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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58:03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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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拖拉机定义

1-1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 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4-3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检验的,一律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4-4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办理三次延缓报废手续。

4-5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

5-1达到报废期限与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具报废通知书,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发放《拖拉机注销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将报废拖拉机运到指定报废回收公司。

5-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报废拖拉机的登记办理上报,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报废拖拉机分期分批在德宏团结报、德宏州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将报废拖拉机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向社会布。

5-3对于达到报废期限和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所有人拒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5-4经登记报废拖拉机的户主当年新购拖拉机、农机,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符合补贴对象和范围的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 附则

6-1本实施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6-2本实施办法由州、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德宏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实施。

6-3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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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1 8401100000 核反应堆 17
2 8401200000 同位素分离机器、装置及其零件 17
3 8401301000 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17
4 8401309000 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的零件 17
5 8401401000 核反应堆未辐照相关组件 17
6 8401402000 核反应堆堆内构件 17
7 8401409010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包括其顶板)〔专门设计或制造来用于容纳核反应堆的堆芯〕 17
8 8401409020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专用于核反应堆裂变控制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等〕 17
9 8401409030 核反应堆压力管〔专用于容纳核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5.1MPa〕 17
10 8401409090 其他核反应堆零件 17
11 8403101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17
12 840310900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17
13 8403900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 17
14 8404102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 17
15 8404901000 集中供暖热水锅炉辅助设备的零件 17
16 8404909000 其他辅助设备用零件〔编号84041010、84042000所列辅助设备的〕 17
17 8407101000 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 17
18 8407210000 船舶用舷外点燃式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7
19 8407290000 船舶用其他未列名点燃式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舷外式的除外〕 17
20 8407901000 沼气发动机 17
21 8409100000 航空器发动机用零件〔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407或8408所列航空器发动机的零件〕 17
22 8409911000 船舶用点燃式发动机专用零件〔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17
23 8409991000 其他船舶发动机专用零件 17
24 8409992000 其他机车发动机专用零件 17
25 8461500010 辐照元件刀具切割机〔切割燃料包壳以使辐照核材料能溶解(含遥控设备)〕 17
26 8461500090 其他锯床或切断机 17
27 84619011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龙门刨床 17
28 84619019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刨床 17
29 8461909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未列名机床 17
30 8479501000 多功能工业机器人 17
31 8479509010 机器人,末端操纵装置〔能处理高能炸药或能抗大于5×104戈瑞(硅) 辐射的〕 17
32 8479509090 其他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工业机器人除外〕 17
33 8483101000 船舶用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7
34 8483109000 其他传动轴及曲柄〔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7
35 8483409000 其他传动装置及变速装置〔指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 齿轮箱和扭矩变换器〕 17
36 8483600001 压力机用组合式湿式离合/制动器〔离合扭距为60KNM-300KNM,制动扭距为30KNM-100KNM〕 17
37 8483600090 离合器及联轴器〔包括万向节〕 17
38 8483900090 其他编号8483所列货品用其他零件〔包括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元件〕 17
39 8484100000 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用金属片与其他材料制成或用双层及多层金属片制成〕 17
40 8484200010 耐UF6腐蚀的转动轴封〔专门设计的真空密封装置,缓冲气体泄漏率1000cm3/min〕 17
