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55:32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农办垦【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内蒙古海拉尔、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今年以来,全国农垦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推进改革开放步伐,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着重推进民生建设,农垦经济社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仍然突出。为做好2013年发展计划工作,请各垦区和单位客观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准确判断和把握发展趋势,切实编制好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析总结2012年发展计划工作

  结合自身“十二五”规划,请各垦区和单位认真分析总结2012年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包括:2012年经济运行情况和各项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等重要工程和项目的落实和建设情况;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编制2013年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农垦“十二五”规划实施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编制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分析研判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研究提出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预期目标、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建议等;同时按照有利于垦区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巩固提升农垦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则,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科学编制重点产业和主要领域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有关要求

  请各垦区和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及表格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农垦局发展计划处(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稿。

  联系电话:010-59192621

  邮箱:NKJJTCH@AGRI.GOV.CN

  附件:1.2013年主要经济指标计划表

  2.2013年水电路房建设计划表

  3.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
农办垦〔2012〕70号.CEB
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表式.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KJ/201211/t20121105_3012111.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略)



2013年4月8日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
  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第五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第六条 市徽图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开展活动使用的荣誉证、请柬、信封等文书上可印有市徽图案;
  (二)在旗帜、徽章、奖牌、佩饰上使用市面图案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认为可以使用市徽图案的场合。


  第七条 市徽及其图案严禁用于:
  (一)私人庆吊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场合。


  第八条 悬挂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承担制作市徽的企业,应按市政府规定的通用尺度进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图案的徽章、佩饰、奖牌等制品的制作规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市徽。


  第十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