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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7:00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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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1983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现对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使用和审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地方超额完成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市、自治区,在下年度使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大中型项目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审批。年度投资总额经国家计委批准后,作为增加各省、市、自治区自筹基建投资指标,纳入计划。
二、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当前主要用于:(1)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铁道、港口、煤矿、电站、市内电话,及其直接配套工程;(2)与其它省、市、自治区合资建设的煤矿、电站、港口;(3)地方煤矿、(4)地方小水电站和火电站;(5)公路大桥和连接省际间的断头公路;(6)重大节能措施。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和建成投产的燃料、原材料供应,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平衡解决。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项目,按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的计基字〔1982〕878号文《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拨款,进行监督和管理。年终使用不完的资金允许结转,但基建工作应纳入下年度计划。
五、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财政上如何列支,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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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2000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税委会[2000]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调整3462个税目的税则税率(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税则税目,其中新增56个税则税目,删除7个税目(见附件二)。
  (三)税委会〔2000〕12号文已通知自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实行从量税。因此,2001年共有52个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见附件三)。
  (四)随税则税目调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也有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四。
  (五)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见附件六)。
  (六)对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见附件七。
  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出口税则税目及税率等未作调整,一律仍按2000年版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上述暂定税率商品时,可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取低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114_shuiweihui0217fu1_20050708.doc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2_20050711.doc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3_20050711.doc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4_20050711.doc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5_20050711.doc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6_20050711.doc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7_20050711.doc
(以上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97〕贸仲字第77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外,其他企业不办理筹建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领取《筹建许可证》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登记的必须程序。



19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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