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35:25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9号



   现对《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8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修改和重新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二、本规定施行以前受理的尚未完成注册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销售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并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备案。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相关事项备案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http://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注册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材料1份;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进行上述第四至第八项备案事项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电子报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析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王胜宇


  社会责任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该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基本的、最起码的生活准则。社会责任与精神世界的建设,是构建一个国家软实力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已不可避免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对于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这是现代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责任,一方面将企业与社会发展更加密切的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也指引着社会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多地站在企业的角度,三者互相扶持。笔者拟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重整制度下各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分布及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述,证成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交互性社会责任的存在。
  一、重整状态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异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实际上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它包括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为整体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同时也包括在提高本企业员工及家属生活质量、当地社区服务乃至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各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企业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企业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不仅企业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企业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这种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传统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改善人们的生活,引导健康的消费观念;付给职工合理的薪资使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补偿,企业对员工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的良好效益能够给他们丰厚的投资回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可以为社区内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有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企业是与其相关的其他组织的重要服务对象,对于其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为社会创造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保证社会各经济部门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以及保证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物质条件,亦即为保护社会利益及社会发展提供使用价值形态的财富;另一方面,企业为国家及各级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即从价值形态上为国家作贡献,以增加国家积累资金,促进国家建设事业迅速发展。此外,企业还应当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支持和捐赠,帮助教育、娱乐、社会贫困地区的发展,这是近年来企业传统社会责任的延伸。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建价值的债务人企业实施的,旨在实现债务调整、挽救其生存,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状态下的企业,其原有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经济上陷于困境当中。首先是来自债权人的“攻击”,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例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行为。其次是企业营业面临巨大困难,例如,因信用下降而难以获得贷款,造成资金匮乏;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裁减人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等。再次是企业的管理遭遇困境,例如,企业原管理层不再给予关注,大量员工面临失业;既有的生产能力闲置、废弃;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等等。
  因此,重整中的企业,已经不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强势群体”,已经蜕变为“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获得作为“弱者”的保护与支持,各利益相关者应当挽救企业于水火之中,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如果利益相关者人人都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将有关财产和债权的清理、重整程序设计成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那么这时的企业,就好比一匹病马,它面临着被屠宰分食的命运。按照营运价值理论,“马肉”的价值(清算价值)小于“活马”的价值(营运价值),“杀马”造成的价值损失是大家的损失,而“救马”所挽救的这部分价值便是大家的获益。所以,破产重整制度为促成合作而要求各利益相关者承担起对困境企业的社会责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在此时变异为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模式的挑战。其思想渊源来自多德在1932年的经典文献。他指出,“企业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员工、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利益。”(注释:转引自卢昌崇:《企业治理结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此后,学者们分别从企业战略、社会责任、经济伦理等角度进行论述,推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共同体,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由此可见,企业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利益主体。经济学家布莱尔指出:“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总是依赖于其他的相关资源的,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都可能使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结合现实我们知道,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这从客观上要求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产生危机之时——例如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尽可能的通过合作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危机。而且现代企业的主要创新能力越来越依赖人力资本,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正越来越弱,人力资本实际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一旦企业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让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中肩负起社会责任,可能更有助于追求企业与个人的长期发展。
