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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9:26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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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3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在坚持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行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保 护

第五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具体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除按统一规划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再建设其它设施。

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

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湖面及河道最低水位为以保证游船畅通行驶为准;正常水位为1444.41米,银苑桥最高水位为1446.464米,螃蟹闸为1445.42米,前进闸为1447.906米,摆龙湖最低水位为1467.44米,最高水位为1492.44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正常水位内进行。

第八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水域必须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I类标准。

严禁向湖内排放污水,确需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方能排入湖内。

严禁向湖中及支流沟道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禽畜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人畜粪便和垃圾要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禁止使用机动船。摆龙湖湖面船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审批。垃圾等污染物必须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湖中。

第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拦河堵坝、围湖养殖、网箱养鱼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景区内的各种动植物资源,禁止打捞和采摘水生生物。实行禁鱼区和休渔期,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及无证捕捞等行为。禁止捕猎各种飞禽走兽。

第十二条 在沿湖周围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施用化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农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景区范围内地质地貌、自然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新造坟地和放牧。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景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不得砍伐树木,践踏和采摘花草。必须封山育林、造林绿化。

依法划定的所有林木权属不变,确需砍伐或间伐的,必须先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民族文化和文物。

第十六条 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沿湖(中心河道)两岸50米内实行重点保护,不得新建建筑设施,应以绿化,经批准已建好的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除;未经批准的,必须依法拆除。

第十八条 景区内的村庄建筑实行保护,保留地方少数民族传统的建筑风格。

第十九条 景区内不得随意架设水电线路、电信设施和设置广告牌,须架设和设置的,必须按程序申请,经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规划架设和设置。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实需要对规划作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景区规划,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经县旅游局审查符合规划,报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再按规定逐级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与景观建筑,在布局、高度、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

景区内村庄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并保留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四条 在景区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按证书载明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并交纳渔业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的岛屿、水面和山林开发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并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普者黑旅游区的职能机关,对景区范围内的资源保护、社会治安、游览活动等实行统一管理。

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室,统一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双龙营、日者镇、八道哨乡应支持配合普者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八条 县属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支持配合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采取联合执法,处罚分离的形式,除派专人到景区联合执法外,必要时要给予及时的支援。

第二十九条 凡到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旅游局、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地点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管委会交纳旅游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景区保护管理的建设。

第三十条 凡在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三十一条 对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环保、建设、渔政、水政、林业、土地、民政、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污染和破坏自然景观的;

(三)向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土、石、垃圾、禽畜尸体和其它废弃物的;

(四)破坏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源、水体、树木的,擅自采石、采矿、取土的,乱砍滥伐森林、新造坟墓的;

(五)猎捕景区内各种水禽、蛙类、贝类和野生动物,采摘荷叶、水草、荷花和采挖野生莲藕、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的;

(六)破坏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损毁旅游设施的;

(七)随意架设水电线路、电信设施和设置广告牌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在实施中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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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的履行分类

