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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2:15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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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总授奖项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应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决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根据获奖人的贡献大小发给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并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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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到所在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于第二年8月底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前应当与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安置指标一般不低于接受单位员工总数的9‰。
第五条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二章接收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退役士兵离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档案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个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第七条原是城镇户口(含农村非农业户口,下同)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应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父母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与调动工作证明。
家庭原为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城镇户口进行安置,但非政策性农转非户口除外。
第八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第九条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项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条转业士官、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第十一条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的分配,通过文化考试、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按项目打分,并参照本人志愿,综合评定后,择优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者合并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也可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离队第二年3月底前、转业士官5月底前不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或者安置后半年内不到接受单位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安置任务下达之前,经与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协商,可实行安置任务部分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指标不得超过接收安置任务的50%,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5万元人民币(以后按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经协商下达的有偿转移金,接收单位应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文件后,一个月内上缴到市、县(市)区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专储帐户。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经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自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月起,接收单位暂时安置工作岗位有困难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人员工资的80%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岗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即给其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公安部门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安置待遇:
(一)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安置优待证的;
(二)入伍手续不全、重要档案材料缺损、档案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提供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退伍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五)原为城市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部队或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八条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离队前立功证件齐全的,由原征集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分配安置。
第五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转业士官3万元、退伍义务兵2万元。此项资金由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解决,差额部分由财政列支。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项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在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评选中作为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拒绝接收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由人事、企业主管部门冻结拒绝接收单位的人事关系;
(三)对拒绝接收单位领导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拒绝接收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后,仍不免除安置任务,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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