  在社会学领域,一个始终被强调的概念是社会的和谐性。按照社会组织理论的说法,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各个主要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相关者从人格上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其社会属性要求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成员,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及社会利益。一旦企业进入重整,企业所应承担的这些责任均会荡然无存,社会已不可期待一个尚需别人帮助的企业再去履行它本身不可能履行的责任,而这些责任的销声匿迹会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集团,在利益交错复杂的重整中必然会导致企业周围环境的不安,破坏和谐的社会环境。因而,面对重整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应以“退让”,甚至“投入”的姿态来进行重整,担负起自身对企业的责任,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存的空间,实现自身长远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之必要性判断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现象有关:一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二是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只有股权人的意愿或利益得以充分体现。过去的破产制度忽视了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境遇和利益,使得企业破产或产权变更带来的外部性或对社会利益的冲击没有找到合适的处理方式,以至于造成外部社会利益的激烈碰撞。可以说,“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是法学理论的一种进步,对经济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要求不能只关注某些人的利益,还必须看到企业与各种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
  企业进入重整必然会有来自于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而这些压力往往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极少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冷静下来对企业的未来进行审慎的分析,而这些“缺乏理智”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行为必然会使企业更加难以摆脱现实困境,一旦企业破产,这些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团体必然会“树倒猢狲散”般的分崩离析,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还有利益相关者本人。因而,此时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担负起各自的责任,给予重整的企业以强势的支持,使企业能够以一种积极稳妥的心态进行重整,再一次构建企业的利益集团。
  四、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承担一系列社会责任,进行权利的减让,是困境企业实现浴火重生的关键,也是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获益者,对企业、社会的回报。但是如何避免企业重整中利益相关者“公共鱼塘”的毁灭?重整制度如何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赋予利益相关者与困境企业同等的重整地位与权利救济路径?确实是企业重整制度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基于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现代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鱼水关系,并且就利益相关者而言,在社会发展形势的大背景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已经或正在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入到合理分配以及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上来。那么,对于深陷困境的重整程序下的企业而言,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使企业摆脱困境,其利益相关者应承担起怎样的社会责任呢?
  1.债权人责任分布。《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等多重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债权人会议从程序上保证了债权人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对重整过程的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应该认识到,针对于企业重整及债权人而言,《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债权人能够在自身利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尽快达到良性重整,使危机企业避免破产、得以再生。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务必做到良性和专业,这也是债权人在企业重整中的基本责任。
  2.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分布。债务人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3)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分布。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由管理人追回。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职工责任分布。《企业破产法》给予困境企业职工优先受偿权,维护了危机企业职工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权益。因为翻看旧历,一旦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往往血本无归,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到位之前,这些职工的生活可能出现严重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于此同时,企业职工在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应当积极配合困境企业的重整工作,帮助避免企业破产之后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隐忧,以达到重整的目的。
  5.政府责任分布。企业的重整通常离不开政府的援助或政策优惠。此外,政府应当保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企业重整目的得以充分体现,进而通过行政手段找寻合适的处理方式,减缓企业重整对社会利益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6.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责任分布。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以平衡成本为导向的合作关系。而一旦企业处于重整之中,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需要依靠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进行维持,这一方面需要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通过专业手段维持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对危机企业的资源供给;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应政策、法规来保障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企业重整期间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保存企业的前提下,不应以恶意手段导致重整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及增加社会经济次序不稳定因素。
  五、结语
  社会需要企业,企业如果尽可能多地分担社会责任,就能有效地营造出自己赖以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观空间,自己的成长才有了切实保障。然而社会各类存在体在交互往来之中,是否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这个理论命题的反省落实在企业法上,即需讨论:是否存在社会责任的双向性?——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反之,利益相关者是否也应当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笔者以为,随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在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对其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表现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的企业之社会责任。同时,社会责任的交互性也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与之利害相连的企业本身,承担起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作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其权益与企业存亡息息相关,利益相关者同样需要企业的平稳发展为其提供更多的利益结果。因此,无论从社会价值层面分析,还是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危机企业的重整过程中,《企业破产法》在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于重整企业肩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要求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108号)的统一部署,各地粮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情况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继续做好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 中期督导检查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要求,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108号),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活动。各地粮食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五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客观总结,广泛宣传和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将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粮食部门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大力加强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顺利完成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五五”普法顺利开展