41 8484200020 转动轴封〔专门设计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 17
42 8486101000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单晶硅的机器及装置〔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 17
43 8486102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研磨设备 17
44 8486103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切割设备 17
45 8486104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CMP) 17
46 8486109000 其他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47 8486201000 氧化、扩散、退火及其他热处理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 17
48 84862021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化学气相沉积装置(CVD)〕 17
49 84862022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物理气相沉积装置〔物理气相沉积装置(PVD)〕 17
50 8486202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薄膜沉积设备 17
51 84862031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分步重复光刻机〔步进光刻机〕 17
52 8486203900 其他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 17
53 8486204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刻蚀及剥离设备 17
54 84862050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离子注入机 17
55 84862090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机器及装置 17
56 84863010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扩散、氧化、退火及其他热处理设备 17
57 84863021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化学气相沉积装置(CVD) 17
58 84863022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物理气相沉积装置(PVD) 17
59 84863029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薄膜沉积设备 17
60 84863031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分步重复光刻机 17
61 8486303900 其他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62 84863049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湿法蚀刻、显影、剥离、清洗装置 17
63 84863090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64 8486401000 主要用于或专用于制作和修复掩膜版或投影掩膜版的装置〔掩膜版(mask),投影掩膜版(reticle)〕 17
65 8486402100 塑封机〔主要用于或专用于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6 8486402200 引线键合装置〔主要用于或专用于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7 8486402900 其他主要或专用于装配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8 8486403100 IC工厂专用的自动搬运机器人 17
69 8486901000 升降、搬运、装卸机器用零件或附件〔子目848640项下商品用,但自动搬运设备用除外〕 17
70 8486902000 引线键合装置用零件或附件〔子目848640项下商品用〕 17
71 8486909000 其他税目8486项下商品用零件和附件 17
72 8487100000 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17
73 8503003000 风力发电设备的零件〔子目号85023100所列发电机组零件〕 17
74 8503009010 电动机定子〔用于真空中频率600-2000 Hz、功率50-1000VA条件下〕 17
75 8503009090 其他电动机、发电机(组)零件 17
76 8504210000 ≤650KVA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不超650千伏安的〕 17
77 8504220000 650KVA<额定电压≤10MVA液体介质变压器 17
78 8504231100 10<额定容量<220MVA液体变压器〔额定容量超过10兆伏安,但小于400兆伏安的〕 17
79 8504231200 220≤额定容量<330MVA液体变压器 17
80 8504231300 330≤额定容量<400MVA液体变压器 17
81 8504232900 额定容量≥500MVA液体变压器 17
82 8504340000 额定容量>500KVA的其他变压器 17
83 8504401300 编号8471所列机器用的稳压电源 17
84 8504401990 其他稳压电源 17
85 8528718000 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装置〔在设计上不带有视频显示器或屏幕的〕 17
86 8529908200 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含滤光片〕 17
87 8529908900 其他电视机零件〔高频调谐器除外〕 17
88 8537109021 控制器〔用于机器人或末端操纵装置(详见核两用清单)〕 17
89 8543209090 其他≥1500Mhz的通用信号发生器〔输出信号频率在1500Mhz及以上的〕 17
90 8607191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车轴〔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1 8607199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其他轴、轮〔包括其他零件,含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2 86072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空气制动器〔包括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3 860729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非空气制动器〔包括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4 860730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钩、联结器〔包括缓冲器及其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5 86079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其他零件 17
96 8607990000 铁道及电车道非机车用其他零件 17
97 8608001000 轨道自动计轴设备 17
98 8608009000 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包括交通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及其零件〕 17
99 9011100000 立体显微镜 17
100 9013200001 2.5GB/S及以上SDH、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980纳米、1480纳米泵浦激光器 17
101 9013200020 AVLIS、MLIS和CRISLA激光系统 17
