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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2:23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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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99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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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4]第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

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

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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