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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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四)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证券公司债券,其托管银行应当为结算参与人。投资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级别;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项所称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三)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四、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五、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单项投资比例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六、保险公司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按照境内外各类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置的资产统一计算,并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和单一品种集中度,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违反规定投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将予以处罚。
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八、本通知所称的投资余额,是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
九、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等级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标准,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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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经市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三高农业者,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
(四)积极培训管理人员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
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属港澳人士应征询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的意见,属外籍人士应征询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的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审议。市政府把已审核的名单经市委常委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表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证章,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予以宣传。授荣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进出广州地区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贵宾礼遇;
(三)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批准其在穗的个别眷属单程赴港澳协助办理业务,有关部门给予照顾;
(四)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荣誉市民在穗的房产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优先处理;
(六)对荣誉市民的直系亲属报考广州市有权录取的各级各类学校,给予优先安排录取;其他眷属按归侨侨眷待遇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金质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与《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一并执行。
1996年6月6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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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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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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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规定 │局令第26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考核暂行办法 │局令第27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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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 ┃
┃ │ │发 │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
┃ │ │ │作规则》(民航厅发[┃
┃ │ │ │1998]177号)取代, ┃
┃ │ │ │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
┃ │ │ │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
┃ │ │ │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 ┃
┃ │ │ │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
┃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
┃ │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发 │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
┃ │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 │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
┃ │ │ │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
┃ │ │ │关PMA程序所覆盖,另 ┃
┃ │ │ │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
┃ │ │ │改,可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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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
┃ │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 │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
┃ │ │ │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
┃ │ │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
┃ │ │ │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
┃ │ │ │当废止。 ┃
┠───┼──────────┼──────────┼──────────┨
┃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
┃ │行规定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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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
┃ │ │发 │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
┃ │ │ │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
┃ │ │ │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
┃ │ │ │让、报废收益的使用。┃
┃ │ │ │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
┃ │ │ │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
┃ │ │ │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
┃ │ │ │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 ┃
┃ │ │ │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
┃ │ │ │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
┃ │ │ │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
┃ │ │ │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
┃ │ │ │的职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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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
┃ │全监察工作规则 │ │主要是依据CCAR-61、┃
┃ │ │ │62、63、121部规章进 ┃
┃ │ │ │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
┃ │ │ │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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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
┃ │件管理试行办法 │ │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 │ │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
┃ │ │ │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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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
┃ │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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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 ┃
┃ │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发 │1996年8月1日发布、 ┃
┃ │技术检查的规定 │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 │ │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 │ │ │员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 │替,应当废止。 ┃
┠───┼──────────┼──────────┼──────────┨
┃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 ┃
┃ │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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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
┃ │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发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替,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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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 ┃
┃ │用协调世界时(UTC) │发 │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 ┃
┃ │的通知 │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
┃ │ │ │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
┃ │ │ │则规定,在《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 │ │ │(2002年)总则部分中┃
┃ │ │ │第2.1.1节有详细规 ┃
┃ │ │ │定,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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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
┃ │程序 │ │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
┃ │ │ │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 │ │ │已不相适应,应当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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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
┃ │行规定 │ │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
┃ │ │ │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
┃ │ │ │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
┃ │ │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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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
┃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局发 │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
┃ │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
┃ │ │ │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
┃ │ │ │理暂行规定》,目前已┃
┃ │ │ │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
┃ │ │ │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 ┃
┃ │ │ │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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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
┃ │ │ │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
┃ │ │ │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
┃ │ │ │函》(1994年1月3日[ ┃
┃ │ │ │94]劳部发59号)和人 ┃
┃ │ │ │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 │ │ │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 │ │ │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 │ │ │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
┃ │ │ │标准的批复》(1994年 ┃
┃ │ │ │10月26日[94]人薪函┃
┃ │ │ │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
┃ │ │ │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
┃ │ │ │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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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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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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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
┃ │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局发 │《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
┃ │暂行规定 │ │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
┃ │ │ │([86]民航局字第 ┃
┃ │ │ │400号)、民航局《关 ┃
┃ │ │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
┃ │ │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
┃ │ │ │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
┃ │ │ │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
┃ │ │ │通知》(民航局发[ ┃
┃ │ │ │1992]383号)作出了 ┃
┃ │ │ │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
┃ │ │ │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
┃ │ │ │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
┃ │ │ │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
┃ │ │ │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
┃ │ │ │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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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 ┃
┃ │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 │ │ │(审法发[1996]334 ┃
┃ │ │ │号)和从1997年1月1日┃
┃ │ │ │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
┃ │ │ │计事项评价准则》(审┃
┃ │ │ │法发[1996]342号) ┃
┃ │ │ │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
┃ │ │ │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
┃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
┃ │行规定 │ │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
