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6:00 浏览: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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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工银函〔1997〕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储蓄、出纳、会计专业的计算机维护人员和自动柜员机(ATM)维护、综合主控人员;一线储蓄所、分理处的负责人员(正副职);押运、守库、保卫、司机等人员;电工、空调工、电梯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储蓄业务临柜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行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8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3月)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免去于明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
二、任命陈慕华(女)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免去吕培俭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三、任命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免去陈慕华(女)兼任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一组在姆巴尔马尤医院,一组在吉德医院。
每组包括下列人员:
外科医生二名(其中一名骨科、一名普外医生);
放射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小儿科医生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医生一名;
针灸医生一名;
耳鼻喉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或二名(姆巴尔马尤医院二名、吉德医院一名);
化验员一名(只派在姆巴尔马尤医院);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
喀方派出化验员、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医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在他们的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
第三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其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需提供的设备与药品等,必需由中国医疗队向喀麦隆有关当局提出建议。
需提供的材料若从中国进口时,中方必须事先向喀方提交相应的价格清单。
第四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最后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在喀麦隆从事工作期间的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缴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缴个人物品进口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休假期间照发生活费。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一年中的规定假期,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
中国医疗队员如果愿意回中国休假,旅费由中方负担。
连续工作两年没有休假属于例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医疗队员将最后回国,回程旅费由喀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施乃良 维克托·阿诺玛·恩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