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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7:42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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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1986年5月2日,财政部

为了促使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体。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必须坚持区别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手段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一部分下属单位转为集体所有,挖走国家财产和财政收入。
二、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1.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当合理作价,由集体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货款。也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租金。国营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和租金,作为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一项来源。
2.国营企业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周转资金,由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归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三、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或其他归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对集体企业投资的,应当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并按联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法,纳入企业决算。
四、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纳税。
五、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应归还国营企业的垫款。下余部分,按规定用于发展生产、适当改善职工生活并建立公积金。具体的使用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价格管理,经销原属国营企业经销的产品,其价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必须坚持等价变换的原则,如实计价核算。
1.国营企业交集体企业经销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集体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的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划归集体企业经营。更不得将高利产品交给集体企业经营,将亏损或微利产品留给国营企业经营。国营集体企业经营国营企业的产品,只能按规定留给合理的购销差价,企业不得故意压低拨交价格或等级转移国家利润;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损害群众利益。
2.集体企业使用国营企业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品,一律按质论价,支付价款。
3.国营企业派往集体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原国营企业标准,还是执行集体企业标准,由双方协议规定。所需费用,可以由集体企业直接支付,或者由集体企业按协议向国营企业交纳劳务费后,由国营企业支付。
4.国营企业为集体企业提供的水、电和其他劳务,一律按规定收费。
5.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互相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必须按规定计算加工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
6.国营企业同集体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收入,都应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不得隐瞒私分。
八、国营企业必须维护其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吞、损害其兴办的集体企业的经济利益。
九、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收支手续,遵守财经法纪,不得滥支乱用,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十、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财税机关要加强对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十一、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在向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前,必须具备经过财政部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涉及国营企业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
十二、各级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财务管理上,也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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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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