102 9013200030 氩离子激光器〔平均输出功率≥40瓦特、工作波长400纳米—515纳米〕 17
103 9013200040 紫翠玉激光器〔带宽≤0.005纳米,重复率〉125赫兹,功率〉30瓦特等〕 17
104 9013200050 脉冲二氧化碳激光器〔重复率>250赫兹,功率>500瓦,脉冲宽度<200纳秒等〕 17
105 9013200060 脉冲受激准分子激光器〔XeF、XeCl、KrF型,重复率>250赫兹,功率>500瓦等〕 17
106 9013200070 铜蒸汽激光器〔平均输出功率≥40瓦特、工作波长500纳米—600纳米〕 17
107 9013200090 其他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 17
108 9013901000 激光器,望远镜等装置的零件,附件〔指编号90131000及90132000所列货品用零件、附件〕 17
109 9013909000 编号9013所列其他货品的零附件 17
110 9014100000 定向罗盘 17
111 9014201010 无人航空飞行器的自动驾驶仪 17
112 9014201090 其他自动驾驶仪 17
113 9014209011 航空惯性导航仪 17
114 9014209012 其他航天惯性导航仪〔天文陀螺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17
115 9014209013 陀螺稳定平台 17
116 9014209015 陀螺仪〔额定漂移率小于0.5度/小时的陀螺仪〕 17
117 9014209016 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18 9014209017 地形等高线绘制设备〔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19 9014209018 场景绘图及相关设备〔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20 9014209090 其他航空或航天导航仪器及装置〔但罗盘除外〕 17
121 9014800010 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表 17
122 9014800020 高度表〔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23 9014800090 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17
124 9014901000 自动驾驶仪用的零件、附件 17
125 9014909000 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17
126 9015100000 测距仪 17
127 9015200000 经纬仪及视距仪 17
128 9015300000 水平仪 17
129 9015400000 摄影测量用仪器及装置 17
130 9015800010 机载或舰载重力仪〔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 17
131 9015800020 机载或舰载重力梯度仪〔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 17
132 9015800090 其他测量仪器及装置 17
133 9015900010 机、舰载重力仪和重力梯度仪部件 17
134 9015900090 其他大地测量仪及装置的零、附件 17
135 9016001000 感量为0.1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 17
136 9016009000 50毫克≥感量>0.1毫克的天平 17
137 9030100000 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17
138 9030401000 12.4千兆赫兹以下数字式频率计 17
139 9030409000 其他无线电通讯专用仪器及装置〔12.4千兆赫兹以下数子式频率计除外〕 17
140 9030841000 电感及电容测试仪〔装有记录装置的〕 17
141 9030849000 其他电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装有记录装置的〕 17
142 9031801000 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17
143 9031802000 坐标测量仪 17
144 9031803100 超声波探伤检测仪 17
145 9031803200 磁粉探伤检测仪 17
146 9031803300 涡流探伤检测仪 17
147 9031803900 其他无损探伤检测仪器(射线探伤仪除外) 17
148 9031809001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仪 17
149 9031809010 惯性测量单元测试仪 17
150 9031809020 陀螺调谐测试仪 17
151 9031809090 其他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指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7
152 9032810000 其他液压或气压的仪器及装置〔自动调节或控制用〕 17
153 9032890001 三坐标测量机用自动控制柜 17
154 9032890002 飞机自动驾驶系统〔包括自动驾驶、电子控制飞行、自动故障分析、警告系统配平系统及推力监控设备及其相关仪表〕 17
155 9032890003 机床用成套数控伺服装置〔包括CNC操作单元,带有配套的伺服放大器和伺服电机〕 17
156 9032890004 风力发电设备用控制器 17
157 9032890020 组合喷气发动机的燃烧调节装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17
158 90328900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17
159 9032900000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零件、附件 17
160 9033000001 飞机自动驾驶系统的零件〔包括自动驾驶、电子控制飞行、自动故障分析、警告系统配平系统及推力监控设备及其相关仪表的零件〕 17
161 9033000090 第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零、附件〔指第90章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用〕 17
162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14
163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4
164 8408909111 功率≤14kw农业用单缸柴油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5 8408909119 功率≤14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6 8408909191 功率≤14kw其他用单缸柴油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7 8408909199 功率≤14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8 84099199202 摩托车引擎用废气再循环(EGR)装置 14
169 84099199302 摩托车引擎用连杆 14
170 84099199402 摩托车引擎用喷嘴 14
171 84099199502 摩托车引擎用气门摇臂 14
172 84099199902 摩托车引擎用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14
173 8413200000 手泵〔但编号841311或841319的货品除外〕 14
174 8413709910 其他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3
175 84137099201 农业用一次冷却剂泵 13
176 84137099202 非农业用一次冷却剂泵 14
177 84137099301 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13
178 84137099302 非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14
179 84137099401 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13
180 84137099402 非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14
