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9:51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府发[2009]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09〕4号)所称的重点项目中,使用政府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门确定为重点监督管理的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州、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其职责是:负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并对其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效益原则。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四)审计监督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必审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止出现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项目超概留有资金缺口,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州、县财政根据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性质和争取的难易程度,适度安排项目调研、前期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州、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财政直接预算支付及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州管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控制在4000万元左右,按照“总额控制,流动使用,及时归还”的原则安排使用。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根据州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意见负责下达使用计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调拨、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概算一并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财政部门依法参与招标活动。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经审查批准后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比较集中的县,财政部门要派驻重点项目财务监督员,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试行项目资金直拨方式的重点项目资金,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拨款),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进度表、开工通知等有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财政部门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优先、及时拨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报账制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时应预留工程尾款,其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类别、具体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总投资额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0%。原则上预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要求,原则将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的,要积极试行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投资支出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季度(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审签;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帐目,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户,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拨入的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批复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部分,建设单位应及时上缴国库;对应增加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预算的建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投入到重大经营性项目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对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资本金收益的收缴工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家资本金收益的监缴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定期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项目投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要实行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日常检查,并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社会监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进展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纳入各级政务公开内容。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项目建设情况。
(二)部门监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三)群众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乡村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开展项目建设视察工作。
(四)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审计主导、社会审计参与、内部审计协同的审计监督机制。国家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参与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监管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机关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分前期、实施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审计、重点项目稽查办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每年对建设资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和监督,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检查或抽查。
(一)检查的内容:是否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虚假招标、指定分包、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现象;项目合同有无利用业主优势,要求承包方垫资或压低标价现象;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基金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要重点检查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项目决算内容有无夹带项目、置换项目、多列项目内容;项目征地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越权审批或违规多征土地;工程和材料设备价款结算有无高估冒算;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无弄虚作假、挤占建设成本;监理部门是否存有乱收费、违规领取加班费、奖金以及在施工单位报销费用等情况。
(二)进行财务检查时,有权调阅项目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检查审计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
(一)年终由州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和州政府督查室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州人民政府年度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对在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过概算的项目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前应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法纪。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执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投资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1952年8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很好。该院在清理积案中贯彻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并有所创造,特通报各地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
一、积案清理情况
三反结束后,本院积案已达748件(三反前积压531件),除部分办结案件及已决定发交给各地结合“三反”、“五反”处理者外,实有积案704件,讲刑事381件,民事323件。刑事多于民事。刑事中以杀人案件最多,有239件,占全部刑事积案的68.48%,这次清案工作,从5月29日开始,历时半月,至6月12日胜利结束。参加清案人员共74人(除本院审判员、书记员及部分行政人员外,有中央侦察组6人,妇联3人),直接办案者49人,实际办案8天,共清结了刑、民案件649件,基本上完成了清案任务。平均每人每天办1.66件,比较过去每人平均每两天办案一件,工作效率提高了3.3倍,打破了本院每一同志办案的历史记录。
二、贯彻机关群众路线,坚决与旧法观点作斗争
解脱旧的思想束缚,放手发动群众,是这次清理积案取得成绩的基本关键。一开始我们对清理积案就作了充分估计,三年来陷于清理积案的沉痛教训记忆犹新,已为多数同志所不满;如果墨守成规采用旧一套的办法,势必形成边清边积而不能自拔,同时接受了中央及北京的先进清案经验,根据这一特点和条件,我们即确定了必须“坚决的从旧的不合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创造新的方法,通过清理积案,批判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并必须贯彻领导与骨干相结合,骨干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首先,组成了清委会,在清委会集中领导下工作。一方面做到通力合作,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以及院、部长手到、脚到、眼到,深入庭组,直接与群众见面,亲自参加小组评议和阅卷审核判决;另一方面贯彻与掌握了集中评议与专案专办相结合的层层负责制,对案情简明的案件,用专人专办的办法,较复杂的案件均交评议,有关政策重大案件,须送清案委员会讨论核定。专案专办的案件,又与同志互助、小组长审核相结合,防止了产生草率现象。改革了过去审判员办案必须过三关(组、庭、院),书记员办案必须过四关(再加审判员一关)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经验是上下直接通了气,随时解决了问题,教育了干部,充分发挥了机关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收到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大生产方式的工作效果。
同时在工作中及时揭发与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均”、“契约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义务平等”、程序观点、三审是“法律审”等严重的超阶级与机械的法律观点及旧作风,提高了干部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涌现了一批新的能办案的干部。铁的事实证明:过去积案不能自拔的症结,不是干部少,而是旧法观点旧作风的障碍,如果我们能在这一初步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不仅可以做到无案可积,而且一定会腾出手来去搞中心了。这就是我们此次清理积案最重要的收获。
三、改革旧的判决形式,解放新的力量
过去本院判决写法所受旧影响很深。一件判决,总是三段论法,洋洋千言,形式上面面俱到,实质上言之无物,写一件判决比看卷花费的时间还多。本院在这方面一向有“何派”、“孙派”之称(孙、何均系旧法人员),甚至一部分新知识分子,亦奉何、孙为“大师”,马首是瞻。因而束缚了不少积极分子的创造性、积极性,这也是少数人办案多数人不能办案的一个重要症结。因此如何改革判决形式,解放生产力,也是新旧思想斗争的重要一环。事实证明,只要立场明确,有群众观点,能分析问题,文字通顺,就可动手;只要领导放手,也就能发挥群众创造。过去(是单纯旧法技术观点)认为除了审判员能办案外,书记员以及行政干部、工农干部都不能办案(即不能写判决),这种不符合“条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反的,所谓办案能手(即能写判决)何宪章、梁仁杰等这次办案最慢,旧法原形毕露,一向被看作所谓不能办案的青年男女知识分子和老干部,不仅能办,而且办得不坏,有力地打击了所谓审判工作神圣不可侵犯的神秘化的旧法观点,解放了大批生产力。
四、采用量刑排队办法,重视量刑政治效果
