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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3:24:20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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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益 阳 市 建 设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建设局。益阳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建设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负责起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评估和审查。
  (三)负责全市建设领域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与监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域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四)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工作。
  (六)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建设部门要与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发现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建设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八)归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站、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站、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市民用设计院。
  (九)归口管理原市规划建设局管理的企业。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科和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件文稿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保密、档案、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人事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管理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全市土建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制订党群党务、劳动工资、职业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计划财务科(加挂内审科牌子)
  具体负责编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基建工作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报批,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和事业经费的管理、局机关行政财务、直属单位拨款、“一站式收费”管理和费用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及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城乡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四)科技设计科(加挂益阳市抗震设防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全市规划设计的审查与报批;制订和实施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办全市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有关规划建设的前瞻性技术基础研究;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审批;指导施工图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重大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和建筑装饰企业、市政工程队伍的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及年检审核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和工程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其配套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制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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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技术、新技术及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新兴技术及新兴技术产业),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传统工业的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业;
(二)将国内及国外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跟踪国际新兴技术发展进程;
(五)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
(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和进行相关的经营、服务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生产车间;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者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相称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职权。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按《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制定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并定期发布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三)组织制订新兴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和组织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新产品的认定、考核工作;
(四)扶持区内新兴技术研究和新兴技术企业发展。
第九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计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调整开发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和编制新兴技术产品发展计划;
(三)确定开发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准书,核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区政工作。
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发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根据本条例和经批准的开发区发展规划,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总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开发区发展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企业,享受新兴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
第十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符合本条例以及列入本市新兴技术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旨在推广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试、制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以及与发展新兴技术工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进口替代企业。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
银行、保险、邮电等部门应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控制污染,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及有毒物质。
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并且必须实行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开发区环境质量,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
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及科研、生产,应事先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1988年为基数(不包括超承包返回企业数、中央级财政收入及部分区县收入),1989年起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
(三)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改善投资环境。
(二)培训新兴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科技创业人才及聘请国内及国外专家。
(三)根据开发基金财力情况,适当支持以下项目:
1、新兴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
3、兴办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
4、扶持新兴技术科研项目;
5、其它对开发区发展的有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开发区总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开发基金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结报。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以下资金:
(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专项资金。
(三)自筹的国内和国外资金。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90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列入本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项目计划表的单位和新产品,可享受《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安排施工。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批件或进出口许可证。
(二)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或增值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三)新兴技术企业进口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兴技术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十一条 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留给开发区,由开发区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和分成外汇,由企业专项用于新兴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银行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新兴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开发区内可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支持新兴技术创新发明项目的投入生产。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根据国内及国外人士提供新兴技术后的创利状况,可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让其分享利润。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在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允许新兴技术企业按规定招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开发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聘用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与原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缴纳城市建设费。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工人。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能力,择优选择干部,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聘用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适用本条例外,同时适用《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新兴技术开发区实行新的规定时,按该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出售病、死畜禽,或在肉类产品中采取掺杂使假、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对上市的肉类商品加强管理。没有开展肉类检疫工作的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根据(1987)农(牧)字第22号文件精神,请商农业部门尽快配备兽医检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
疫场所,加强对肉类的检疫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对肉类检疫情况的复检制度。批发销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零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
三、市场要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做好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对从国有、集体肉联厂进货的经营者,要检查其进货厂家的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经营冷冻肉类商品的,除查验证明外,还要查验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地及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记。
四、对无证、无章或肉体可疑的一律暂扣,通知检疫部门进行检疫。非病、死畜及其肉类,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原因不能上市的,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复检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当地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对涂改、伪造证、章的,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出售病、死畜肉类或对肉类注水、掺杂使假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应逐步做好推广“定点屠宰”工作。屠宰定点,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检疫部门依据有关定点标准,共同确定。定点屠宰有利于集中检疫、控制税源,防止病猪、死猪及注水猪肉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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