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2011年度公务员考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8:23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2011年度公务员考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局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2011年度公务员考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联部2011年度拟录用担任三等秘书(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3名,欢迎符合条件并有志于党的对外工作事业的青年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录计划

翻译类9人,调研类3人,行政类1人。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二、考录条件

我部录用三等秘书(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报考我部人员,除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要求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语水平:报考翻译类职位的,本专业外语口笔译能力突出,英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水平(425分以上)。报考调研类和行政类职位的,英语应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水平(425分以上),能用英语独立开展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翻译类职位的,须有大型国际会议同声传译经历。

(四)报考“综合调研二”职位的,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专业为政治学、外交学、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国际传播学、科社与共运、世界经济、世界史(以下简称调研类专业),并且获得法学专业学历或学位。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该职位专业和学历要求:

1、本科为法学专业,研究生为调研类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本科专业不限,但本科期间辅修过法学专业,并获得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研究生为调研类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本科专业不限,研究生为调研类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本科为调研类专业,研究生为法学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中联部的考生均须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时间、报名程序及公共科目考试等安排请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有关通知,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报名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本人外语水平(包括参加考试时间、等级、所获证书或成绩)。报考英语翻译职位的,还须在备注栏注明第二外语水平。

(二)报名时须填写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确保准确无误,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三)报名时须详细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包括父母等直系亲属(已婚者还需包括配偶)姓名、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等(个体经营或务农地点须明确到具体地址)。

(四)报名时个人信息须填写完整,学习经历从高中开始填写,参加高等教育的学习经历要明确各阶段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获得的学历和学位。如有辅修专业且获得学位的,须详细填写并注明“辅修”。学习经历须完整,起止时间明确到月份。

(五)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份填写工作单位、职务,并在备注栏注明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学习经历、工作经历须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起止时间明确到月份(待业亦请写明起止时间)。兼职工作的经历,须注明“兼职”。

(六)非应届毕业报考翻译类职位的,须在备注栏注明是否有大型国际会议同声传译经历。

(七)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在备注栏详细填写我国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须在备注栏里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九)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报考,考生须在备注栏注明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是否同意报考。

(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未按上述要求报名者,资格审查时将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所填信息不准,其后果由报考者承担。



四、公共科目笔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有关考试安排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招考公告》。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

(二)部分非通用语专业水平测试。报考我部日语、法语2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

非通用语水平测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报考日语、法语2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水平测试。



五、专业考试和面试

(一)时间: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后另行通知。

(二)地点: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三)专业考试科目:

职位
专业考试科目

翻译类
外语笔试、外语口试

英语笔试、中文写作

调研类
综合调研能力考试

英语笔试、英语口试

行政类
财会业务知识考试

英语笔试、英语口试


翻译类重点考察考生本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译等基本功;综合调研类重点考察考生的调研理论基本功、文字表达能力和英语水平;行政类重点考察考生的财会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全体考生均需参加心理素质测试(不计入考试成绩)。(注:报考英语翻译的考生,英语笔试改为第二外语笔试。)

(四)考生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备查(如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交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书面证明),具体要求届时详见公告。



六、体检和考察

我部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一)综合成绩的确定方法:普通职位和非通用语(土耳其语、葡萄牙语、匈牙利语)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50%,专业考试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25%。非通用语职位(日语、法语)为:公共科目笔试和非通用语水平测试成绩占50%,专业考试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25%。

(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我部承担。

(三)考察:将到考生毕业院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考察。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凡报考者在报名、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七、其他

