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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2:05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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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险字〔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仅限于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
城市执行。
二、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
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请你省研究确定。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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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指导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级应督促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省份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省级项目规划,经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将本省份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民政厅结合本省实际,联合下发文件,对各市、县及乡(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配备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隶属关系,解决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问
题,值得借鉴。现将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
琼编字〔1995〕8号 1995年1月20日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门民办函〔1994〕63号和国家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1年我省部分市、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从1995年开始全面铺开。各市、县,各乡(镇)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其机构名称为“××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机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一般比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低半格;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县保险局,农业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管理人员控制在6名以内。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人口增配1名管理人员。乡镇保险站,原则上每站配1名专职管理人员,人口较多,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加1名。实有人
员的配备,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工作业务进展情况逐步到位,不要一次配齐。
二、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同级政府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三、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编制事宜,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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