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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5:26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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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撤销毛迪秋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毛迪秋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撤销而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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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沈政令〔1997〕28号


第一条 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
第三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为:
(一)私营企业每月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业主按不低于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帐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八条 个体业主个人帐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缴费基数的11%;
(二)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九条 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期银行一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截至上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第十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技能、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为从业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同时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但经批准,本人同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达到15年,仍可按规定恢复享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及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帐户中的结余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后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及个体业主,结束在本市务工后,若离开本市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转移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同时转移,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被私营企业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适用本办法;在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职人员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适用本办法;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业主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并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不作为侵权的可诉性

钱贵


  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侵权具有隐蔽性,相对来说不容易认定。在具体的案例中,在如何处理不作为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也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把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诉讼轨道,是有其重要意义的:首先,对于像对人来说,有助于全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对于国家来说,有助于更好的督促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这种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行政诉讼)来解决,在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分歧和模糊。《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无疑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对于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廉政建设,以及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只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实体法关于不同的行政主体具有哪些法定职责,以及如何界定履行与否,大多规定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受理和审理的困惑也随之增长。所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进行深入研究就成为必要。
  在具体审查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时候,只要把握几点内容就可以很容易认定。根据我国的有关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以下特征:
(1) 行政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 与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不作为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等行为相对应的不具有可诉性。
(3)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超过期间60日或者合理期间不履行职责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部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蔡暖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诉性不作为至少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特定行政主体有一个不作为的事实存在。所谓不作为,特指行政主体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方面,特定的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否有法定职责存在。另一方面,特定的行政主体是否有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
(2)不作为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就该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  凡是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属于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所规定的事项除外),都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就该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第一,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第二,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第三,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第五,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范围的规定来看,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向对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的侵权,另外一种是不作为的侵权。其中,第四款规定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具决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款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六款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第七款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以及第八款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于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侵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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