韩召峰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咱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所性质、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完全履行,即全面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呈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较为觉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不为适当履行的一种情形,主要说明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不适当履行合谋的形态。
  1.履行迟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要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百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百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例如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但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履行不迟延也会发生该损失的,则可免除其责任。
  2.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亦即债的履行有瑕疵。其表现可有多咱,如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合要求,或者履行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不合要求等。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不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是批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百拒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有所不问,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多为故意,但也可出于过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印发黄山市预防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预防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预防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黄山市预防森林火灾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构建和谐黄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森林公安机关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乡(镇)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及其它有林单位,均应设立森林防火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县(区)中心城区内非属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管理的林地、山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有林山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林地以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用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农业部门加强指导、管理。
第四条 县(区)与县(区)、乡(镇)与乡(镇)的行政区交界林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毗邻地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联防组织应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每100公顷有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林区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连片林地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或不足5000公顷而实际需要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单位,均应建设防火了望塔,配备专职人员和观测仪器、通讯设备,加强了望监测。乡(镇)和其他有林单位(基层组织),应当配备地面巡护设备,加强巡逻管护。
第六条 各地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县(区)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确保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形成林火阻隔网。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在进入林区的醒目处设置森林防火固定宣传、警示标志或刷写、悬挂标语。在防火期内,组织车辆深入林区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并实行宣传单逐户签收制度。
第八条 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业主、司乘人员、导游和旅(游)客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禁止在林区随意丢弃火种。
第九条 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输电、供电单位应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巡线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以防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组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弱智人员要落实监护人,实行专人监护,专人盯控,防止其在林区野外随意用火;外来精神病患者、乞讨者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护送、救助,防止其随意用火和放火烧山。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防火检查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冬至至清明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禁止在戒严区内携带火种和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下列确需用火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道等用火,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窑(炭)等用火,由村级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用火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用火安全,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足够的扑火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火险等级3级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后,必须熄灭余火,并安排人员看守用火现场,人员撤离需经原批准单位同意,防止复燃走火。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及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半专业应急扑火队伍。其中乡(镇)以上的扑火队伍人数应达到30-50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扑火队伍人员应达到20—30人;行政村及其它有林单位扑火队伍人员应达到20人。各类扑火队伍应按森林防火任务大小,配齐配足扑火机具,并根据损耗情况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冬至、春节前、清明等重点节气和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重点林区的坟山、坟场等重点部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查、监控和死看硬守,杜绝一切火种进入山林,禁止一切野外火源。在重点时段、重点节气的高火险天气,各地各级扑火应急队伍要相对集中待命,确保快速集结、快速出击。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加强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和协助有林的行政村、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落实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将村两委、村民小组长的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责任列入其中,同时作为乡(镇)年终考核和村民罢免的依据。同时,村规民约应报乡(镇)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防火物资仓库,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联络等设备,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森林防火期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黄山风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物资储备仓库不得少于3个,每个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得少于10万元,常备工具车和指挥车不得少于一辆;县(区)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物资储备仓库不得小于3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得少于5万元,常备工具车和指挥车不得少于一辆;乡(镇)、自然保护区及省级重点森林火险单位(不含黄山风景区)的物资仓库不得小于2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得少于2万元,并确定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设备;其他有林单位的物资仓库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所必须的装备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坟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登记造册,逐户签订防火保证书,增强管理和监控能力。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快殡葬改革的步伐,在乡(镇)、村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逐步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大力倡导鲜花祭祖等文明的祭奠方式。乡(镇)的行政村、组要利用荒山脊地,划定固定山场,集中埋葬,并深埋不留坟头和植树为碑;对原有旧坟要逐步迁移到集中坟山或公益性公墓。在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和倡导文明祭祖方式的同时,各地要在相对集中的坟山、坟场入山道口设立焚烧池,规范祭奠焚烧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分级培训的办法,分别对下一级分管森林防火领导、防火办工作人员及扑火指战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分管领导、防火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扑火指战员的业务、技能、体能、演练、自救培训等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扑火队伍应制订队员通讯联络方案和请假制度,确保发生火情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在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和防火戒严期,县(区)级以下扑火队员不得远离生产、生活区域,每日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络。如有外出,必须履行请假制度;县(区)级及有林单位的扑火队伍,在冬至、清明等重要节气和时段,应相对集中食宿,随时待命。
第二十三条 县(区)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短波、超短波等通讯手段,组建确保本行政辖区内无盲区、无死角的通讯网络。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气象部门要每日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干旱预警警报。报纸、广播、电视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及时公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滚动播发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新闻、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正反典型案例的报道力度,更好地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安排森林防火安全课,普及安全防火、避火知识的教育,全面开展“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出一期森林防火黑板报、写一篇森林防火作文、刷一条森林防火标语、带一个森林防火口信回家”的学教活动,扩大森林防火知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把预防森林火灾从小学生抓起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各行政村、组在森林防火期实行防火传令牌制度,逐户逐日传递森林防火值日牌,提醒和警示村民注意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熟习情况,熟练掌握值班设备的操作,保证政令、信息畅通。高火险天气,带班领导要实行跟班制,值班人员要定时、不定时查岗,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各级防火值班人员无缺岗、漏岗。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的3级火险天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执行每日火情单报制度(每天下午的17时上报)。冬至、清明前后和4级以上火险天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执行每日火情双报制度(分别为14:00和17:00),发生火灾随时报告。火情报告内容为火灾次数、起火地点、时间、原因、扑救情况、过火面积、损失及伤亡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政府批准安排的防火扑火经费,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市、县(区)、乡(镇)、行政村、组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联系县(区)、乡(镇)、行政村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联村干部,要经常深入责任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各项预防森林火灾的组织、任务、措施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直至山头地块,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预防控制网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都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预防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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