181 84137099501 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3
182 84137099502 非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4
183 84137099601 农业用其他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3
184 84137099602 非农业用其他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4
185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4
186 8413810010 农业用其他液体泵 13
187 84138100201 农业用生产重水用多级泵 13
188 84138100202 非农业用生产重水用多级泵 14
189 8413810090 其他非农用液体泵 14
190 8413910000 泵用零件 14
191 8413920000 液体提升机用零件 14
192 8414511000 功率≤125w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3 8414512000 其他功率≤125w的换气扇〔装有一输出功率≤125w电动机〕 14
194 8414513000 功率≤125w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5 8414519100 功率≤125w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6 8414519200 功率≤125w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7 8414519300 功率≤125w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8 8414519900 其他功率≤125w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9 8414591000 其他吊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w的〕 14
200 8414592000 其他换气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w的〕 14
201 8414593000 其他离心通风机 14
202 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 14
203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14
204 841459903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鼓风机〔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14
205 8414599040 吸气≥56m3/s的鼓风机〔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鼓风机〕 14
206 8414599050 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 14
207 8414901900 84143011--3014及84143090的零件〔指84143011-3014及84143090所列机器的其他零件〕 14
208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4
209 8417801000 炼焦炉 14
210 8417803000 水泥回转窑 14
211 8417901000 海绵铁回转窑的零件 14
212 8417902000 炼焦炉的零件 14
213 8421393001 摩托车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14
214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4
215 8452109100 其他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 14
216 8452109900 其他家用型缝纫机 14
217 8452211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 14
218 8452219000 非家用自动缝纫机 14
219 8452290000 其他非自动缝纫机〔家用型除外〕 14
220 8452300000 缝纫机针 14
221 8452400000 缝纫机专用特制家具及其零件〔包括缝纫机的底座和罩盖〕 14
222 8452901100 家用缝纫机用旋梭 14
223 8452901900 家用缝纫机用其他零件〔旋梭除外〕 14
224 8452909100 非家用缝纫机用旋梭 14
225 8452909900 非家用缝纫机用其他零件〔旋梭除外〕 14
226 8461201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牛头刨床 14
227 8461202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插床 14
228 8461300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拉床 14
229 846711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包括旋转冲击式的〕 14
230 84671900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14
231 8467210000 手提式电动钻 14
232 8467221000 手提式电动链锯 14
233 8467229000 其他手提式电锯 14
234 8467291000 手提式电动砂磨工具 14
235 8467292000 手提式电刨 14
236 8467299000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 14
237 8467810000 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链锯〔电动和风动的除外〕 14
238 8467890000 其他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工具〔电动和风动的除外〕 14
239 8467919000 子目846781的链锯用的零件 14
240 8467920000 风动的工具零件 14
241 8467999000 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14
242 8472902200 办公室用订书机 14
243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14
244 848180900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5 8481901000 阀门用零件〔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6 8481909000 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的零件〔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7 8514909000 工业用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等零件〔指编号8514所列货品的零件〕 14
248 8515110000 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 14
249 8515190000 其他钎焊机器及装置 14
250 8536610000 电压≤1000伏的灯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4
251 85366900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4
252 8538109000 编号8537货品用的其他盘,板等〔未装有开关装置〕 14
253 8538900000 编号8535,8536,8537装置的零件〔专用于或主要用于〕 14
254 8544421900 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4
255 85444229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指额定电压超过80伏,但不超过1000伏〕 14
