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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5:04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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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厅规划[2009] 6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推动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在部分中央企业的支持下,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初步建成了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CSOET.CN)。信息平台的建设是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既是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信息资源的享用者。为确保信息平台顺利开通、正常运行,现将信息平台共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和步骤

  信息平台共建工作将按照如下步骤有序开展:

  (一)首先在部分中央企业试运行。近期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主要包括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自愿参加的企业等,召开分管科技工作的企业负责同志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运行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开展培训。国资委将对上述企业的系统管理员、科技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培训。

  (三)运行使用并做好内容保障。各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集团公司,要布置所属企业使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统一纳入到信息平台数据库。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并正式开通。国资委将收集各企业对信息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信息平台。

  二、 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国资委规划局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信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技术支持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它的建成有助于促进中央企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希望各企业负责同志予以足够重视。各中央企业要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以科技管理部门为主的企业子平台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系统管理人员,按照《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重点做好信息平台的分级管理、内容保障和应用推广工作。

  各中央企业参与信息平台的共建和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国资委考评各企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内企业科技资源信息的不断更新和动态信息的及时发布,是信息平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企业可供共享的资源信息(包括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专家、大型仪器设备、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等)、供求信息(包括技术转让、难题寻解、人才招聘、新产品等)的内容保障工作,务必做好首次登写和不断更新。企业重要科技工作动态、重大科技成就、管理经验、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动态等,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谁上网、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要确保涉密信息不能上网,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四、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是国资委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与其所属企业科技工作交流的重要渠道。已建立并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科技管理的网络化;不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利用该信息平台,建立集团内部科技管理工作平台。

  今后,国资委科技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如一般工作部署、发布有关通知、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一度的科技情况调查、企业科技管理情况通报及专利拥有情况排序等工作,将逐步过渡到完全通过信息平台来完成,请各企业科技管理部门予以重视。

  各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可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部分企业参加的信息平台试运行会议和培训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各中央企业务必于3月27日前填报《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到国资委信息中心,同时将联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资委规划局  方 磊 63193490

          蒋晓红 63193184

          Email:keji@sasac.gov.cn

  国资委信息中心 陈 宁83171880/1569转803

          Email:chenning@sasac.gov.cn

  附件:1.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略)

2.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企业系统管理员用户列表(略)

3.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资源库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略)

4.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37/n258884/n6263568.files/n6263583.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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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我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自1994年开始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现予颁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附: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包括研修生,下同)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健全外派劳务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组织单位
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外派劳务人员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培训中心的建立及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各部委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中心的设置
各主管部门或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下称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或本单位外派劳务情况建立固定的培训中心。根据各自不同的条件,可建成专业或行业的培训中心,也可建成综合性的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以及教学大纲并
报外经贸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培训对象
凡由经营公司组织派遣到国(境)外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普通劳务、高级劳务和研修生),在派出前,均需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训内容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方面的教育。
2、根据派往国家(地区)的特点和要求,开设外语、适应性技能、国别概况等课程。
3、派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当地的风俗民情以及必要的涉外礼仪。
4、进行转变观念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务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工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第六条 培训教材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外事纪律、涉外人员守则、外国的法律、法规,风俗民情及涉外礼仪属通用教材(下称通用教材),培训大纲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编写。
2、语言培训教材,由各培训中心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家和专业对语言的要求组织编写。
3、专业、技能教材由各单位严格按国家标准编写。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外业主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适应性专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制订补充教材。
第七条 培训方式
外派劳务人员在培训前应进行资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不同的劳务层次和不同国家对外籍劳务的培训要求采取相应的培训方式:
1、具有初级职称以上(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经掌握了相应技术和派往国家(地区)官方语言日常用语,凭技术职称证和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可免试技术和外语课程,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2、普通技术劳务要进行考核录取,进行适应性技能培训和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3、对于承包工程成建制派出(指15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考核由执行合同的单位或派出单位进行把关,公共课程要由认定的培训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
第八条 培训时间
通用教材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一周;
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家的要求进行安排,但至少要进行一周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各个专业或行业部门自行安排培训时间。培训中心主要是按照国际惯例和派往国家的技术要求进行考试,也可视情况安排适应性技能培训。
第九条 培训费用
原则上由学员自行负担或由派出单位负担。严禁乱收费。外经贸部协调培训价格。
第十条 考试及结业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试须按大纲命题,规定具体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完成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后,由外经贸部或授权的培训中心颁发一次性或定期使用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派 遣
今后在办理劳务出国手续时,将分国别(地区)逐步实行持《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制度。外派劳务人员无《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一律不得派出。具体国家(地区)由我部商外交、公安两部后,分批确定。
第十二条 惩罚条款
外经贸部对各培训中心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培训质量差、弄虚作假或乱发“合格证”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暂停其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一个季度或半年、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出国劳务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有关条款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1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 (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五)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三)立项核准 (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9-度。有关省出资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01-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省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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