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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6:23:18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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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内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动员和鼓励四十一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 本自治区按下列规定实施扫除文盲工作:
(一)全自治区应当在二○○○年以前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二)自治区辖市当地一九九五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三)已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并已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五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四)未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已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五)已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基本扫除文盲,并应在一九九八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六)其他县应当在一九九八年以前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并在二○○○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农业、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和科协等部门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按规划如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扫除文盲教育应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与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凡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岁)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一律不准辍学。对已辍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并做好动员工作,限期送学生返校。全日制小学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安排已辍学的学生学习,使其达
到相当小学毕业程度,防止新文盲的产生。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壮族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八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九条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十五周岁至四十至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5%以上。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市的街道还必须同时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
第十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组织考核。对经过笔试或口试达到脱盲标准的,由当地验收单位发给“脱盲证书”。
脱盲考核的内容以自治区统编扫除文盲教材为主要依据。
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城市的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和自治区辖市的区,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会同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基
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具体验收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达到100%;同时应当组织已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文化技术,巩固扫除文盲成果,防止出现复盲现象。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做好扫除文盲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的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
(六)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除文盲任务应当列为市、县(区)、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定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达到脱盲标准而又无故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扫除文盲对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其三年内脱盲。
对未脱盲者,不能录用、聘用为国家、集体的工人、干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突出贡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其单位行政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扫除文盲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编写审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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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等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等政策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又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了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5]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93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第76号),遏制铁合金行业盲目投资,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经商环保总局,现将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制度

  铁合金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强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的管理,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制度。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情况的检查认定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将检查认定的情况报送我委。我委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检查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我委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二、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的程序

  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当地的所有铁合金生产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认定。实行检查认定和公告的程序是:

  (一)铁合金生产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查,并向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报送自查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工艺装备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品种生产能力、分品种产量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见附件)。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专家核查小组,按照《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的要求,对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逐项进行现场核查。在企业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的基础上,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提出检查认定意见,将检查认定情况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报我委。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向我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工艺装备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品种生产能力、分品种产量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见附件)、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证明材料、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

  (三)我委根据各省报送的检查认定材料,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及专家组,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的情况进行抽查。我委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告。

  三、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的方法

  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采用量化测评的方法,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细分为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每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每个方面为100分,总计500分。其中前两项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对企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具有否决权,该两项中的任一小项不合格,企业总体评价不合格。

  铁合金生产企业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是:在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两方面达到要求的前提下,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三个方面暂按60分及以上考核。具体评分方法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及《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见附件)进行。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

  (一)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有关方面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组织复查。必要时,由我委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经核实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将从公告中撤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检查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的铁合金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应退出铁合金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取消排污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者关闭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对新建、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必须依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建成后要进行行业准入检查验收,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是巩固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铁合金行业发展,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精心组织检查认定工作。要组建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单位等方面参加的省级专家组,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要有权威性和一定的代表性,要有环保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05年年底前,我委将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2006年6月底前,对现有的铁合金生产企业都要进行一次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也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四)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要调查和了解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方面的情况,加强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附件:1.《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14587435334633.htm
2.《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1、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分五个大项,每个大项目基本分100分,总计500分。其中: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二项是必须达标的项目,是评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否决权的指标。该二大项目其中某一小项不合格,则该大项为不合格,评价得0分,企业总体评价不达标。工艺与装备项目1-5小项仅考核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其他企业不检查考核。

  2、能源消耗项目考核产品冶炼电耗,有一个品种算一个小项,每个小项的评价基本分为100除以小项总数。检查评价按每个小项打分,凡某个品种冶炼电耗实际指标低于评价标准则打满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0%以下,则得8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0-15%,则得6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5-20%,则得4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20%以上,则得0分。

  3、资源消耗项目考核除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硅微粉纯度SiO2>92%二个小项外,每一个品种主元素回收率算一个小项,评价基本分也按100除以小项总数。检查评比打分方法同能源消耗。

  4、环保、安全生产设施项目考核分6个小项,每个小项的评价基本分为16.6分,检查评价某个小项合格得16.6分,其中个别小项不完善可酌情扣分,6项全合格得100分。

  5、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三大评价项目,考虑现有企业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才能达到,因此,这次评价时凡得到60分以上的则算合格。

  6、企业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总体评价要求是: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二大项目得满分;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三大项目,每个项目得60分及以上。

  7、省级检查情况指检查企业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五个大项的情况。要按照评价标准,分大项逐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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