256 85444919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4
257 85444929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4
258 86071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的驾驶转向架〔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4
259 860712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非驾驶转向架〔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4
260 8609001000 20英尺的集装箱 14
261 8609002000 40英尺的集装箱 14
262 8609003000 45、48、53英尺的集装箱 14
263 8609009000 其他集装箱〔包括运输液体的集装箱〕 14
264 8701100000 手扶拖拉机 13
265 87013000101 按13%征税的农用履带式拖拉机 13
266 87013000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履带式牵引车 13
267 87019011011 按13%征税的农用功率大于150马力的轮式拖拉机 13
268 87019011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轮式拖拉机 13
269 8701901901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 13
270 87019019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拖拉机 13
271 870190900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牵引车 13
272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14
273 8703101900 高尔夫球车及其他类似车 14
274 8703109000 其他,雪地行走专用车 14
275 8708293000 机动车辆用车窗玻璃升降器 14
276 8709111000 电动的短距离牵引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包括火车站台上用的电动牵引车〕 14
277 8709119000 电动的其他短距离运货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 14
278 8709191000 非电动的短距离牵引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包括火车站台上用非电动牵引车〕 14
279 8709199000 非电动的其他短距离运货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 14
280 8709900000 短距离运货车、站台牵引车用零件 14
281 871110001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14
282 87111000901 不征消费税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3 87111000902 征消费税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4 87112010001 不征消费税的50<排量≤1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5 87112010002 征消费税的50<排量≤1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86 87112020001 不征消费税的100<排量≤125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7 87112020002 征消费税的100<排量≤125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88 87112030001 不征消费税的125<排量≤1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9 87112030002 征消费税的125<排量≤1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0 87112040001 不征消费税的150<排量≤2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1 87112040002 征消费税的150<排量≤2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2 87112050001 不征消费税的200<排量≤2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3 87112050002 征消费税的200<排量≤2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4 87113010001 不征消费税的250<排量≤4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5 87113010002 征消费税的250<排量≤4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6 87113020001 不征消费税的400<排量≤5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7 87113020002 征消费税的400<排量≤5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8 87114000001 不征消费税的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9 87114000002 征消费税的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300 87115000001 不征消费税的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1 87115000002 征消费税的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2 8711901010 电动自行车 14
303 87119010901 不征消费税的其他电动及电动助力的摩托车及边车 14
304 87119010902 征消费税的其他电动及电动助力的摩托车及边车 14
305 87119090011 不征消费税的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6 87119090012 征消费税的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7 8711909002 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8 8711909009 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9 8711909090 装有其他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及边车 14
310 8712002000 竞赛型自行车 14
311 8712003000 山地自行车 14
312 8712004100 16、18、20英寸越野自行车 14
313 8712004900 其他越野自行车〔包括运货三轮车〕 14
314 8712008110 12-16英寸的未列名自行车 14
315 8712008190 11英寸及以下的未列名自行车 14
316 8712008900 其他未列名自行车 14
317 8712009000 其他非机动脚踏车 14
318 8713100000 非机械驱动的残疾人用车 14
319 8713900000 其他机动残疾人用车 14
320 8714110000 摩托车及机动脚踏两用车用鞍座 14
321 8714190001 星型轮及碟刹件 14
322 8714190010 摩托车架 14
323 8714190090 摩托车其他零件、附件〔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的零件、附件〕 14
324 8714200000 残疾人车辆用零件、附件 14
325 8714910000 非机动脚踏车车架、轮叉及其零件 14
326 8714920000 非机动脚踏车轮圈及辐条 14
