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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1:38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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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95年12月1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本辖区内各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 本市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厅(室)、录像厅(室)、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科技馆、档案馆(室)、少年宫;
  (三)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书店及邮电业、金融业、证券业的对外营业场所;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
  (五)城市公共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和活动场所;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内外宾接待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内外宾接待的窗口单位所管理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有权在前款所列范围以外另行确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七条 列为本市强制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并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标志由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任何公民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违者,公共场所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或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未按本规定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由卫生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卫生监督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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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职业技能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题库北京分库的运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国家题库北京分库已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北京分库中提取试题、试卷,不得擅自编制。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2000年7月1日前做好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征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
五、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1999年8月11日 劳社部函〔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我部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建立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验收合格后启用。
三、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试题资源,按“有偿使用,以收补建,滚动开发”的原则,由部中心统一配置。
四、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题库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对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部中心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逐步扩大国家题库规模容量。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劳部发〔199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包括劳动保障部总库、行业分库和地方分库。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
第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是国家题库的运行机构,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成。国家题库网络按统
一管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的管理、协调和运行监督,同时负责由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和示范性职业(工种)组成的总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规划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制定运行技术标准。
(三)认证国家题库运行机构资格。
(四)组织开发、更新改造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五)认定和颁布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并统一配置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六)认定国家题库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
(七)组织国家题库网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开发、出版发行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
(九)提供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十)组织管理总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 行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行业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行业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开发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经部中心审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四)配置和管理行业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发和出版发行行业分库的配套资料。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提供行业分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行业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地方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地方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按照部中心的要求,承担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配置和管理地方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承担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的发行工作。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为本地区提供地方分库通用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负责本地区申请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须按部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和审定。
第八条 总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行业中心负责组织;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省中心负责向部中心报告题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题库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请国家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部中心统一印制的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按不同职业(工种)分别向部中心、行业中心或省中心申请。
(一)属总库管理的,由行业中心或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
(二)属行业分库管理的,向行业中心申请。
(三)属地方分库管理的,向省中心申请。
(四)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分库的行业或地区,直接向部中心申请。
第十条 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对申请用卷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试卷申请内容核查无误后,按申请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发送试卷。试卷印刷和发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题库网络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卷服务。
第十二条 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的运行质量分别由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负责,其管理人员、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运行质量管理。
(一)管理人员负责:题库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安排抽题组卷工作,总结题库运行情况和统计有关信息。
(二)命题专家负责:审定题库中所提取试卷的内容,修正突然发生的试卷错误,评估题库中试题资源和试卷服务的质量,编制非职业技能鉴定时所用组卷计划书。
(三)技术人员负责:国家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和一般维护,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提取试卷。
第十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的运行质量监督由部中心会同部培训就业司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部中心统一组织对国家题库各分库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逐项检查。
(二)质量检查结果由部中心送部培训就业司核定后公布,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检,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分库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部中心、行业中心和地方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职业(工种)名单
---------------------------------------------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
|商品营业员 |03-013|汽车驾驶员 |20-001|
|--------------|------|--------------|------|
|制冷设备维修工 |03-048|汽车维修工 |20-017|
|--------------|------|--------------|------|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03-050|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30-001|
|--------------|------|--------------|------|
|服装设计定制工 |03-126|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 |30-002|
|--------------|------|--------------|------|
|客房服务员 |04-003|衡器计量检定工 |30-008|
|--------------|------|--------------|------|
|农艺工 |07-001|电磁计量修理工 |30-015|
|--------------|------|--------------|------|
|乳品检验工 |07-034|食品检验工 |30-024|
|--------------|------|--------------|------|

|家畜饲养工 |07-040|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 |30-030|
|--------------|------|--------------|------|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07-060|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 |30-031|
|--------------|------|--------------|------|
|农机修理工 |07-130|无线电机械装校工 |36-001|
|--------------|------|--------------|------|
|铸造工 |09-001|无线电装接工 |36-002|
|--------------|------|--------------|------|
|锻造工 |09-005|无线电调试工 |36-003|
|--------------|------|--------------|------|
|热处理工 |09-009|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8|
|--------------|------|--------------|------|
|模型工 |09-010|计算机软件工 |36-030|
|--------------|------|--------------|------|
|钳工 |09-015|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36-042|
|--------------|------|--------------|------|
|工具钳工 |09-016|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36-082|
|--------------|------|--------------|------|
|镗工 |09-017|摩托车调试修理工 |43-115|
|--------------|------|--------------|------|
|车工 |09-018|中式烹调师 |46-006|
|--------------|------|--------------|------|
|铣工 |09-019|西式烹调师 |46-007|
|--------------|------|--------------|------|
|磨工 |09-021|中式面点师 |46-008|
|--------------|------|--------------|------|
|电工 |09-030|西式面点师 |46-009|
|--------------|------|--------------|------|
|维修电工 |09-031|餐厅服务员 |46-010|
|--------------|------|--------------|------|
|机修钳工 |09-032|美发师 |46-011|
|--------------|------|--------------|------|
|电焊工 |09-033|美容师 |46-012|
|--------------|------|--------------|------|
|分析工 |16-143|按摩师 |46-013|
---------------------------------------------



2000年1月14日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军分区后勤部制定的《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军方针,适应部队三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及军队、地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队伍是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职工队伍进出无序、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奖惩不明、难予管理、效率不高以及与社会保障衔接不紧等问题。使职工队伍达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本职业务熟练,作风纪律严明,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职工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 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规定,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编6人,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定编5人。编制由县(市)区编委核定,经费先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训练基地(中心)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伤残的认定及待遇等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住房,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参加地方房改。

第十条 职工执行现行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规定。


第三章 职工录用、选调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选调、聘用、教育、使用并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晋升参照地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职工的录用或招聘。人民武装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职工,因退休、退职、死亡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补充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录,择优选用,具体招聘录用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人民武装部职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出的报军分区批准后,再通过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需调入人民武装部工作的其它单位职工,必须符合军工工作条件由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报军分区批准后,当地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部招收、调用职工条件:年龄在18—28周岁,政治合格,现实表现好,高中以上学历,有专业特长,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同等条件下,优秀退伍士兵应予优先。


第四章 岗位纪律和考核

第十五条 职工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 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工作和安全负完全责任,遵守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按保密规定办事,严守军队秘密,无任何失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考核。考核的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重点突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任务、作风纪律、安全管理、遵守法律规定、岗位值班执勤、请(休)假及考勤等。考核的方法:由人民武装部对职工每年考评两次(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采取理论考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民主测评、对照检查、逐一讲评等方式进行。职工每半年将其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交人民武装部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备考。军事科和后勤科对所属职工每月考核评分一次。

第十九条 搞活津贴分配制度。津贴的发放要与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实绩挂钩,必须依据考核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发,打破平均主义。每月底各部门将考勤表和其它考核结果送单位考核小组,统一计算出个人应得和津贴额。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不适合留在人民武装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视情节给予3—6个月的待岗期,鼓励自谋职业,待岗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岗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本人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和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即给予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职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惩工作按照三总部[1993]后联字1号关于《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发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

(一)未转正定级人员;

(二)待岗、待聘人员;

(三)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或受处分不满一年的职工;

(四)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审查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和解聘人员,自辞退和解聘之下月起即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六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必须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政治合格。职工思想教育应当把政治合格的目标同热爱部队、安心本职融为一体,使他们的思想观念更好地适应从严治军和国家深化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树立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积极参加人民武装部年度专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职工要热爱本职,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部队的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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