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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9:43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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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报刊不断出现严重失实报道,个别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一些报刊转载未经核实的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生命。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二、新闻队伍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生产力。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切实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和考核关。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要建立健全采编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要采取措施保证采编人员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采编人员集中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等的学习和教育。

  三、完善社会保障是稳定新闻队伍的重要保证。报刊出版单位要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为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按期做好采编人员的“三险”缴纳工作,按时足额发放采编人员工资并为采编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经营人员不得以采编人员名义开展活动,采编和经营工作要做到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

  四、规范采访活动是确保新闻真实的重要保障。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或歪曲新闻事实,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严禁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编写或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的行为。

  六、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采访活动的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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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 1997年4月28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银发[1982]165号 1982年6月1日
02 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86]86号 1986年4月12日
03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银发[1988]249号 1988年8月16日
04 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40号 1989年5月10日
05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 1989年5月21日
06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67号 1989年5月31日
07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发[1990]120号 1990年4月25日
08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324号 1991年1月22日
09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2]6号 1992年1月7日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1992]138号 1992年6月11日
11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
银发[1992]273号 1992年11月20日
12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3]231号 1993年8月19日
13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38号 1994年2月15日
14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3号 1996年6月20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
银发[1981]字41号 1981年5月18日
02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3 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465号 1981年12月18日
04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银发[1982]字22号 1982年2月3日
05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6 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
银发[1982]字190号 1982年6月22日
07 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1号 1983年1月4日
08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9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10 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3]字355号 1983年12月2日
11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380号 1983年12月26日
12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4]字76号 1984年4月4日
13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85号 1985年3月23日
14 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09号 1985年4月4日
15 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37号 1985年4月23日
16 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39号 1985年4月25日
17 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40号 1985年4月25日
18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0号 1985年7月25日
19 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
银发[1985]字388号 1985年10月26日
20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21 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银发[1987]14号 1987年1月24日
22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19号 1987年2月6日
23 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7]143号 1987年5月14日
24 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银发[1987]145号 1987年5月14日
25 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80号 1989年6月20日
26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5]42号 1995年3月7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2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3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0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6]60号 1986年2月8日
06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92号 1991年4月13日
07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2]258号 1992年11月2日
08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29号 1994年5月26日
09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36号 1996年2月2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2 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8]391号 1988年12月19日
03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7号 1989年1月5日
04 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97号 1989年5月5日
0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9号 1991年9月1日
06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4]256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银会发[1982]字第60号 1982年10月25日
02 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121号 1986年5月8日
03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7]31号 1987年2月17日
04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7]244号 1987年7月30日
05 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256号 1987年8月15日
06 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365号 1989年12月15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
银发[1954]字208号 1954年8月19日
02 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
银发[1957]字169号 1957年8月24日
03 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82]字332号 1982年10月20日
04 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
银发[1983]字263号 1983年8月22日
05 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
银发[1985]字250号 1985年7月19日
八、国库类
01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04号 1989年10月24日
02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1]154号 1991年5月14日
03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122号 1994年5月18日
九、稽核类
01 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
银发[1990]90号 1990年
02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1992]152号 1992年7月4日
0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
银发[1996]182号 1996年5月30日
十、外资机构管理类
0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1]155号 1991年6月4日

附:二 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0]50号 1990年2月27日
02 主办银行管理办法
银发[1996]221号 1996年6月29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86]97号 1986年4月26日
02 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
银发[1989]322号 1989年11月13日
03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1993年1月12日
04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银发[1994]198号 1994年8月9日
0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355号 1996年9月27日
06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119号 1996年4月9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0]328号 1990年12月11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1990]282号 1990年11月1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1号 1985年8月2日
02 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6]177号 1986年6月24日
03 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86]326号 1986年10月23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328号 1987年10月23日
05 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209号 1989年7月24日
06 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9]275号 1989年9月20日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0]336号 1990年12月24日
08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1]190号 1991年7月12日
09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号 1993年12月11日
10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342号 1993年12月24日
11 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254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4]13号 1984年1月19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 1951年4月21日
02 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
银发[1981]字413号 1981年11月2日
八、调统类
01 贷款证管理办法
银发[1995]322号 1995年11月30日



1998年7月30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专家领衔的优势,在研究制订银川市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对我市城乡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

2、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6、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7、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立交桥、城市主次干道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8、评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由专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召开,会议由专委会办公室召集。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委员。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接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四)会议纪要

专委会日常事务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专委会专家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修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凡通过专委会技术审查的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咨询费标准:根据会议的内容和会议时间的长短,每次每位发200~500元。

第十八条 专委会咨询费来源:专委会正常会议咨询费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咨询经费,市财政局核拨,由专委会办公室承办;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有计划组织委员进行考察、调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确需修改时,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并获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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