327 8714931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轮毂〔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28 8714932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飞轮〔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29 8714939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链轮〔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30 871494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倒轮制动鼓及鼓闸〕 14
331 871495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鞍座 14
332 8714961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脚蹬及其零件〔包括零件〕 14
333 8714962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曲柄链轮及零件〔包括零件〕 14
334 871499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其他零件、附件 14
335 8715000000 婴孩车及其零件 14
336 87161000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37 87162000001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13
338 87162000002 按17%征税的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39 871631100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14
340 871631900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41 871639100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14
342 871639900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14
343 8716400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14
344 8716800000 其他未列名非机械驱动车辆 14
345 8716900000 挂车、半挂车及非机动车用零件 14
346 89019090001 其他非铁制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14
347 89020090001 非机动捕鱼船 13
348 8903100000 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包括充气的划艇及轻舟〕 14
349 8903910001 8米<长度<90米的机动帆船〔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14
350 8903910090 其他帆船〔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14
351 8903920001 8米<长度<90米的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14
352 8903920090 其他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14
353 8903990001 8米<长度<90米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14
354 890399009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14
355 8907100000 充气筏 14
356 8907900010 含植物性材料的浮动结构体〔例如:筏、柜、潜水箱、浮筒及航标〕 14
357 8907900090 其他浮动结构体〔例如:筏、柜、潜水箱、浮筒及航标〕 14
358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4
359 9001100001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 14
360 9001100009 其他光导纤维〔但编号8544的货品除外〕 14
361 9001100090 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但编号8544的货品除外〕 14
362 9001200000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14
363 9001300000 隐形眼镜片 14
364 9001401000 玻璃制变色镜片 14
365 9001409100 玻璃制太阳镜片 14
366 9001409900 玻璃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14
367 9001501000 非玻璃材料制变色镜片 14
368 9001509100 非玻璃材料制太阳镜片 14
369 9001509900 非玻璃材料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14
370 9001901000 彩色滤光片 14
371 9001909001 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元件〔波长800-1700nm薄膜滤光片,自聚焦透镜,法拉第旋转片〕 14
372 9001909002 微型镜片〔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 14
373 9001909003 背投电视机显示屏〔包括非涅耳透镜屏幕、双透镜屏幕和保护屏〕 14
374 9001909004 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包括导光板、反射板、扩散片、增亮片〕 14
375 9001909090 编号9001未列名的其他光学元件〔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元件除外〕 14
376 9002111000 特殊用途照相机用物镜〔指编号90061000-90063000所列的照相机〕 14
377 9002112000 缩微阅读机用物镜 14
378 9002113100 单反相机镜头 14
379 9002113900 其他相机用镜头(单反相机除外) 14
380 9002119001 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及镜头组件 14
381 9002119090 其他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包括照片放大机用物镜〕 14
382 9002191000 摄影机或放映机用物镜 14
383 9002199001 摄录一体机的镜头 14
384 9002199090 编号9002未列名的其他物镜 14
385 9002201000 照相机用滤色镜 14
386 9002209000 其他光学仪器或装置滤色镜 14
387 9002901000 照相机用未列名光学元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14
388 9002909010 抗辐射镜头〔能抗5×104戈瑞(硅)以上辐射而又不会降低使用质量〕 14
389 9002909090 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元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14
390 9003110000 塑料制眼镜架 14
391 9003190090 其他非塑料材料制眼镜架 14
392 9003900000 眼镜架零件 14
393 9004100000 太阳镜 14
394 9004901000 变色镜 14
395 9004909000 其他眼镜〔但太阳镜,变色镜除外〕 14
396 9005100000 双筒望远镜 14
397 9005809000 其他光学望远镜〔包括单筒望远镜〕 14
398 9005901000 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用零件〔包括座架〕 14
399 9005909000 其他望远镜零件、附件〔包括座架〕 14
400 9006101000 电子分色机 14
401 9006109000 其他制版照相机 14
402 9006300000 特种用途的照相机〔主要是指水下、航空测量或体内器管检查等用;法庭或犯罪学用的比较照相机〕 14
