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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2:01:35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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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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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团中央学校部


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学校部,各中等专业学校团委(团总支):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培训班全体与会同志对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反思,对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加强中专团工作的切实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该《纪要》形成后,听取了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有关领导的意见,受到肯定。为加强中专团的工作,并根据参加培训班同志的要求,下发此《纪要》。

  希望你们根据本《纪要》精神,结合当地中专团工作实际,选择条件较好的行业系统和学校进行试点,摸索中专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自身建设以及组织系统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地方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最后,将有关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在综合各地情况基础上,会同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保证和推动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健康发展。

 

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
工作培训班纪要

(一)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来自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专、兼职团干部和部分地区团委学校部及有关行业厅局分管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干部249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结合学习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举办了有关学生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及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共青团体制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等的专题讲座,并就中专团的思想教育工作;中专团组织建设;中专团干部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讨。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派专人到培训班与中专团干座谈并讲了话,团中央学校部部长袁纯清同志作了总结发言。

  与会同志认为,举办中专团工作培训班,表明了团中央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重视,对中专团干部是一个有力的鼓舞。通过培训,开阔了视野,交流了经验,沟通了各地中专团干部与团中央、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中专团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对近几年来中专团的工作作了回顾和总结,认为中专学校团组织,近几年来坚持以培养“四有”人才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坚持不懈地抓思想教育。这是增强中专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中专学生大多十七、八岁,正处在一个长身体和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时期,既有中学生的特点,又有大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需要,各校普遍开展了共产主义理想、品德和人生观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学习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青春期综合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观,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各校还根据中专学生的职业特点,开展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专业思想、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坚定的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一些学校还根据中专学校学生团员比例高的状况,进行了合格团员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一些学校还成立了“业余党校”,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一些省、市团委还制定了《中等专业学校思想教育试行纲要》,促使思想教育工作向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以健全机制、活跃基层为目标,努力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团的工作制度。不少中专学校团组织建立、健全了团的工作会议制度;支部、总支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团内奖励、处分制度;团的工作档案制度及团内各种会议制度等。二是抓好团干部,尤其是学生团干部的培训。不少学校建立了“团干部任前培训考核制度”,有的地方和学校还建立了“团干培训基地”,定期对团支委以上的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提高了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指导方针,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几年来,各中专学校积极响应中宣部、国家教委、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考察、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公益劳动、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少学校还将社会实践活动同学生的课外实习、毕业实习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纳入教学计划,促使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四、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抓学生业余文化活动建设。许多学校团委坚持“扶持、指导、服务”的方针,建立了各种群体社团组织,并加强对这类组织骨干的培养和指导,让学生在自我设计、自我组织的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使学生的特长、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和提高;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各种系列活动,寓教于乐,陶冶了学生情操,调整了学习、生活、工作的节奏;注重配备和建设各种文化设施和工具,并注意充分利用校报、板报、广播、电视、音像等宣传工具的舆论作用,造成一种有益于团员青年成长的校园环境。一些学校还设立了“意见箱”,建立了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呼声,为学生排忧解难。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还对当前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主要是:

  一、团的领导机关对中专团的工作指导薄弱。中等专业学校大多直属各部委、各业务厅、局主管,而团的组织关系有的属于主管厅局团委,有的属于学校所在地的团组织,这种体制使得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处于多方管理却又无人真管的境地。不同系统之间的学校很难进行横向交流,多数地方团的领导机关因中专团组织隶属关系未能理顺,也很少过问中专团的工作。

  二、中专专职团干部编制不足,待遇得不到落实。这次培训班上回收的211份调查表的结果表明,仅127所学校配备了专职团干,按规定应配2个以上团的专职干部的学校有132所,仅有2所学校按规定配备。有的学校虽配备了专职团干,却又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课的有115所,有的团干部甚至身兼五职之多。团中央、教育部198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团干部待遇的规定,未能很好地落实。有的学校团干部至今没有编入学校行政编制;相当一部分学校的团委书记和主要负责人不能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许多学校的团委书记不能参加或列席党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许多学校在评定职称时,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算教龄,这种既不把团干部纳入行政干部系列,又不编入教师系列的作法,大大地挫伤了团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中专学校团的活动经费缺乏,无相对稳定的来源。中专学校大多规模小,办学经费紧张,团的工作很难摆上学校的工作日程,大多数学校没有团的活动专用款项,团的活动经费仅靠收缴团费的留成,很难开展正常的活动。