过去我们是孤立办案,孤立量刑,就事论事,就事量刑,一般是不问地区实际情况,不大问量刑政治效果。这次积案数量甚大,又是集中处理,在刑事中(1)杀人案比较重大,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问题。因此,如何做到有分析、有分别、以体现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政策原则,并通过有分别的量刑体现政策贯彻政策,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首先,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分类排队,结合地区排队。从类型排队中发现了全部杀人案件中,以婚姻杀人为最多。其中封建压迫与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而杀害的91件,奸情谋杀者135件,虐待致死者33件,堕胎致死者4件,图财害命者69件,过失致死者9件。图财害命者以皖北地区为多,皖北又以宿县、阜阳为多。干部干涉婚姻者以浙江金华为突出,谋杀往往是男子主动,在35件谋杀中妇女单犯杀人者仅2件。从排队中找出规律,找出特点,联系地区政治情况,掌握宽严尺度来量刑,那就比之就案论事,就事量刑有把握多了。其次,量刑与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同一地区的若干案件犯罪性质相同者,要分别主犯、从犯、犯罪时间(前后远近)、地区(进步、落后)、年龄(青、壮、老)、成份(历史好坏)、动机、手段、坦白程度、民愤大小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附带条件差者从严,好者从宽:一个地区同样类型案件过于集中者从宽,有代表性者从严,宽严准确明显。这样从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在少数从严、多数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的原则下,就可以避免孤立量刑,一眼看高,一眼看低,漫无标准的现象。
为了执行时便于结合运动,又试行三审判决(包括复核)发交省院核对办法。这就是把判刑的杀人案件(重点是死刑),采取通过省院核对与组织执行的办法。省院如发现错判,或地区情况不适合者,还可送回重新改判。至于何案何时执行,亦由省院通过领导有计划地结合运动执行。这就从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政治的情况下(客观上地区广阔,案件分散,不可能件件就审),初步的摸到了联系实际、联系政治的一些方法,打破了所谓“终审判决即错判也不能变更”的神秘性。
五、有调查、有研究、有准备的为政治为运动而服务
人民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道路,根据我们的体会,肯定是行得通的。土改、镇反等人民法庭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拿最近省县报告来看,在这方面有着很多创造和经验。福建省闽南县17个干部(有妇联)以一个月时间,用群众诉苦、教育乡村干部、处理典型与集体调解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700余件悬而未结婚姻案件,全省张贴了几个死刑(有代表性的)大布告,作了广泛的宣传,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震动了全县、全省,推动了该县征粮工作的胜利完成。最近屏南县清理积案工作,采取了有领导有计划地通过典型案的恰当处理,打击了土改后的破坏土改恶霸分子,及烧毁山林的违法分子,解除了农民的生产顾虑,保护了山林,收到了为生产运动服务的良好效果和经验。这就说明了只要我们善于从实际出发,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则完全能够取得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与群众的拥护。那么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方向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根据现有的经验,这个类型,可以说是我们努力的主要方向。
浙江黄岩县,以5个干部(3个法院干部,2个妇联干部)一个月时间,巡回了宁溪、乌岩、头陀、金清、新桥等8个区。通过发动群众,培养典型,座谈讨论、集体调解和集体判决的办法,处理了168件婚姻案件(判决只36件)。由于他们用群众工作方法与群众直接见面,密切联系了群众,就解决了压而未决的问题、贯彻了政策。从效果上看,由于面对群众,政策法令也就为群众所掌握。因而解决的案件切合实际,合情合理,不服上诉者仅5件;相反的居仙县自嫌人少,坐在机关孤立办案,结果边清边收,积案累累。据台州分院报告,1至4月份152件婚姻上诉中,居仙县占66件,为全数43%强。一个是以群众工作方法,面对群众;一个是座大堂问官司的衙门作风,两者相比,是非鲜明。
再从华东分院已判案件中,及司法统计中,根据两个地区不完全而又没分析的材料看,山东省1951年共收杀人案件7090件(而又以胶州、兖州为主),判死刑的1455人,平均接近每3件杀1人。皖北区1951年7月至12月,半年中收到杀人案件1937件,与1950年同期收到的杀人案件1448件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这两个地区的杀人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呢?办案人只是说:“不仅1950年多,1951年多,现在还是多。”又说:“这个地区过去就是民性干悍”。再从统计工作上看,为什么没类型统计,也没成份、年龄统计呢?人民内部自相残杀死了这样多的人,又判死了这样多的人,为什么找不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呢?为什么还未震动我们的司法干部?为什么对领导上没有反映呢?这就是孤立办案的危害,这就是杀人偿命而己的危害,这就是脱离实际不问政治的危害,也就是缺乏阶级观点,群众观点的结果。
从以上说明,司法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过去我们没把人民司法工作做好的症结所在,主要是旧观点旧作风在作怪,不是什么干部少的问题,而是政治路线与组织路线的工作路线问题。根据目前司法部门的组织情况,政治情况,要想完成和承担起这样严重建设任务,不首先从组织上来个革命是不可能的。因此,当前司法工作在一定时期如何把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蜕化堕落及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清除出去,应当成为各级法院中心任务与坚定不移的方针。另一方面特别是从思想上、政治上肃清旧法观点与孤立办案的旧作风残余。彻底打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工作方法,建设为人民服务,为政治服务,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司法群众化、密切司法工作与人民大众的联系的人民司法工作,将是一场新旧思想和作风的严重斗争。较之人事调整、组织整顿更为重要,也更为艰苦,这是司法工作能否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不予以解决则根本无法使司法工作前进一步,虽有人事调整,司法改革亦将落空。这一决定性的斗争,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一严重考验。从工作上说,如何总结人民法庭及其他方面的先进经验,如何有准备有领导的清理积案,从实践中不断的去提高与发挥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经验也极为重要。
以上是否妥当,请指示!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部清[2007]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