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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8:25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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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7〕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平各单位: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结果;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议办法,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评议考核标准应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年确定一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进行评议考核。每两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议。具体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司法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省在平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2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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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11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现将《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干部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干部统计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干部统计工作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统计工作的任务和管理体制
第一条 干部统计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统计工作要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坚持为党的干部工作服务,对干部队伍和干部工作状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统计调查、分析;为制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检查、监督干部计划、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和预测干部队伍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第二条 认真做好干部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决策和指导工作当好参谋,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干部统计工作实行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干部统计报表制度与管理
第四条 干部统计报表制度是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干部队伍和干部工作情况的工作制度。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为干部统计报表的制表机关。
第五条 干部统计报表制度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干部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它是反映干部队伍基本状况的定期报告制度。
干部统计专题报表制度。它是适应不同时期干部中心工作需要的专题报告制度,是对定期报告制度的补充。
报表制度的解释权,属制表机关。
第六条 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统计范围、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标准时间、报送期限、审核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干部统计报表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任务,国家机关系统的干部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同级党委各工作部门及工作、共青团、妇联、党校、报社等单位和下级党委组织部统计报表的布置、审核、汇总任务,负责审核、汇总全地区的综合表,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县(市、区)一级为干部统计基层填报单位,由县(市、区)一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干部统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的干部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因工作需要,在干部统计报表上增加指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统计分工将表式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和中央部委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的单位,在向主管机关报送统计表同时,应抄送当地党委组织部。

三、干部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干部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干部原始材料登记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效率。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全面干部统计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干部统计分工范围内的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部门,内部使用或对外公开发表干部统计数字,应依据《干部统计资料密级划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定〔1990〕31号文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干部统计资料的整理、建档、归档、提供、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提供干部统计资料的各项制度。

四、干部统计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六条 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填报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统计工作的领导,应有承担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地(市)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主管干部统计工作的处、科(室),负责制定干部统计调查计划,部署、组织、协调调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对本部门制发的各种干部统计报表负有审核、指导的职责。
第十八条 省一级应配专职人员,地(市)一级应配专职或兼职人员,县(市)一级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干部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对兼职统计人员要安排足够的时间从事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的干部担任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干部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干部统计工作的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干部统计报表制度,维护干部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收集、整理、调研、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坚决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干部统计队伍、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保持干部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做到“先配后调”,“以老带新”。
第二十三条 统计工作实行评比制度。根据统计报表质量、统计分析质量、统计工作效率和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的效果等内容,开展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泄密、任意涂改数字或工作失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干部统计要适应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扩大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加强计算机在干部统计工作中的开发应用,提高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的使用率。
第二十五条 逐步实现干部统计指标和代码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建立干部统计、管理数据库奠定基础。

六、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参照本《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原则

  省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和全程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一般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省政府制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政府工作报告

  (六)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年度计划报告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请示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一)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订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时,可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

  (二)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

  议讨论有关规划、重大项目、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涉及某一行业的重要事项时,可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

  (三)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省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可邀请陕西日报、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中央媒体驻陕记者或省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并按通稿或统一口径组织报道。

  (四)邀请公民旁听省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城市总体规划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时,可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五)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在省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

  (七)编撰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在新闻媒体刊发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公开议题

  每月初,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常务会待列议题的内容、涉及范围,提出本月拟公开议题计划(包括拟公开议题、公开时间、形式、列席或旁听人员范围等),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当月内确定上常务会并且需要公开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及时报领导审定。

  (二)通知列席、旁听人员

  1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

  2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达本人。

  3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送达。

  4邀请公民旁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一般应提前半月在《陕西日报》和省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到省政府督查室报名。督查室主要依据报名顺序,拟定旁听公民名单(附主要简历),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后,通知并协助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三)新闻发布会

  按照《关于建立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网站、公报刊登

  适宜在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后,分别提交省信息化办公室和陕西政报安排刊登。

  (五)新闻通稿、口径

  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或新闻口径,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编撰或确定,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组织新闻媒体刊发。

  (六)意见反馈

  1列席会议的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

  2列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或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3旁听会议的公民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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