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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35:51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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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6月24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 严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提出的问题,满足其正当的要求,保障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行政机关办理来信来访,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信访人通过来信和来访的形式,批评、控告、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均属于信访人的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受理,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行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既可由本机关解决,也可交由下级机关解决;

  (三)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四)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

  (五)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

  (六)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解决;

  (七)属于几个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解决;

   (八)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九)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主管的行政机关解决;

  (十)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有关组织解决。

  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来信来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维护国家、集体、信访人以及其他个人的利益,保障信访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快速、高效、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第二章 办理来信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于信访人的来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拆封和登记工作:

  (一)及时拆封,并将信封、信纸及阅办单一并装订;

  (二)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

  (三)加盖收讫章,填写收讫时间;

  (四)登记随信寄来的各种材料;

  (五)对来信中的缺页予以注明;

  (六)登记来信的时间、寄信人姓名(单位名称)、职业、住址、来信次数、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第七条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立案的,立案调查处理;

  (二)对于应当接受的批评、听取的意见、采纳的建议和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予以研究处理;

  (三)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予以复信;

  (四)对于来信要求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的,予以解决;

  (五)对于其他来信,予以存档,并可酌情决定是否复信。

  第八条对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去有关组织解决。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应予复信:

   (一)来信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全部解决,需要复信讲清道理的;

  (二)来信询问的问题,应予答复的;

  (三)来信反映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应予表扬、鼓励或奖励的;

  (四)询问以前来信的处理情况,查询所寄物品的去向,应予告知的。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于来访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其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节以及上访人的要求,均应记载清楚。

  第十一条对于来访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来访人去其他组织反映。

  第十二条对于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未经过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动员来访人先到下级行政机关去解决。

  来访人员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逐级上访。

  第十三条对于应由本机关处理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立案的,立案调查处理;

  (二)对于应当接受的批评、听取的意见、采纳的建议和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予以研究处理;

  (三)对于其要求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的,予以解决;

   (四)对于其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全部解决的,予以讲清道理;

  (五)对于询问问题的,予以解答。

  第十四条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努力做好来访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五条各有关行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的问题,要迅速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集体上访。

  第十六条对已经发生的集体上访,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尽快处理,把问题解决在下级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有关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派人协助上级行政机关解决问题。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上访人员的劝阻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上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重要问题;

  (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举报违法违纪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

  (四)生产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五)集体上访或多人联名反映的问题;

  (六)有自杀或进行危害社会活动迹象的;

  (七)应予解决,但信访人来信来访后仍未解决的;

  (八)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九)其他需要立案的问题。

  第十九条信访案件的办结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集体上访和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迅速结案;

  (二)上级机关对于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结;

  (三)其他案件,在3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条下级行政机关不能按期办结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需要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结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凿;

  (三)处理得当。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完结时,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听取其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写出结案报告,并载明信访人的最后意见;

  (三)将案件材料存档保存;

  (四)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向上级报告结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于其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下级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其进行的揭发、检举具有重要作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由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于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接待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二)对于经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访人所在地进行教育;

  (三)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对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有《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扯皮,顶拖不办,不负责任以及酿成越级集体上访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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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社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自1999年以来,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在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资料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引领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为新时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到2020年,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为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
1.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管理,强化开放合作,形成集成优势,激发科研活力。
2.瞄准国家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前沿,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3.突出特色优势,凝练科研方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发展规划,产出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4.新增一批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一批社会科学实验室,着力加强部部共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二、建设重点
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创新”的要求,强化分类指导和管理,突出学术特色、提升学术优势、打造学术品牌,着力推进以下方面建设:
1.突出问题导向,以研究回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重点研究基地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合作,形成一批国家级“智库”。
2.聚焦国际学术前沿,拓展研究领域,长期、持续推进基础研究,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
3.推进模拟仿真和实验计算研究,促进研究方法和手段创新,适应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推动跨学科研究,培育新的学术增长点,形成一批新兴交叉问题研究的“孵化器”。
4.主动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相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平台。
5.着力加强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建设,形成一批高水平数据和信息中心。
6.拓展国际学术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国际问题研究,探索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合作设立研究机构,形成一批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重镇。
7. 积极探索新型科研组织模式,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服务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实验区。
三、组织管理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采取教育部与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建、以高等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2.教育部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计划实施细则;(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提供经费支持。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2)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方案,并负责实施;(3)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4.高等学校由主要领导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人文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申报;(2)制定本校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3)负责本校重点研究基地日常管理;(4)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四、经费投入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共建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
共同负责经费投入,用于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学术期刊、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办公经费等。
五、检查评估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教育部通过建立以数据信息库为支撑的重点研究基地质量管理和评估信息系统,随时监测并发布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教育部定期组织检查评估,不达标的重点研究基地将进入预备期,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格。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残联教就〔2008〕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日

  主 题 词:残疾人 助学 通知

  抄送机关: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

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家庭持有本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温州残联网站www.wenzhoucl.com下载),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标准发放。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特困户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温财社[2003]149号、温残联教就[2003]022号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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