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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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1991年8月26日地质矿产部令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对因工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负有责任(含领导责任)的人员,在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拔使用、核准3%晋级指标和地勘单位管理升级时,同级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否决意见,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执行。
第四条 部、局(厅)负责对评定授予部、局(厅)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标实行安全否决。
一、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负有直接责任(含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因工表内外责任死亡事故;
2、因工表内外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二、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队,车间、车队、实验室、机台、坑口、班组及负责人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人员死亡;
2、重伤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
三、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队,厂级单位及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死亡2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四、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厅)级单位和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3人以上的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
2、职工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王率超过本系统(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系统;石油海洋地质局系统;工厂、院校、科研系统,下同)考核期内平均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50%以上。
第五条 在提拔干部时,必须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标实行安全否决:
一、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因工表内外责任死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含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队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辖单位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应提拔使用。
三、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局(厅)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辖单位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严重,全局(厅)职工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均超过本系统考核期内平均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一倍以上的,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应提拔使用。
第六条 局(厅)或相当局(厅)级单位在核准所属单位3%晋级指标时,必须对该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凡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对该单位3%晋级指标实行程度不同的否决。安全否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其他局(厅)级单位根据所属单位人数、工作性质、年货币工作总量(年投入地勘费与对外经营收入之和)制订。
第七条 部、局(厅)所属企业在申报国家企业升级时,按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委、原劳人部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地勘单位管理升级按《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升级标准》中安全考核指标进行否决。
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负有责任人员按本规定实行安全否决,不能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事故处理和处罚仍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开展与安全有关的单项奖励活动中,只对该项进行安全考核,依据本规定实行否决。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某数以上”,含某数;“某数以下”,不含某数。
二、直接经济损失,系指因工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生产性火灾及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责任事故,包括生产责任事故和我方负有50%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因工表内外责任事故,系指在地质勘探和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地质矿产部本部门内人员(含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伤亡及造成本部门外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五、领导责任,系指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而导致所属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直接领导责任,系指因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的领导者所应负的责任。
七、直接责任,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所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各石油海洋地质局及部各直属单位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国家科委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
科委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