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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7:48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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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贸委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00-10-5



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滚船、客箱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船舶主机制造

5.船用电站制造

6.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制造

7.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制造

8.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制造

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开发制造

4.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5.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6.航空航天新型材料、新工艺及应用

7.燃气轮机制造

8.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9.卫星应用

1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

11.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2.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皮革后整理加工

6.高技术陶瓷、高档出口日用瓷制造

7.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8.酶制剂生产

9.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0.无氟制冷技术开发

11.黄原胶(食品级)生产

1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13.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14.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

15.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6.单系列日产400吨及以上聚酯生产

17.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

18.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生产

19.碳纤维、芳纶纤维、新型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20.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21.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22.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3.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

24.单线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

25.符合经济规模的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

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与装备制造

10.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1.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地铁、轻轨(设备国产化比例70%及以上)及公共交通建设

2.城市道路建设

3.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制造

4.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5.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6.城镇燃气工程

7.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9.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0.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2.城市汽车燃气改造工程

二十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与工程

3.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4.废弃物综合利用

5.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6.消耗臭氧层替代物开发

7.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8.农膜回收及无害分解技术开发

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

8.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租赁服务

12.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

13.文物保护

14.高等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6.信息网络建设

17.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

18.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19.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0.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1.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2.地级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4.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专利、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5.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就业、法律、环保咨询

26.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27.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及服务

28.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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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技装﹝2005﹞66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打造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49号)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政府推进信息化的宣传、培训、交流等。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是资金使用的技术评审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的申报信息,每年初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
(一)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工业企业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
2、项目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初级信息化以上水平。
3、企业已完成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
4、信息化项目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本办法所指的当年实际投资额,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的财务付款数,下同)在100万元以上。
(二) 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当年实际投资额。
2、补贴标准:被确定为当年企业信息化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配套承担。
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服务平台要以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软件系统为基础;以行业或块状经济区域内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为主业;以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为目的。
服务平台具备较完善的企业间(链)交换、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机制;有一支信息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专业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运营模式。
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服务平台建设中外购的软件及技术开发、咨询、监理以及运营初期费用等。
补贴标准:列入市级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的项目建成运行后,按项目实际外购软件和技术开发、咨询、监理支出额,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平台运营单位按1:1:1配套承担,单个示范平台市级财政的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二年内,给予每家注册用户半免优惠,优惠所需费用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后补贴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年使用费按6000元计算)。
第六条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条件,实现软件正版化;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企业首席信息官(CIO);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或接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高级信息化水平。
(二)奖励标准
被认定为宁波市重点信息化示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政府奖励。
经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政府奖励。
第七条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是指市经委、市信息办牵头组织的面向企业、块状经济运营实体多层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宣传、培训、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企业申报资料
1、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补助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二)。
补助企业确定
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初审后,确定待核实企业名单,并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市级财政信息化资金当年预算和全市信息化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总规模情况,按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未获得过信息化资金补助的企业优先、企业信息化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大小排序,确定该年度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九条 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随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第十条 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由市经委、市信息办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主要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方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重点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的申报受理每年一次,市级部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属地企业,申报材料经同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计划与经济局)、信息办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推荐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委,市级属地企业一式三份直接报市经委。
申请表、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网站上下载,当年度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将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根据宁波市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补助文件,按企业属地,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财政申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经济发展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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