作,应当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价、奖励,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制定评价标准,实施具体评价工作。评审组成员质量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三年;申请南昌名牌的,应当使用国(境)内的注册商标;
(二)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年销售收入、实现上缴税收连续两年增长,且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部合格。
第七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主导产品获得了南昌名牌产品称号;
(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8亿元以上;属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属于服务类企业的,其年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职业安全、节能和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工业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检测设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三)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通过HACCP认证;
(五)企业主要质量岗位人员经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农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认证;
(二)产品具有地方特色,为地域性农业主导产品;
(三)企业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主导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或通过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
第十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服务类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活动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企业年主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服务标准化体系、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投诉制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用户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数量不超过2个,年度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评报告;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提交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收到初审名单后,应当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建议名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由办公室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初选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长质量奖正式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二)南昌名牌产品正式名单应当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分别以市政府、领导小组名义公布并颁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复评获奖的企业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予以政策倾斜。本市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应当在南昌名牌产品中产生。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不同名目的质量、品牌评比评选活动。发现不同名目的质量、品牌评比评选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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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22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汇交单位,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汇交的地质资料保护登记和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公开,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的登记和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公开的监督管理;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保管、提供利用、公开。

第四条 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但国土资源部公告范围内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保护期届满和经汇交人同意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不予保护。

第五条 办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的同时提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附件1)。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在地质资料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提交地质资料延期保护登记表(附件2)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探矿权、采矿权汇交人还应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保护(或延期保护)登记资料后10日内,核发地质资料保护(或延期保护)登记通知书(附件3或4),并在出具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中注明保护期限。不予保护登记的应书面向汇交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资料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未经批准延期汇交的地质资料在计算保护期时应扣除延期汇交的时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

第八条 汇交人变更后,需要对原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继续保护的,由变更后的汇交人按延期保护登记要求重新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九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只公开目录。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应在提供公开查阅的目录数据库中对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予以明确标注,并注明保护期限。

第十条 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应由该部门提出查阅地质资料的具体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供查阅。

第十一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但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质资料保护期满,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应在保护期屇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汇交人要求提前公开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可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出书面要求;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已公开的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目录。

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提供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依法给予保管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的通知(海纪发〔2012〕1号)



局属各单位纪委、直属机关纪委:
  
现将《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

为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规范信访案件督办程序,提高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海洋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办工作指导思想
  
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督办制度,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信访核查、案件查办工作合法合规,积极为海洋事业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督办工作目标
  
信访案件督办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案件检查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信访案件查处工作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措施。通过对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解决对违纪违法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案件该报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防止出现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督办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督办事项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质量效率原则,要严格履行信访案件督办程序,确保信访案件查办和督办质量;坚持安全保密原则,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及其办理内容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注意保管,做到不丢失、不外传。
  
四、督办范围
  
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国家海洋局系统的信访案件督办工作。

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局属各单位要结果或情况的重要信访件或重要案件。
  
1.中纪委、监察部、局党组及其领导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
  
2.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重要信访件或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
  
3.有关部门移交的重要信访案件。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结的重要信访件或案件。
  
5.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重要信访案件是指检举、控告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信访件。涉及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均为重要信访案件。
  
局属各单位收到上述“重要信访案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的复印件报送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及时上报,为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准确、及时确立督办事项提供依据。
  
五、督办方法
  
发函督办。对于重要的案件督办事项或超期未办的督办案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现场督办。对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派人到承办单位指导办案工作。通过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办。

汇报督办。对重大督办的信访案件或经督办未能按期办结的案件,责令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结案(了结)。
  
六、督办程序
  
(一)立项。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需要督办信访案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登记表》,报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启动督办程序。
  
(二)交办。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列为重点督办的信访件或案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下发《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函》,紧急督办事项,可先电话交办,再补发督办函。
  
(三)承办
  
1.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函后,应及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
  
2.对重点督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制定初核方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以书面形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3.对重点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进入办案程序,并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查处进度、处理情况、案件分析、整改措施。遇有重要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并做好记录。
  
4.承办单位应按督办期限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立案调查的,应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期满前上报《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报告审批表》,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催办。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可采用《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催办函》、电话、要求来人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催办。对承办单位遇到的困难,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协调。
  
(五)报告
  
1.对已经查结的信访案件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除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报告按“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不得越级上报,报告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或主要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
  
2.报告内容:督办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定性、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经验教训及整改措施。
  
3.以往重点督办案件所涉及的人员解除处分、改变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也应及时上报。
  
(六)审核。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充上报有关材料。主要事实未调查清楚及调查工作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要下发《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督办事项退办函》,限期重新办理。
  
(七)结案(了结)。属于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经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结案(了结)。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通报;对实名举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答复举报人。
  
(八)归档。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结案(了结)后,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也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七、加强领导,确保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纪委要高度重视信访案件督办工作,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督办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准敷衍搪塞。要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积极支持督办工作,按期完成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督办事项,确保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案件督办登记表【点击下载】

     2.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函【点击下载】

     3.国家海洋局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催办函【点击下载】

     4.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督办事项退办函【点击下载】

     5.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审批表【点击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guojiahaiyangjuwenjian/qita/webinfo/2012/09/1346633828755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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