(一)有关考录信息可登录我部网站“公务员考录”专栏查询,网址为:http://www.idcpc.org.cn。

(二)我部公务员考录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10-83908009,电子邮箱为:gbzl@idcpc.org.cn。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局教育培训处,邮政编码:100860。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林 业 局
                              2013年2月25日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依据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旗)、县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所辖区,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以及县处级国有林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珍贵树种是《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办造字〔2008〕30号)中的树种。
  第五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是指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业绩突出,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见附录1),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具有推广示范价值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产生实行申报核验确定制。申报核验确定工作3年开展1次。
  第七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建设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木材战略储备的总体要求,围绕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技支撑、资源保护、生态文化、示范价值等内容,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工作,为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升珍贵树种培育水平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规章制度健全,政策机制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林业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建设配套完善;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工作,科学编制并颁布实施珍贵树种培育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珍贵树种培育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有专管人员和稳定的技术队伍,职能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政府扶持珍贵树种培育力度大,政策机制好,制定出台鼓励、扶持珍贵树种培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并有效执行珍贵树种培育计划、资金使用、作业设计、组织施工、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第九条 资源培育成规模,培育质量好。建有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基地,能够繁育适合当地栽培的主要珍贵树种苗木,满足本县珍贵树种培育需求,并能为周边地区发展珍贵树种提供优良种苗;珍贵树种培育规模大,秦岭、淮河以南的南方地区全县培育总面积达3万亩以上,秦岭、淮河以北的北方地区达5万亩以上;培育类型和模式多样,资源培育质量好,近3年珍贵树种人工造林(更新)合格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结构合理,混交林比例高于30%,林木长势旺盛,健康状况良好;抚育管护规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产学研结合,科技含量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与技术协作关系,新技术、新成果在珍贵树种培育中推广应用普遍;承担规划和作业设计的单位资质达到丙级(含丙级)以上,规划科学规范,作业设计符合《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施肥、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珍贵树种培育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
  第十一条 注重资源保护,保护成效好。珍贵树种天然林分、重要群落、古树名木保护良好,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100厘米以上珍贵树种古树名木资源清楚并得到挂牌保护,主要乡土珍贵树种种类收集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意识强,社会氛围好。媒体宣传广泛深入,科普工作扎实有效,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成为地方共识和传统,珍贵树种在城乡造林绿化中普遍使用,建成一批特色生态文化示范单位,树立了良好的生态形象。
  第十三条 辐射带动力强,示范推广效果好。在珍贵树种培育组织管理、政策机制、培育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出富有特色的模式和经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区域乃至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和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广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自查后,逐级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请材料(3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珍贵树种培育情况、主要成就和经验等,同时附以下三个附件:
  (一)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见附录2);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见附录3);
  (三)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申报条件组织开展实地核验;根据核验结果,对达到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于申报年度的4月底前以厅(局)文件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次排序拟推荐上报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名单,同时附以下五个附件:
  (一)县级申请材料;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三)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四)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省级核验报告;
  (五)县级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专家委员会,对省级推荐上报的示范县,对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自然地理、区位条件、适宜树种及典型性、代表性等因素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核验,提出审核意见和候选示范县名单,提交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文确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县获取资格后,要按照规划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搞好宣传发动,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政策机制,依靠科技支撑,开展技术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培育措施,探索培育模式,总结培育经验,不断提升示范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符合投入方向的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重点支持建设主体明确、林地林木权属清楚、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树种选择适宜、集约化程度高、管理规范的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推行示范基地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管理制度,确保示范基地建设质量。
  (一)示范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作业设计批复。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搞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依托科技支撑单位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探索建立科学的培育模式和适宜的政策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央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针对不同立地条件、培育模式、造林树种、培育目标等,做好林木生长、健康状况等观测记录,总结示范建设成效和经验,纳入示范县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要在示范基地建设区域树立“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标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按照技术、管理、财务等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由国家资金支持营造的珍贵树种示范林,要严格执行森林培育和采伐相关规定,除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征用外,在林木达到成熟之前不得主伐。以林苗一体模式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林木移植要科学合理,移植后的林分,必须保留适宜密度。
  第二十一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等工作。获得示范县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逐级向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全省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确定3年后,国家林业局要依据本办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投资计划、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规划等,对示范县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县资格;考核结果较差的,限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条件好、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珍贵树种培育成效好、辖区内2/3以上的县(区、市、旗)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其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录:1.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
     2.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3.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以上附录略,详情请登录林业局网站)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房地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
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出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通知,决定停止执行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培育住房消费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商品房面积测量质量,加快核发权证。
三、抓紧研究房地产测量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根据领导指示,近期建设部将会同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调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开展政府部门与房地产测量机构脱钩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完善立法,统一标准,规范房地产测量行为。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即将发布,房地产测量管理的有关办法也将在近期出台。《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量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予以贯彻。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0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