  四、一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另外中专学校学生来源广泛,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层次教育重视不够。

 

(三)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

  一、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加强对中专团的工作的指导。建国40年来,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共培养毕业生555万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现有中等专业学校2000余所,在校学生已达280多万人,其中团员占73%,达200万人,中专学校团组织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办好中专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要象重视大学、中学团的工作一样重视中专团的工作。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并有专人负责。每年召开的团的工作会议或学校团的工作会议,应吸收中专团的干部参加。要逐步做到每年召开一次中专团的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

  二、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参加培训的同志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中专学校团的基层组织程度不同地存在松散现象,一些团员素质不高,不能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应当花大气力加强中专团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贯彻“抓基层、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的核心。应健全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使团支部能够经常开展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团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政治教育活动和其它为学生所喜闻乐见的各项教育活动。要选拔品学兼优、能力较强的学生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以增强团支部的自转能力。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真正把工作放在基层。

  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素质。当前的重点是帮助广大团员树立和增强团员意识。要坚持开展“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活动,使广大团员明确,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共青团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努力学习共产主义,拥护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是对共青团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还要通过健全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团内奖惩制度,团员证管理制度,团费收缴制度等,加强对团员队伍的管理,增强团员意识。

  三、切实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干部建设。学校团的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专职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特别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当前,要继续按照1982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并参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6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号),切实落实好中专团干部的待遇,配齐配好专职团干。同时,要抓好专职团干的培训,努力提高专职团干部的素质。

  四、寻找突破口,设计具有中专特点的主要活动。这是振奋中专团干部精神,扩大中专团的工作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重要抓手。中等专业学校具有职业性、实用性、实践性强的特点,中专团干部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各自行业的不同特色,积极开展有助于坚定政治方向,强化职业道德,拓展知识视野、巩固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社会风气的主体活动,以展示中专学生的精神风貌。

  五、争取党政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中专团组织应直接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不应由党委或行政的工作部门代管。学校党政领导应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团组织以必要的支持。学校党委应把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和研究团的工作,并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团的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团组织的积极性,让其独立开展工作。

 


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发挥经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纪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他人提供居间、行纪或委托代理等服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经纪人管理,遵循积极引导,周到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支持平等竞争,保护合法中介。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纪经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具有一定数额资金、相应场所和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设立经纪人组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大型商业公司、专业批发市场,可设立内部经纪人组织。
申请设立经纪人组织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国家政策允许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个体经纪人登记: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经审查三年内未发现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 个人申请办理经纪人登记的,应当先挂靠一个经纪人组织,承认其章程,接受其管理,并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持该组织出据的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申请开办经纪人组织应提供的文件、证件和登记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个体经纪人应提供的证件和登记程序,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经纪人的中介范围:
(一)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
(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劳务等项目。
(三)专利、科技成果和信息项目。
(四)外资项目。
(五)国家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或允许居间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物品和事项,经纪人不得中介:
(一)走私物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
(三)非法出版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禁止交易的物品和禁止中介服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金融、房地产等特殊经纪业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协议。个体经纪人签订的中介协议书应当在签约后十日内向挂靠的经纪人组织备案。
协议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标准和方式,由经纪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个体经纪人获得的佣金,由挂靠的经纪人组织统一收取,扣缴税费后,其余部分用现金支付给本人并开据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 经纪人组织应当制定本组织的章程,章程的内容不准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经纪人组织应当向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其培训。
经纪人组织向挂靠的个体经纪人中介活动提供场所、通信设备和其他服务,可按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经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与经纪活动的一方恶意勾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欺骗诱导,签订虚假合同。
(三)骗取、占用委托款物。
(四)不按规定结算,偷逃税费。
(五)直接进行实物性商品买卖。
第二十条 个体经纪人不按规定交纳税费或拒缴罚没款的,挂靠的经纪人组织应当从其保证金中扣缴;对其保证金的缺额部分,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三十日内补齐;逾期不补交的,应当予以除名,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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