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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3:06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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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用血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当年医疗用血的供求状况,制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区、县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并将本区、县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所属单位,并将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要求与责任单位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系统法定代表人签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与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
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当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动员组织适龄公民献血的职责、年度献血计划、保障措施及奖惩内容。
第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院校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用血情况落实献血计划。
承担献血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的时间要求和任务量,做好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完成献血计划。
第十条 公民献血时须持《居民身份证》,采血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严格执行验证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献血任务的单位在完成献血任务30日后,到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领取《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和《公民无偿献血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献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献血任务30日后,到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统一领取《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对逾期仍未完成的,按照《北京市血液调剂费用筹集办法》的规定收取献血补偿金。
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献血补偿金的,其未完成的献血指标数累加到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医疗用血实行审批制度。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用血条件,主治医师认为患者需要输血治疗时,应当开具《医疗用血通知单》,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将有关内容记入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用血情况,定期报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用血、合理用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广成份输血和自体输血。三级医疗机构成份输血率应当达到70%,自体输血率应当达到20%;二级医疗机构成份输血率应当达到50%,自体输血率应当达到10%。
第十五条 下列公民需要用血的,持有关证件或者证明,由医疗机构直接供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本人身份证。
(三)配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持配偶、直系亲属的《公民无偿献血证》、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所在单位完成当年献血计划的,持《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民需要用血的,应当按照《北京市血液调剂费用筹集办法》的规定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十六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供血,用血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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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53号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在本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户等处燃放,或者从室内向外抛掷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燃放种类、规格的规定,并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看护。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地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本地区公布的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批发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或者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本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没收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自即日起批准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各地质检机构实施保护。

一、洪湖莲子

(一)产地范围。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沙口镇、戴家场镇、万全镇、峰口镇、汊河镇、黄家口镇、小港管理区、大同湖管理区、滨湖办事处、新堤办事处、螺山镇12个镇、办事处、管理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洪湖莲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薤山叠翠

(一)产地范围。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为湖北省谷城县薤山林场、紫金镇、南河镇、石花镇、赵湾乡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薤山叠翠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碣滩茶

(一)产地范围。

碣滩茶产地范围为湖南省沅陵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碣滩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碣滩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湘绣(沙坪产区)

(一)产地范围。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社区、茶子山村、自安村、钟石村、金霞村、成功村、竹坡村、告塘村、海塘村、双湖村、汉回村、乌溪村、广胜村、大安村、板塘村、大明村、大星村、白霞村、中岭村、罗汉庄村、伍家岭村、高源村、高岭村、涝刀河村、凤羽村、涝刀河社区、彭家巷社区、太阳山社区、群力社区、霞凝社区、天井社区、新源社区32个自然村、社区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湘绣(沙坪产区)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马水桔

(一)产地范围。

马水桔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阳春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马水桔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阳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马水桔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鄂籽莲1号、鄂籽莲2号。

(二)种植条件。

土壤中沙土和沙壤土,土层在20cm至45cm之间,土壤有机质≥0.21%;水质要求透明度≥1.0m,水pH值7.5至8.0。

(三)栽培管理

1.种藕选择:种藕要在上一年选定的留种田内挖取,必须具备本品种的特征、特性,无破损,无病虫害,不少于3个节间。

2.栽种:

(1)时间:4月中旬。

(2)密度:小于250支/ 667m2。

3.水面管理:种藕栽下时水深控制在3cm至10cm,开花结实期水深保持20cm至30cm,。

(四)采收。

7至9月莲蓬呈黑褐色时采摘。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形态:颗粒饱满、肉质厚实。

(2)色泽:带皮莲呈暗红色,磨皮后呈白色或黄白色。

(3)香气和滋味:晒干后具香气。煮熟后粉而不散,糯而有嚼劲。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2

蛋白质(%) ≥
18

淀粉(%) ≥
45.5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m至1000m,黄壤土,土层深度在0.5m以上,土壤pH值5.2至6.5,土壤有机质≥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以无性繁殖方式育苗。

2. 定植:单条种植每公顷苗数≤4.5万株;双条种植每公顷苗数≤6万株。

3. 施肥:每年施饼肥或商品有机肥≥1500kg/公顷;或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有机肥≥15000kg/公顷。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鲜叶采摘。

1.采摘时间:

(1)春茶:每年立夏之前。

(2)秋茶:立秋之后至10月中旬。

2.采摘要求:嫩度在一芽两叶初展以上的芽叶。

(五)加工工艺。

摊放→杀青→风选→揉捻做形→初烘→摊凉回潮→整形→回潮→二烘→足干→整理成品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外形:条索紧细显锋苗、色泽翠绿油润。

(2)汤色:嫩绿明亮。香气:栗香持久。

(3)滋味:鲜醇爽口。

(4)叶底:嫩绿明亮匀整。

2. 理化指标:水浸出物≥38.0%。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以及适制碣滩茶的良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50m以上,土壤为红壤、黄壤或紫砂土,土层厚度≥60㎝,土壤pH值4.5至5.5,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采用扦插方法培育苗,扦插时间在7月下旬至8月中旬。

2. 栽植: 栽植时间在春季2月至3月或秋季10至11月。采用单丛栽植,每公顷栽植株数控制在6万至8万株。

3. 修剪:幼龄茶树分年度进行3次定型修剪,成年茶树每年春末、秋末轻修剪,15年进行一次重修剪,25年进行一次台刈。

4. 肥培管理:每公顷每年施优质有机肥5吨以上。每隔3年至5年对茶园土壤进行一次深耕压绿填埋山青、农家肥、饼肥等有机肥改良土壤。

5.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摘。

采摘期为春季3月下旬至5月。

采摘标准:银针原料只采单芽头,一号毛尖原料为芽头及一芽一叶,二号毛尖原料为一芽一至二叶。

(五)加工工艺。

1.毛尖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初揉→初烘→复揉→复烘→整形提毫→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在阴凉处摊放3至4小时至清香呈现。