┃ │ │ │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
┃ │ │ │审批的若干规定》(民┃
┃ │ │ │航计发[1995]232 ┃
┃ │ │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 │ │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
┃ │ │ │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 │ │[1997]17号)两个文┃
┃ │ │ │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
┃ │ │ │际上已经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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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 ┃
┃ │法 │发 │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
┃ │ │ │用","科技基金"已被 ┃
┃ │ │ │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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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 │的暂行规定 │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
┃ │ │ │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
┃ │ │ │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
┃ │ │ │盖,应当废止。 ┃
┠───┼──────────┼──────────┼──────────┨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 │同前项。 ┃
┃ │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发 │ ┃
┃ │行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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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
┃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
┃ │ │ │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
┃ │ │ │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
┃ │ │ │法应当废止。 ┃
┠───┼──────────┼──────────┼──────────┨
┃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1987年7月1日[87]民航│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
┃ │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局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
┃ │的通知 │ │国合同法》执行。本通┃
┃ │ │ │知应当废止。 ┃
┠───┼──────────┼──────────┼──────────┨
┃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
┃ │工作的通知 │发 │项,该事项已经完成,┃
┃ │ │ │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
┃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 │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发 │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
┃ │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 │ │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 │ │ │办发[1998]71号) ┃
┃ │ │ │中,取消了该项职能,┃
┃ │ │ │本通知应当废止。 ┃
┠───┼──────────┼──────────┼──────────┨
┃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
┃ │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发 │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
┃ │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 │ │ │保卫条例》、《中国民┃
┃ │ │ │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 │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1989年10月25日民航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
┃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9]102号文件替 ┃
┃ │ │ │代,应当废止。 ┃
┠───┼──────────┼──────────┼──────────┨
┃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发 │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 ┃
┃ │规定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
┃ │ │ │理暂行规定》(民航规┃
┃ │ │ │发[1999]194号)执 ┃
┃ │ │ │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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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
┃ │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发 │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
┃ │续的通知 │ │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
┃ │ │ │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
┃ │ │ │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
┃ │ │ │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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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
┃ │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 │管理办法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
┃ │ │局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
┃ │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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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1986年10月21日[86]民│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航局字第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准和要求 │ │卫生法(试行)》,在┃
┃ │ │ │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
┃ │ │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
┃ │ │ │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
┃ │ │ │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
┃ │ │ │据,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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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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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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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1986年12月10日中│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 ┃
┃ │程序 │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号发布的《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
┃ │ │ │ │起草、制定程序的┃
┃ │ │ │ │规定》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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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2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飞行规则》明令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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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指挥工作细则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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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1982年12月21日中│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导航工作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5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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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1997年11月中国民│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工作条例(试用本│用航空局印发 │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6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气象工作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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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1983年8月23日中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 ┃
┃ │记证颁发程序和管│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理规则 │办字第97号通知中│ │第15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2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
┃ │ │布的《中国民用航│ │登记的规定》明令┃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废止。 ┃
┃ │ │第四章中包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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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航空运输、通用│1988年2月9日中国│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
┃ │航空定期统计表》│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民航生产七表、│ │ │国家统计局令第16┃
┃ │八表、九表、十表│ │ │号发布,自1991年┃
┃ │ │ │ │1月1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
┃ │ │ │ │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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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1983年8月23日中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 ┃
┃ │程序及管理规则 │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办字第79号通知中│ │第17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0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 │ │发的《中国民用航│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明令废止。 ┃
┃ │ │第五章中包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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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1985年6月9日中国│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 ┃
┃ │规定 │民用航空局颁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8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
┃ │ │ │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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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1982年6月9日中国│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 ┃
┃ │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26号发布、自 ┃
┃ │ │ │ │1992年10月1日起 ┃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 │ │ │ │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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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
┃ │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1号发布、自发布┃
┃ │ │ │ │之日起施行的《民┃
┃ │ │ │ │用航空器维修许可┃
┃ │ │ │ │审定的规定》明令┃
┃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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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1990年4月29日中 │1995年11月15日│被1995年11月15日┃
┃ │起草、制定程序的│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规定 │1号发布 │ │令第45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中国┃
┃ │ │ │ │民用航空局法规起┃
┃ │ │ │ │草、制定程序的规┃
┃ │ │ │ │定>的决定》修正┃
┃ │ │ │ │后重新公布的《中┃
┃ │ │ │ │国民用航空总局规┃
┃ │ │ │ │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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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1990年5月26日中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 ┃
┃ │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月5日中国民用航 ┃
┃ │ │第3号发布 │ │空总局令第86号发┃
┃ │ │ │ │布、自发布之日起┃
┃ │ │ │ │施行的《中国民用┃
┃ │ │ │ │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 │ │ │ │规则》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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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1991年2月10日中 │1995年12月14日│被1995年12月14日┃
┃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17号发布 │ │令第46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民用┃
┃ │ │ │ │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 │ │ │ │格审定的规定>的┃
┃ │ │ │ │决定》修正后重新┃
┃ │ │ │ │公布的《民用航空┃
┃ │ │ │ │器维修人员合格审┃
┃ │ │ │ │定的规定》明令废┃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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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旅客、行李国内运│1985年1月1日中国│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 ┃
┃ │输规则 │民用航空局发布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 │ │令第49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旅┃
┃ │ │ │ │客、行李国内运输┃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1985年中国民用航│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
┃ │物国内运输规则 │空局发布 │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 │ │ │第50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
┃ │ │ │ │国内运输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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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1985年7月10日中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
┃ │器飞行人员执照暂│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行规定 │ │ │第51、52号发布,┃
┃ │ │ │ │自1997年1月1日起┃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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