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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12:21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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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办发[2003]7号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现将《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实绩考核的原则,为便于考核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直部门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工作目标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占70分,公共目标占30分。

业务目标的制定,由各部门(单位)围绕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重点工作,以及业务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其进一步分解成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报各分口考核组(由该分口分管副秘书长及牵头部门组成)审核后送市分管领导审定,填写《目标责任书》。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精神文明建设(5分)、招商引资(5分),其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市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纳入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分管领导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二)目标管理

目标制定后要实行跟踪管理。

1、部门(单位)日常自查和半年考核。各部门(单位)对目标的实施要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日常的自查制度和半年考核制度,每半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将报告送各分口考核组及市考核办公室备案。

2、综合部门督查。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把工作部署、督查、考核结合起来,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考核,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和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要建立对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3、年终考核。在部门(单位)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分口考核组与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分口内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由市考核办公室汇总确定该部门(单位)年度的综合得分。

(三)目标考核

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由各分口考核组具体操作,制定口内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市直各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分口考核组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考核办。

公共目标考核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2、3、4)。

对年度内部门工作有创新,典型经验得到市、省、国家级部门或党委政府肯定推广的,考核时予以加分。业务部门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4分、6分、8分加分;党委、政府的按照市、省、国家三个等次分别按6分、8分、10分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总分中减去5分。加减分因素分别由各口考核组考核计分,报市分管领导审定,送市考核办。

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由市考核办将结果反馈给分口考核组。

(四)目标奖惩

分口考核组按照口内部门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按分管部门数的10%的比例计算出先进集体限额,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有关工作被纪检、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及总结汇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奖励1万元,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彰;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对连续2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

二、区(市)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区(市)目标制定的原则是:围绕年度经济工作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速度,兼顾发展基础,按照百分制设计。

区(市)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其中,业务目标70分,公共目标30分。业务目标又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部分。经济目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税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控制、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内容。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商引资四项内容。区(市)工作目标由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与区(市)对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与区(市)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

区(市)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5、6),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审核后送市考核办公室。

公共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7、8、9)。

加减分因素的考核办法可参照市直部门。

(三)目标管理和奖惩

1、区(市)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半年和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年度考核得分前2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奖励10万元,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及弄虚作假的,对所涉及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目标

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五大家办公室、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本部门(单位)的考核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各自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各级工作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制定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应根据职位职责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中心工作,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90分,公共目标10分(包括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服务等)。五大班子成员工作目标,由各自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由各自的考核办公室制定;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由科室及个人制定。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目标报其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正式下达,并实行政务公开。

(二)目标管理与考核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其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和决策质量;对副职,考核其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其履行职责、工作创新等情况。具体操作可从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工作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去量化细化。

五大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组织述职的基础上按民主测评30分,目标完成情况70分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按15%、5%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和各分口考核组报市考核办公室。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30分,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70分,按15%、8‰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报市考核办。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拟定优秀人员和被表彰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5—7天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在十日内回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目标奖惩

考核结果的使用仍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继续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各级各部门按表彰限额从优秀人员中推荐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受嘉奖人员(市级领导除外),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对受表彰的人员,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凡年度内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或有其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考核不能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表1—9

附件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附件三:市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以上各项目标的制定考核均由五大家办公室负责,将结果送市考核办汇总,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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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922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

  (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

  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8月1日起)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非车险自主查询调研,并督促公司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各公司要按照111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及数据导入等各项工作。

  2、统一客户验证方式,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各公司要统一客户身份验证方式,现阶段非车险验证方式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险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货运险、意外险为“保单号码+单证流水号或者被保险人名称”。同时,要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统一客户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的有效实施。

  3、加强内控,全面落实异议信息复核查处制度。各公司要全面落实111号文的要求,将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扩大到非车险查询领域。一是要将客户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作为异议信息,以区别于一般性客户投诉咨询信息,并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二是要落实监督核查责任,加强时效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及时查阅和调查处理异议信息,确保对异议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回复客户;三是对异议信息处理要实行合规管理前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异议信息,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所有异议信息的处理结果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统一审核,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总公司要加强对异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系统全流程监控,定期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处理结果,跟踪督办并严肃查处异议信息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同时,做好数据信息真实性管理,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异议信息。

  4、修改完善查询链接,方便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建立方便客户查询的网站链接。一是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窗口,点击进入后分别显示车险与非车险的查询链接或提示。二是将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使客户能够通过点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链接到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公司应将网站维护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5、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功能,及时上报数据,加强客户查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公司应定期对查询人次、查询内容、查询异议次数及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分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查询情况、异议信息情况和通过异议信息反馈查处的案例等情况按照附件3-6的格式分别上报至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保监会邮箱为circ2010@126.com)。要如实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保密,鼓励公司提供方便客户查询的服务。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7、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要设专岗专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二是各公司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高管的考核内容,从数据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加强考核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宣传推广查询制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及时调研、评估、跟踪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同时,各保监局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异议信息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中应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重点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69764.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检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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