(2)杀青:温度180℃至220℃时杀青约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初揉:摊凉后进行初揉,用力要轻,中途解块2至3次,约经3至4分钟,茶叶初步成条即可。

(4)初烘:温度90℃时进行,约4至5分钟后摊凉。

(5)复揉:用力较初揉重,中途解块1至2次,反复揉4至5分钟至茶条紧结。

(6)复烘:温度70℃至75℃,迅速翻炒至茶条不粘手。

(7)整形提毫:温度60℃至80℃,先高后低。先轻轻翻炒,待茶条受热回软均匀时,再反复揉搓。使茶叶外形紧细、光润、白毫显露、香气发挥。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2.银针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清风→初烘→摊凉→复烘→摊凉→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厚度不超过5㎝,摊放4至6小时,散发香气为宜。

(2)杀青:温度达180℃至220℃时杀青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清风:杀青完毕,将杀青叶均匀摊放,厚度不超过2㎝,风凉2至3分钟。

(4)初烘:烘干温度85℃至90℃,感觉适度时出锅。

(5)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置风扇下摊凉。

(6)复烘:烘干温度70℃至80℃,适时出锅。

(7)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摊凉。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等级
鲜叶

标准
外形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银针
单芽头
挺直匀齐
墨绿

有毫
有毫香
鲜爽
杏绿

明亮
嫩绿

明亮

一号毛尖
单芽头及一芽一叶
紧秀匀齐

略卷曲
翠绿

显毫
栗香

高长
鲜爽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

匀亮

二号毛尖
一芽

二叶
条索紧结

微曲
墨绿

有毫
栗香

较长
醇和
尚绿

明净
黄绿

尚亮


2.理化指标:

等级
水浸

出物
游离

氨基酸
茶多酚
咖啡碱

银针
≥40%
≥3%
≥30%
≥4%

一号毛尖
≥40%
≥3%
≥30%
≥4%

二号毛尖
≥38%
≥3%
≥25%
≥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

1.丝线质量要求:真丝线用当地的皂荚仁溶液进行处理,再根据图案的不同需要把一根丝线劈成成1/2、1/4、1/8、1/16乃至更细,一根线劈丝份数不少于16丝,128毛的真丝线。

2.底料质量要求:优质库缎、软缎或软质白画布,并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

(二)画面要求。

1. 刺绣图案:健康并具有美感。

2. 刺绣图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法图案。

3. 图案内容:以绘画类、摄影类、书法类及其他美术作品。

(三)工艺要求。

以湘绣纯手工传统工艺制稿、选料、配色、饰绷、绣制、拆绷、整烫、饰裱、检验等工艺程序进行生产。

(四)针法要求。

采用湘绣传统72种针法。分平面绣类、织绣类、网绣类、结绣类五大类还有后来不断发展完善的鬅毛针以及乱针等针法。

1.平绣类:以线平铺料面的绣法。

2.织绣类:以线交织成一定形状的绣法。

3.网绣类:是以各种色线相互牵连,结成网状。

4.扭绣类:是以线扭结连环组成图案,适于绣小件日用品和服装上的图案。

5.结绣类:是以线结成颗粒状或圈状,组成图形或局部纹样。

各种针法要根据画面要求应题施针,顺纹有序,不露底,绣面底料不得有针眼缝、色彩搭配自然,无线头。

(五)装裱要求。

1. 软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真丝锦绫装裱,图案清晰、质感好、无气泡,不脱壳,不断裂,角度准确,丝缕直,纹样正,通幅整齐。

2. 硬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胶水贴在三隔板或纤维板上,绣片四周用卡纸装裱。装裱时要去污、清晰,绣面绷平、整洁、无浆迹、无脏斑。镜框、镜架规格正确,油漆光亮、本质表层无伤痕、斑节。画面刺绣部分与装裱幅面之比不得少于70%。

(六)质量特色。

1.产品所用丝线光泽丰富细腻,颜色饱满持久,具有韧性。所用绣底真丝轻薄而不易变形,不易崩坏。绣品图案典雅、细致、有丝线的柔和光泽,所绣作品平齐、细密、匀、顺、和、光、有灵气、不呆板,区别于机绣。作品具有不腐,不蛀,不褪色的特点。

2.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蜜桔。

(二)立地条件。

要求土壤质地为壤土、沙壤土,土壤pH值6至7,有机质含量≥2%,土层厚度≥1m。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用枳壳、软枝酸桔、江西红桔作砧木,嫁接,培育无病毒种苗。

2.定植:

(1)定植时间:每年2至3月春芽萌发前、或4至5月春梢老熟后和9至10月秋梢老熟后进行定植。

(2)定植密度:每公顷种植棵数≤1050棵。

3.施肥:每年每公顷需施≥9000 kg(含有机肥)。

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收和贮运。

1.采收:每年1月中旬至2月上中旬、果皮橙黄色、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时即可采收。

2.贮藏:产品应贮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常温下贮藏≤15天,冷藏≤30天。

3.运输:装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果皮光滑较薄,皮色橙黄,无青果;果肉肉质细嫩,汁较多化渣,果肉口感清甜、稍带蜜味和清爽的桔香味。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实横径(m)
35-55

可溶性固形物 %
≥11.0

固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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