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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党国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07:45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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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
               
    党国印

  
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一 . 引言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经验。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1 ?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 " 自治民主 " 。 2 ?在传统乡村社会,可以有 " 自治 " ,但不会有 " 民主自治 " ;真正的传统乡村社会不存在对民主政治的需求。 3 ?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 4 ?通常,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 5 ?中国推行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标志着一场新的 " 乡村动员 " 已经开始,其政治发展的后果尚难以预料。 6 ?乡村政治改革必须遵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前提下,政治家的领导技巧才能够驾驭政治改革进程。

" 村民自治 " 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 ?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历史的考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政治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主要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 " 每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 ' 政治 ' 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 -- 外交、军事、国家财政。 " 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罗马这个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罗马城的最高长官。皇帝作为取得胜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庄遍及帝国各地,并成为其岁入的重要来源(罗斯托夫采夫, 1957 , 195 ~ 230 页)。显然,这种自治性政治关系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国乡村 " 自治 " 。

  英国中世纪的乡村似乎也有某种 " 自治 " 。乡村庄园有议事厅,是村民的活动中心。 " 村民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就进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而无需承担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 " 但是,这种乡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国那时奉行等级制度,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至少有 21 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规定。法律对于低等级的维兰( villani ,占农民总数的 40 %以上)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无权控告领主,法庭上不能申辩等。这种 " 卑贱的人 " 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的地位也极为软弱( A. 勃里格斯, 1987 , 81 ~ 82 、 131 ~ 132 页)。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有所不同。在中世纪, " 由于领主权力的极度膨胀,使得法国的领主在法庭上有绝对的权威。 " 法国的维兰( villa )不论是自由农还是农奴,都服从领主,与领主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 1931 , 95 页、 101 页)。法国曾有过家庭共同体,人口有时近百口,几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这种共同体的产生与法国一些地方实行按户征税的税收制度有关。法国还有过乡村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各种共同经营的规定(临时耕种法则、公共牧场、收获日子等)。在某些情况下,乡村共同体是农民与国王斗争的组织。 13 世纪巴黎北部的卢夫尔人自己建造教堂,选举镇长,批准治安条例,维修公路和水井,与 " 国王的人 " 对峙。有的乡村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 " 公社 " ,并赢得了公社契约。但是,这种合法化的团体经过与领主的斗争与妥协才得以确立。冲突一般要经过法官裁决,法官代表的是领主,而不是团体。在一些共同事务中,只有领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挥权(马克·布洛赫, 1931 , 190 ~ 200 页)。总体上看,法国农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谈不上民主自治,这正如威尔逊所说: " 巴黎自始至终没有丧失对农村的控制,也没有丧失对税款贪得无厌的胃口,这项税款是用来供养军队和官僚机构的 " ( J.Q. 威尔逊, 1989 , 367 页)。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 " 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 " (布罗代尔, 1990 , 56 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 170 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王权政治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使王权政治止于村社共同体边界?一般来说,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据英国 12 世纪出现的一部《财务署对话录》记载,国王和群臣仅征收赋税一项已是 " 强加于他们的最沉重负担 " (勃里格斯, 1987 , 22 页),更不用说介入村社共同体的其他方面。与王权相对照,村社共同体中的宗法关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种民主制的形式。《简明剑桥中世纪史》也有类似介绍(诺斯, 1981 , 145 页)。中国的情形也大抵如此。许纪霖、陈达凯指出:对于乡村的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许纪霖、陈达凯, 1995 )。

  传统社会的乡村可以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权威系统。首先是传统道德的权威。道德依靠羞耻心造成的心理压力来维持共同体秩序,而羞耻心的作用强弱程度依赖于共同体成员流动性的大小。流动性越小,人们越不容易逃避羞耻心的惩罚,因为羞耻心通过共同体成员的鄙视而起作用。族长、乡村绅士通常是维护道统的权威。其次是宗教的权威。在传统社会,统一的宗教可以与国王斗法,但并不一定把自己的触角伸向乡村共同体。中国古代乡村信仰的神祗并不统一,一些民间人物也可以被神化而得到供奉。古罗马帝国时的乡村也有自己的土神(罗斯托夫采夫, 1957 , 277 页)。由此看来,不仅道德的作用加强了乡村共同体的某种自治性质,宗教也可以被用来成为自治的手段。无疑,这两种手段都与民主政治产生的权威无关。

  综合上述各种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本来具有某种自治性质,但并非 " 民主自治 " 。



  三?乡村动员的社会功利主义分析

   " 动员 " ( Mobilization )一词经亨廷顿著作的传播,其政治学意义已经比较确定,即指传统社会的居民由一定历史条件的推动而参与现代化的过程。这个条件应该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但政治学家更多地讨论了政治条件。不发达社会乡村动员的方式、程序与时机选择,与动员的成败密切相关。本节拟从社会功利主义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是说价值观的立场对笔者没有意义,而是因为这种立场无助于科学地认识问题。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乡村动员可能符合大众通行的价值观,因为乡村动员的过程是解除农民的宗法束缚和宗教束缚的过程。但是,不合时机的乡村动员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乡村权威结构而导致社会动乱,这一后果并不能给农民以真正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不具备乡村动员的条件,理性的政府可能会采取牺牲社会弱势集团的立场,而弱势集团通常是普通农民集团。美国政治学家赫尔德曾解释过一种残酷的 " 置换战略 " ,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 " 艺术 " ,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戴维·赫尔德, 1996 , 318 页)。这种置换战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残酷的,但却是政治现实。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主题之一是政治参与(社会动员的主导形式)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他的观点,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亨廷顿, 1968 , 51 页)。

  按照亨廷顿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状态也与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关。孙中山的南方政权放手对中国下层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动员,包括对乡村农民的政治经济动员,但动员机构主要由当时与国民党进行合作的共产党掌握。 1926 年 1 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共产党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乡村动员。但是,这种动员的后果很快表现为国民政府不能控制局面,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国共分裂,共产党在 " 非法 " 状态下继续进行乡村政治动员(王跃, 1995 )。 1928 年,蒋介石、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国民党三全大会又进一步限定了农民运动的内涵。到 1930 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立法原则》,规定只有 " 耕作农地面积在 20 亩以上 " ,或是 " 中等学校毕业习农业者 " 才可成为农会会员(张益民, 1995 )。但是,在当时政治腐败、豪强割据的局面下,国民政府已经不能阻止共产党所进行的乡村动员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在中国大陆上葬送了国民党政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对乡村进行社会动员的同时,也产生了控制农民的强大的组织系统。政权建立后,农民普遍赢得了土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减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标志着中国乡村动员的停止。此后实际上实行了赫尔德所讲的 " 置换战略 " ,以长久地牺牲农民的利益开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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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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