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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6:43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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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促使公、检、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对少数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
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规定这类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确定如下:
镇康县、沧源佤族自治县、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县、碧江县、福贡县、兰坪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盈江县、勐腊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马关县、富宁县、麻栗坡县、金平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巧家县、永善县、镇雄县
、彝良县、威信县



198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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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南通军分区、市经贸委、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委、科技局、教育局、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林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资总会、供销总社、农机局、旅游局、房管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南通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邮政局、电信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港务局、海事局、市气象局、民航南通站、南通铁路办、市纺织控股公司、市轻工控股公司、市商贸控股公司、南通精华集团、江苏华容集团、江苏大生集团和江苏文峰集团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和市总工会、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委办研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办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六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落实。


  (四)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必要时,协调南通军分区等军队、武警、公安系统迅速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四)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委会的工作遵循下列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主持人批准后确定。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初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四)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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