  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粮食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各地粮食部门高度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处室和单位,形成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粮食普法工作体系,为“五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天津市粮食局定期召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传达市政府、国家粮食局关于普法工作的要求,研究提出指导行业普法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制定普法计划,全面落实工作。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地方普法办的要求和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意见以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及时提出年度普法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确保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山东省粮食局在制定普法工作规划时坚持“四个结合”,即上级普法规划与本单位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部门专业法律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普法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学法、守法与立法、执法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检查。各地粮食部门采取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组织评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安徽省粮食局在全省粮食行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统一考试,重点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与粮食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检验了“五五”普法前期的学习效果。

  (二)重点开展对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五五”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各地粮食部门结合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围绕宣传主题,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两个条例的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宣传方案。各省级粮食部门按照每年条例的宣传主题,及时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措施和要求。

  二是结合本地情况,创新宣传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各地粮食部门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在繁华地段现场宣传、借助各类媒体开展宣传、与条例贯彻落实相结合、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条例宣传活动。河北省粮食局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对已经审批的23家企业由经办人员当场发放宣传册、宣传画,讲解粮食经营规则、经营者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去年条例宣传活动集中启动前,突发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许多地方自发地把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与维护灾区粮食市场秩序、献爱心送温暖、普及抗震救灾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向粮食经营者宣讲条例有关知识外,还深入到救灾粮食加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保证救灾粮食质量。

  (三)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五五”普法期间,各地粮食部门在继续面向全社会进行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粮食经营者,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广东、新疆等省(区)粮食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将学法及考试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将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调动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北京市粮食局制定公务员法制培训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务员法制培训的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学法时间,从制度上保证了机关公务员的学法效果。黑龙江省粮食局组织全局公务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活动,并将公务员学法情况作为年度优秀处室和优秀公务员评选的重要标准。

  三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为重点,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湖南、陕西、宁夏等省(区)粮食局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岗位培训,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定期举办全省(区)粮食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法律专家进行授课,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粮食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福建、江西等省粮食局主动扩大宣传范围,组织粮食企业干部职工系统学习《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邀请法律专家就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预防经济犯罪等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举办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五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江苏省粮食局面向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重点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和法律中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关规定,通过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和增强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坚持粮食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坚持法制学习宣传与法治具体实践相结合,以“法律六进”和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强化了法律学习,提高了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一是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各地积极制定粮食“法律六进”活动方案,重点推进粮食法制进乡村、进企业活动。河北、湖北等省粮食局将粮食“法律六进”活动与“三下乡”、“放心粮油进农村”等活动结合起来,深入乡村,现场发放粮食科普资料和法律书籍,免费赠送科学储粮示范仓以及储粮药品,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咨询和科学储粮技术服务,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编印经验材料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本辖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

  (五)坚持丰富传统宣传手段与创新宣传形式相结合,着力提高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各地粮食部门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丰富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现代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宣传的覆盖面,增强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

  一是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手段的优势,提高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各地粮食部门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派发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展板、举办现场咨询,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介绍法律知识、制作法制宣传节目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扩大了粮食法制宣传的社会认知度。甘肃省粮食部门主动将每年条例的集中宣传时间由一周延长为一个月,采取集中时间、统一安排、上下联动的方式,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条例进行深入宣传,全省设立宣传点近500个,举办宣传活动逾600次,参加宣传人员超过1万人,发放宣传材料60余万份,出台宣传车辆近700车次,现场接受宣传的群众超过40万人次,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性。不少粮食部门在依托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积极发掘和利用网络的宣传优势,通过在互联网上举办在线访谈、在线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吸引了广大网民踊跃参与,拓宽了粮食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了粮食法制宣传的社会认知度。

  “五五”普法开展两年多来,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粮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得到提高。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推进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普法工作创新意识不足,与现阶段粮食普法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三是普法经费在有的地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粮食普法活动的开展。

  二、下一步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党的十七大对普法工作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要深入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粮食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粮食法制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粮食法制工作是粮食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粮食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地粮食部门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把粮食法制工作放在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中统筹研究和安排,增强做好粮食法制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直面矛盾、破解难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粮食流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制度保障。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服务三农,服务民生,在粮食流通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各地粮食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出发安排部署粮食普法工作,在粮食流通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在普法内容上,要将粮食收购政策、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食质量卫生制度、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粮食应急制度作为今年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普法对象上,要将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今后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为粮食流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建立健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把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实现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逐步完善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激励机制,使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更明确、要求更具体,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工作的有序性和权威性,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为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争取把普法经费列入专门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加大普法经费的投入。

  (四)不断探索和创新粮食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各地粮食部门要努力创新普法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充分发挥普法队伍的作用,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普法的服务性;采用以考促学、学工结合等形式,调动广大粮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宣传人员和宣传对象的互动,增强普法的群众参与性。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