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2:56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4]498号



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港航EDI中心、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制度自2000年1月1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至今,为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国际海运政策、引导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信息。目前,《信息表》已经成为国际海运业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表》统计质量,减轻《信息表》报送企业负担,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试点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是《信息表》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信息表》统计制度提供必要的补充和有效的验证途径。交通部水运司将在上海港航EDI中心设立专门帐户,接收国际海运企业在上海口岸报送的舱单数据。

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上海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上海地区的试点工作,定期向交通部水运司报告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交通部水运司将在总结上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港口推广。

二、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舱单数据的接收和处理、电子舱单统计数据库的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统计数据使用权归交通部。

三、 上海港航EDI中心负责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及时、完整地传输到交通部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并配合上海航交所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四、 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是舱单数据的报送企业。各企业只需在现有电子单证传送的基础上,授权上海港航EDI中心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抄送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即可。此项授权工作应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

五、 试点工作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六、 有关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如下:

交通部水运司 电话:010-65292655 ,

Email:shipping@moc.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 电话:021-65151166-4007,

Email:zw@sse.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性


实体上的正义是抽象的、不易把握的,程序是具体的、容易把握的,实体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具体的程序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作为许多程序的组合构成的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正义,取决于构成这一制度运行基础的程序。因此,程序是检验正义的标准。
这里的程序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法律上的程序以及以其他形式确立起来的对社会运行具有约束力的程序。包括被法律规范的程序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的程序。包括被明确宣示的程序和在实际上起着作用的虽然没有明示但被大家所认可的程序。包括约束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约束舆论工具运行的程序。程序对实现正义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以至于在法学上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抽象的实体正义的概念。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立法者所宣扬的价值取向,也就是立法者宣扬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程序法则规定了实现正义的方法,是立法者制定的对实体正义的保障措施。实体法所宣扬的正义是否能实现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对它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没有程序法保障的正义只能是镜花水月。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正义性的标准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如果实体法赋予人们权利而程序法没有提供实现这一权利的途径,那么这是一个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它所宣扬的正义是虚假的。程序是正义的载体,没有程序就无法实现正义,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得以实现,没有程序保障的正义不是真实的正义。
程序和实体何者更重要?有人认为,没有实体上的正义就无所谓保障实体正义的程序,毫无疑问实体是最重要的。还有人认为,二者就像鸡生蛋,蛋生鸡一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不能划分先后次序。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共同发展、共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滞后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个社会制度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往往表现为程序正义的发展程度。所以从实践来看,程序的重要性常常要大于实体。
中国的传统观念把实体的正义放在首位,而并不看重程序正义的价值。但由于人们心中通常都有自己对实体正义的标准,而人们对实体正义的看法在总体上往往没有大的差别,所以可以说建立正义的过程主要是建立实现正义的程序的过程,是建设程序正义的过程。因此,轻视程序就是轻视正义本身,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质是对正义本身的轻视。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是一体的。就如英美法国家,只是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很少关心实体法,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没有实体上的规定,但是对民众利益的保障却超越了偏重实体法建设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轻视程序法的建设。
程序不仅是保障正义实现的途径,它还是衡量正义的标准,通过对客观具体的程序的研究可以知道在一个社会能够实现多大程度上的正义。程序就像一杆秤,通过对程序的研究能够衡量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保障程序正义就像制造一杆精密准确的秤,确立起衡量实体正义的标准。没有程序正义,我们就无法衡量实体正义,也就无所谓实体正义。没有标准会造成人们对周围世界的怀疑,没有程序的衡量人们也无法确定身边表面上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
在中国,最缺乏的是程序正义,最被忽视的是程序正义,最迫切需要的也是程序正义。我们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共产主义制度,但这一先进的实体上的正义思想和制度却缺乏必要的程序来保障。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制度存在许多缺陷,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应当拥有高度的民主,但在现实社会中理想却离我们那样遥远。这是因为我们没有一套保障它得以实现的程序。应当说,我们在实体正义上超越了资本主义,但在程序正义上却还落后于资本主义,理想和现实在这里脱节。就像构成木桶的一块短木板一样,程序上的缺陷使社会主义的现实远远达不到理论上的发达程度。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是表里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哪一方面的偏废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已经为中国确立了高度的实体正义,我们接下来要着重发展的是程序正义的建设。“重实体,轻程序”是对我们工作判断上的失误,社会主义按照这种错误的思路畸形发展下去,最终会使人们对实体上的正义也失去信心,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
在程序与实体关系角度上我们谈谈中国的宪法权利问题。中国的宪法在人民的权利方面规定的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权利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很多人眼里都没有被看作是真实的权利,比如说平等权,比如说受教育权,比如说人身自由,等等。从受教育权的宪法诉讼,到孙志刚案,或者乙肝歧视案,这些事件都是侵犯人民宪法权利的事例,但是由于在程序上没有建立宪法诉讼的制度,这类事件发生后,权利受侵害者无法通过一条正常、有效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是在其中的一些事件被媒体披露得到社会广泛重视后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者说在权力的干预下得到解决,而更多的被侵犯宪法权利的人依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保障的宪法无法成为人民保障自己利益的武器,依据宪法建立起来的人民的权利也就成为没有保障的权利。
在程序上要保障人们对任何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在不必要的方面限制人们的诉讼权,这是在法治社会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对于任何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才能够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成为真实的权利。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本源,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任何阻碍宪法权利得以实现的规定也都应当也必然是无效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无论有没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人们都有权据以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诉讼制度并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建立,而应当是宪法建立之后就自然存在的。任何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就自然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而不需要再去制定其他法律规定哪些宪法权利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哪些宪法权利暂时不予保护。这种法律如果存在,就是对宪法的侵犯,是对宪法的嘲弄,是违反宪法的法,也是非法的法。
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都学过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是最广泛的、最真实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批评,是对社会主义的侮辱。大力发展中国的程序制度,使中国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衡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会发展到它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程度,也自然会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表现出优越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必须放开对民众诉讼权利的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充分实施。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让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参与到维护自身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践中去,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会迅速而健康的发展。
尽管程序的发展程度往往对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毕竟是相互促进的,所以实体对程序的发展能够起到加速抑或是延缓的作用。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在实体上有了最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尽管在程序建设上还远远滞后于实体上的发展,但是在实体上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促进下,中国的程序建设会有较其他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暂时的落后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只要加强程序也就是制度建设,中国一定会建设成为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强国。


王春峰:springlord@yeah.net


营口市国有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国有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50号)


第一条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国有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转制前无所得税或所得税应交额在10万元以下的,转制后免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转制前应交所得税额超过10万元的,以1994年实际应交额为基数,转制后超基数部分免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改制时净资产为负值或减扣留后为负值的企业可按改制时确认的数额由免征所得税弥补,待负值消除后再享受免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的优惠。

第四条国有小企业改制前的坏帐及损失额度,按前10年每年年末外欠款余额5 的总和计算,并从评 后的净资产中冲销。

第五条企业使用的土地要进行单独估价立帐,显化资产价值量,未转让、抵舞和改变用途的,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

第六条产权归企业所有的职工宿舍剥离出来不出售,待市房改时统一办理。

第七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包括净资产减扣留后为负值的企业),改制前所欠银行贷款在落实际接的基础上,经过企业努力搞活的,优先归企业自行使用,对还息确有困难的,可制定还息计划,与银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对净资产减扣留后为负值的资不抵债的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零”字出售给该企业全体职工。

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扣除额时按标准计税工资扣除。

第十条职工个人股息或红利收入用于转增股本的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待企业清算、对这部分股本返还本人时,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