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9:42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城市绿线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线,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中心城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中心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公园、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中心城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