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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2:41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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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1994年9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 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

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

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

第十一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2—3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1个体检站,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伍。

第十五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五章 政治审查与审批定兵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政治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

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

第十九条 审批确定应征入伍的新兵,应对政审、体检全部合格的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党团员和先进个人、文化程度较高、身材高大和体格健壮、有专业特长、经过民兵训练等具备较好条件的公民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要严格按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准入伍的新兵,应由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入伍通知书》,并办理入伍手续。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办理入伍手续。

第六章 交接新兵与接收退兵

第二十一条 交接新兵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
  
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兵、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主动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的安全起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复查,被确认不合格或不适宜在部队服现役而被退回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予以接收。退兵后不再补换。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45天,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90天。退兵统计上报时间为退兵时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四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兵役机关应做好善后工作,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入伍时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影响较大的;
  
三、台湾省籍、归侨、侨眷青年积极应征,家属支持,表现比较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
  
三、工作积极认真,深入扎实,效率明显提高的。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行政责任明确,工作秩序良好的;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辖区内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的;
  
三、执行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自觉防范违犯征兵政策纪律行为和杜绝徇私舞弊问题有成效的;
  
四、所征集的新兵符合政治、身体、文化要求,新兵综合素质高,未发生因政治问题退兵的;
  
五、征兵工作改革成效显著,反映情况迅速,总结报表及时准确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要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宣传。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晋升的考评条件。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坚持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不接受上级征兵办公室领导,违反征兵工作的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征兵政策,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故意把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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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10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高龄特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确保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省、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特困老年人是指接受政府“低保”后,因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或其它原因仍生活困难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百岁老人是指按照户籍资料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经老龄部门确认生存的老年人。
  第三条 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工作,依照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老龄部门要求,对当地高龄特困老人和百岁老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动员、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高龄特困老人进行捐助,建立多元化救助体系,增强保障实力。
  第五条 由市老龄办、慈善总会把救助名额分配到各县(区)。
  (一)特困救助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乡(镇、办)签署意见,报县(区)老龄办、慈善总会审查,市老龄办、慈善总会备案。
  (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由本人或家属申请,市、县(区)老龄办及所属地方户籍部门审核。
  第六条 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的标准依据我市实际,每人每年500元,市级每年救助200名,各县(区)救助名额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市级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筹集,市慈善总会给予支持。
  第七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每月150元,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第八条 救助金和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由老龄部门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九条 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及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的名单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乡老龄部门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办)老龄部门逐级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严格管理、定期核实。
  第十二条 救助金和长寿补贴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不予批准救助的,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救助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老人救助和长寿补贴款项的;(三)虚报、瞒报救助对象情况,冒领有关款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



中小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的具体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使中小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确保“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落实到位。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把公安机关“八条措施”同教育部“六条措施”结合起来,共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二要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基本情况,了解中小学校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停车泊位施划等方面的需求和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三要建立定期排查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制度,对排查结果要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四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坚决纠正、严厉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超速、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要切实落实“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有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努力减少发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五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大队、中队要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民警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能少于2次。要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六要高度重视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接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报警的,要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抢救工作,并及时通知学校。



三、强化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二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三是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学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四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上下学的制度。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对中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学生德育考核。五是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但要避开交通要道,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六是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四、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管理,要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



五、切实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并督促中小学校在年底前落实以上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检查与年底前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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