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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2:47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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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二、报送时间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三、报送单位和对象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含)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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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人民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淄博人民公园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淄博人民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范围为:东至张店区柳泉路西侧路沿石;西至王辛路、猪龙河河道、西门通道;南至共青团西路北侧路沿石;北至人民西路南侧路沿石。
  第三条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淄博人民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承担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园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绿化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与公园性质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在公园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活动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九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
  第十条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园林景观。
  第十一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以及躺卧、露宿、乞讨;
  (三)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五)砍伐、攀折、刻划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践踏、损坏草坪、植被;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在湖区、喷泉等观赏水体内垂钓、游泳、洗涤衣物,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八)捕捉、伤害广场鸽和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携犬进入公园;
  (九)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园土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限期恢复原状,可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擅自建设各类建(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擅自举办公共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或者躺卧、露宿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补偿费的3倍予以罚款;攀折、刻划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或者践踏、损坏草坪、植被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树木补偿费的10倍处以罚款;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湖区、喷泉等观赏水体内垂钓、游泳、洗涤衣物或者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捕捉、伤害广场鸽和野生动物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进入公园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从事算命等迷信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园内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官当”杂议

熊利民


  官当,封建社会中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罪的制度。它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的《陈律》,有“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的规定。唐律,则集官当之大成。凡官员犯徒罪、流罪的,均可以官品来抵罪。官品越高抵罪越多。一官不足当,可用另一官来补当,现任官不足当,可用历任之官追当。仍不够的,还可用免官、除名等来赎当。再有余罪的,就以钱来赎。总之,刑不上大夫。而且除名、丢官也只是暂时的,只要忠于皇上,过一段时间仍可重新做官。
  史载武则天时期,酷吏来俊臣爬上四品御史中丞后,因受贿,被劾“下狱当死”,武后念其忠心,“得不诛,免为民”。后复职五品殿丞,又因贪赃被贬为八品同州参军事,不久又得提拔,“暴纵自如”。按唐律,官吏受贿、贪赃是要重惩的,但官当网开一面,赃官暴吏自可为所欲为。正因为官当是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法定特权,对皇帝和官僚有特殊保护作用,自隋唐起历代统治阶级都死抱住不放。直至清末法律制度改革,因时代潮流变了,官方刑法典才不得不忍痛割爱。当然,官当也不是毫无限制的。犯十恶大罪,斩无赦,这是万万不能官当的。而且,官当对封建国家机器来说,也是有利有弊,它常使朝纲混乱。有鉴于此,明太祖朱元璋惩前代法度纵驰之弊,治乱世,用重刑,官当也暂时丢一边去了。他创制的“庭杖法”,专治大臣。因户部侍?郭桓等人吞没官粮,被处死的官吏达数百人。朱元璋的历史功过自有公论,但他不搞官当,却是值得称道和今人借鉴的。
  温故而知新。官当作为一个封建特权法律制度,早已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1954年就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解放初对张子善、刘青山特大贪污案的依法严惩,也曾令人鼓舞振奋。但由于封建意识的影响,加上十年浩劫的破坏,使执法部门官当遗风犹存。现实生活中,类似官当的名堂还真不少。一些“公仆”犯了罪,因为有官,可以用来抵罪。有用行政职务抵的,有用党内职务抵的,还有用党籍、代表资格抵的。美其名曰,严肃处理。殊不知,行政、纪律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个别的甚至使个障眼法,这儿撤了职,换个地方继续做官。这样七抵八当,罚不当罪。信手拈来二则,以资佐证。(一)某县外贸局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国家损失数十万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处理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某省一厅局级干部因一再包庇犯罪的儿子,交待问题态度很差,最后是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反问一句,一个老百姓包庇犯罪,无乌纱帽可摘,又是如何处理呢?难怪一索贿数万元的某主任满不在乎地对提审的人说:“什么时候放我出去,能不能快一点”。他是认定了大不了用乌纱帽抵一下就了结了。
  官当遗风犹存,奥妙虽多,原因不外有三。其一,关系网在作怪。一些干部封建意识浓厚,人情、面子大于国法。由他们执掌一部分权力,人民是不放心的。其二,某些执法干部习惯于按领导人的意志办案,不自觉地搞起官当,还以为是依法办事。其三,某些宣传舆论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无意的把一些官当气味很浓的案件作为“严肃”查处的法制新闻报道,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闻官当其恶了。当然,视官当为国粹的毕竟是极少数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我们社会的主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下大力气整顿机关作风,每年都要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那位要求早点放出去的某主任也被判刑,暂时出不去了。这说明,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搞官当不得人心,没有市场。以权抵罪,以官当罪,姑息养奸,一旦激起公愤,迟早都要被绳之以法。
  官当虽是遗风,其对法制建设的危害性不可小视。建设法治国家这个系统工程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仆能否与官当旧的法律传统决裂。而官当延续千年,在短时间内要彻底摒弃决非易事。整顿干部作风,在一个时期重点抓一下,虽有必要,但非治本之举,说不定将来气候适宜,官当又会冒出来污染社会。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健全民主和法制,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官当才难有市场可以招遥。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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