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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1:33:20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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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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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78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条件较好的教学、科研、卫生医疗等单位恢复和建立了一批进修医学教育基地(以下简称进修基地),举办各类专科和专题进修班1,511个,培训技术骨干27,400人,对促进我国进修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使进修医学教育工作逐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对卫生部原有进修基地重新进行一次审定,对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和经费补助办法等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利于加强进修基地的建设,扩大主
办单位自主权,更好地为各地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此次审定认可95个单位为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开设685门进修课程(详见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原则上五年不变,其调整和停办须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并报我部科教司批准。
二、从1984年起,经认可的进修基地于年底将翌年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各卫生厅(局)(医学院校可直接下达),并按确定的进修课程、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工作,不再由我部统一分配名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进修基地招生计划和《课程目录》直接向进
修基地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招生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修基地进行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三分之一试点县应当优先照顾,对进修基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修基地必须按确定的“进修时间”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不能“以干代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员学习期满,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或撰写临床经验总结文章,考试考核或评审合格者,由进修基地发给结业证书,为晋职调资的依据之一;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亦不予补考,也不延续进修。
四、认可后的进修基地,我部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给予一定的教学设备补助费,以改善办学条件。卫生部临时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聘请国外专家来华举办的讲习班等,所需经费亦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学员的进修费由选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进修基地全额交纳,卫生部不再予以补助。对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八个省、区的进修生仍由我部全额补助。
上述地区凡不由卫生部或卫生厅(局)直接拨付或划转高教经费预算的高等医学院校,以及非卫生部门(含军事部门)的所属单位选送的进修人员,应照章缴费,卫生部不予补助。
各进修基地应将学员名单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我部科教司,以凭拨款。
五、各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进修基地做出书面总结和填写结业生名单,报卫生部科教司备查。
六、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亦请及时函告我部科教司。《通知》下达后,凡与其抵触的,应即行废止。
附件: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略)



198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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