403 9006400000 一次成相照相机 14
404 90065100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35mm〕 14
405 9006521000 缩微照相机,使用缩微胶卷、胶片或其他缩微品〔使用胶片宽度<35mm〕 14
406 90065290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4
407 90065300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mm〕 14
408 9006591000 激光照相排版设备〔使用胶片宽>35mm〕 14
409 9006599010 分幅相机〔记录速率超过每秒225000帧〕 14
410 9006599020 电子(或电子快门)分幅相机〔帧曝光时间为51纳秒或更短〕 14
411 9006599030 条纹相机〔书写速度超过每微秒0. 5mm〕 14
412 9006599040 电子条纹相机〔时间分辨率为51纳秒或更小〕 14
413 900659909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4
414 9006610000 放电式(电子式)闪光灯装置 14
415 9006691000 闪光灯泡 14
416 9006699000 其他照相闪光灯装置 14
417 9006911000 特种用途照相机的零件、附件〔指编号90061000-90063000所列的照相机的〕 14
418 9006912000 一次成像照相机的零件、附件 14
419 9006919100 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14
420 9006919200 其他照相机的快门组件〔特种像机和一次成像像机用除外〕 14
421 9006919900 其他照相机的其他零件、附件〔特种像机和一次成像像机用除外〕 14
422 9006990000 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的零件 14
423 9007110000 胶片宽<16mm的摄影机〔包括双8mm的〕 14
424 9007191000 胶片宽度≥16mm的高速电影摄影机 14
425 9007199000 胶片宽≥16mm的其他电影摄影机 14
426 9007201000 数字式放映机 14
427 9007209000 其他放映机 14
428 9007910000 电影摄影机用零件、附件 14
429 9007920000 电影放映机用零件、附件 14
430 9008100000 幻灯机 14
431 9008200000 缩微阅读机〔不论是否可以进行复制〕 14
432 9008301000 正射投影仪〔不包括幻灯机〕 14
433 9008309000 其他影像投影仪 14
434 9008400000 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14
435 9008901000 缩微阅读机的零件、附件 14
436 9008902000 照片放大机及缩片机的零件、附件 14
437 9008909000 其他影像投影仪的零件、附件 14
438 9010101000 电影用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39 9010102000 特种照相胶卷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40 9010109100 彩色胶卷用自动显影及设备 14
441 9010109900 其他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42 9010501000 负片显示器 14
443 9010502100 电影用的洗印装置 14
444 9010502200 特种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14
445 9010502900 其他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14
446 9010600000 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14
447 9010901000 电影洗印用洗印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48 9010902000 特种照相洗印用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49 9010909000 其他洗印用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50 9011200000 缩微照相等用的其他显微镜〔还包括显微摄影及显微投影用〕 14
451 9011800000 其他显微镜 14
452 9011900000 复式光学显微镜的零件、附件 14
453 9012100000 非光学显微镜及衍射设备 14
454 9012900000 非光学显微镜及衍射设备的零件 14
455 9013100000 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望远镜〔包括潜望镜式望远镜及作为机器或器具部件的望远镜〕 14
456 9013801000 放大镜 14
457 9013802000 光学门眼 14
458 9013809000 其他装置,仪器及器具〔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4
459 9017100000 绘图台及绘图机,不论是否自动 14
460 9017200000 其他绘图、划线或数学计算器具 14
461 9017300000 千分尺、卡尺及量规 14
462 9017800000 其他手用测量长度的器具〔仅指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4
463 9017900000 绘图计算器具等仪器的零件、附件〔编号9017所列仪器及器具的零件、附件〕 14
464 9021100000 矫形或骨折用器具〔但不包括人造关节〕 14
465 9021210000 假牙 14
466 9021290000 假牙固定件 14
467 9021310000 人造关节 14
468 9021390000 其他人造的人体部分 14
469 9021400000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14
470 9021500000 心脏起搏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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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指导下,制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 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4) 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本市场资料等。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对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应当分别说明各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结论对应的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根据经济行为的特殊性,评估结论也可以用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五)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等;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要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及备注等基本内容;

  (三)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和填表日期。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略)

  附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略)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略)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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