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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4:29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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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24号

1997-07-22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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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部: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问题,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总行分别以国发明电(1994)1号、(94)银机电15号和工银电[1994]9号等文件作了严格规定,各行须认真执行。现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凡向我行申请中长期外汇贷款的企业,除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各级分行均不得超规模、超比例发放中长期外汇贷款。
3.在审查项目总投资时,必须严格要求总投资中包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坚持项目单位自筹10—30%的原则。
4.贷款逾期率超过20%的分行,自文到之日起,其贷款审批权限降至300万美元(以1993年12月份的报表为准),逾期率降至全国平均水平后,经总行确认,方可恢复原权限。
5.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进一步加强资产质量管理,今后各行审查评估项目,均须按照总行“工银发 [1993]81号”文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6.对于企业购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各行亦应审查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投资计划。



1994年2月28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8〕3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我市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年度申报登记、月进度报表、年末评价制度,保证收费工作正常运行。

  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元征收(对大中专院校征收剔除正常寒暑假期月份)。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照住宿每张床位每月3元、餐饮每桌每月15元征收(8人桌以上按此标准全额征收,低于8人桌的减半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征收。

  (三)各类市场以及沿街摊位按照每摊位每天0.5元征收。

  (四)城市居民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1元征收。

  初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区财政实行定额上解的财政体制。各区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所测算的应收数额的75%上解,具体上解定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完成上解定额的,市财政拿出5%作为劳务费返还给各区财政;未完成上解定额的,其少收部分由各区财政用财力弥补;超收部分留给各区使用,用于弥补征收经费不足。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上解市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调度资金,年末结算。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按营业面积计费单位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餐桌、床位计费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

  (三)各类固定市场,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四)沿街固定摊位,按月核算,按月缴费;

  (五)早晚市场、临时摊位,按日核算,按日缴费;

  (六)大中专院校,按月核算,按学期缴费;

  (七)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第九条 由市物价局委托各区物价局为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

  第十条 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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