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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0:59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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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大抓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精神,国家决定在全国启动实施生态环境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我省位于黄河中游地区,是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
建设重点省份之一。为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
各地要提高对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紧迫性的认识,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依靠各种科技手段,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要以流域为治理单元,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沟川梁峁坡全面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
物措施和耕作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尽可能做到土不下山,泥不出沟。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协同作战,完成好国家安排的各项建设任务,把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为保证我省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和重点项目区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大力发展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30%以上。全县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95%以上。全县有林地面积占到林业用地面积的80%,项目区达到95%。全县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实
现退耕还林、还灌、还草。
第二条 全县草地建设速度每年达到2%,“三化”草地得到恢复和改良。
第三条 全县水资源要确保可持续开发利用。全县重点河流河道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四条 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治理区达到90%。全县土地沙化治理率达到6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80%,项目区沙化治理率达到9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90%。
第五条 全县人均基本农田占有量达到2亩以上。重点项目区水浇地、节水微灌地、沟坝滩地占基本农田的30%以上。全县节水面积占水地面积的50%,重点项目区达到80%。
第六条 全县秸杆还田率达到70%,重点项目区达到90%。全县配方施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0%,重点项目区达到90%。
第七条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缩小与全省的差距,达到全省平均的8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全省平均数。
第八条 全县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达到400公斤以上。
第九条 全县农村经济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确。
第十条 全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一条 全县农产品商品率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二条 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以下。
第十三条 全县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
第十四条 农村文盲半文盲率限制在2%以下。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成人受职业教育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率大于30%,重点项目区达到50%。
第十六条 全县村村通电、通机动车;80%的村基本解决人畜吃水,重点项目区全部解决。
本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实落实好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的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的各项建设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局部
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
(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建设;
(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
(四)以增加风沙区植被、改良风沙区农田为主的防治荒漠化工程建设;
(五)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
(六)生态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沃土工程)建设。
第五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计委牵头组织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各重点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和主要建设内容,真正做到按规划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按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按效益考核成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实际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方向编制本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县级规划由省计委会商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审核。
第七条 生态重点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各地(市)计划部门会同本级农、林、水等部门对本地区各县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同时,必须附送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农、林、水部门审查批复。
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综合各类资料,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材料。各级农、林、水等部门要分别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资料整理和报表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时,须逐级上报农、林、水部门审核同意,省计委批准。
第十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农、林、水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书要确定各单项工程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一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先由各级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进行初验,由省计划部门组织农业、林业、水利部门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达到《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地区(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是否落实;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批报告;
(五)单项工程的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对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等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点工程,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地、县三级基建拨款或机动财力,应纳入各级经济发展计划中,专项列支。中央、省、地、县配套资金比例国定贫困县为1∶0.25∶0.125∶
0.125,非贫困县为1∶0.5∶0.25∶0.25。地县配套资金不落实,相应扣除下年度中央和省投资。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生态环境建设,引导和支持广大群众投工投劳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各重点县必须在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专户管理,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不可预见费及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由省计委统一提取,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报帐拨付。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和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拨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农、林、水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拨付。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成立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省生态环境建设领导组领导下工作,组长由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单位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农经处,负责处理全省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建设县(市)要在计划部门设立生态环境重点建
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部门指定专人参加。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等。
第二十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效益考核。建立奖罚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治理标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
追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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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08]118号



“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使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8年第1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以下简称“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从事“148”专线工作的律师所或律师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招募程序

第四条 “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队伍采取自愿申请,经市“148”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不定期向社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招募的方式。
第五条 申请加入“148”专线律师所队伍可以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的名义。
第六条 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募公告
根据需要,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或其他媒体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布“148”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招募公告。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申请加入“148”专线的律师所或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148”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市“148”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向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区县的司法局主管部门了解其执业情况。
市“148”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实行三个月的考察期。经考察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与市“148”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服务协议》。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上公布“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招募结果。
第七条 申请“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成立,并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
(二)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执业并注册的律师;
(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纪律,近三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在法律业务领域,如经济、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五)“148”专线律师所应当有主管“148”专线工作的人员和值班律师;
(六)遵守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市“148”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148”专线值班律师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性,了解和掌握最新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勤勉敬业;
(三)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技能。
第九条 申请加入“148”专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律师所或律师擅长的法律领域和基本情况;律师所主任及合伙人基本情况,承办的典型案例等;“148”专线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以“148”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为载体,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对非法律问题予以解释、劝慰、疏导等。
第十一条“148”专线电话咨询工作程序:
(一)律师所应当按照《“148”专线电话值班表》或市“148”办公室的通知,安排电话咨询值班工作;
(二)值班的律师所应当对每个电话咨询作详细记录,依照《“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情况统计表》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于次月1日至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填报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数据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 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程序:
(一)可随时登陆互联网,保证网络畅通;
(二)网民问题由市“148”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当值“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当值“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接到市“148”办公室通知后,应当及时查收;
(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答、回复网民问题的,须于收到网民问题当日,电话告知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管理人员;
(四)每个“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向“148”办公室提供一至二个电子邮箱地址,有条件者可使用MSN或OICQ等网络联系工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值班制度。“148”专线律师所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9:00至11:30,13:30至17:00。申报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的律师所除外;
(二)无偿服务制度。值班律师不得在“148”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收受咨询人财物;
(三)保密制度。值班律师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人隐私;
(四)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五)咨询情况反馈报送制度。“148”专线律师所应当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市“148”办公室报送;
(六)咨询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值班律师应当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市“148”办公室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及时告知制度。“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因“148”专线工作主管人员、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电话号码等事项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本所印章,提前三日告知市“148”办公室;
(八)档案设立制度。“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设立“1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第五章 检查、奖惩和退出

第十四条 市“148”办公室,对“148”专线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其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检查内容和标准:
解答电话咨询工作。
(一)工作时间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专电专用,
值班律师在岗;
(二)接话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正确引导、劝慰咨询人。
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
(一)解答问题时,对同一问题中的多个法律关系应分别作答,答复须充分、详细;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答复应使用法律术语、书面用语和礼貌用语;
(四)在市“148”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答复上传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经市“148”办公室确认和评比,给予表彰,并通报北京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和领导。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148”法律服务专线专业网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
(二)受到咨询人表扬,为“148”专线争得荣誉,工作成绩显著;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六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有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提醒、批评、劝退,直至取消其“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一)值班人员脱岗的,一次予以提醒,二次予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成员资格;
(二)经检查,解答咨询态度差、出现严重差错或被咨询人投诉,经查证属实,对“148”专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予以批评、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三)未按时报送咨询数据或回复网民问题的,一次予以提醒,二次予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四)以上各项不良记录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第十七条 对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的,市“148”办公室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148”专线工作的,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加盖该律师所印章,并所领导签字,报市“148”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的律师,仅承担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不承担解答“148”专线电话咨询工作,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试点,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方针是: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扩大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制止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农业发展新阶段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今年农村税费改革是否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中央不作统一规定。条件具备并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的,其改革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条件暂不成熟的,要选择若干县(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和基层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利益矛盾。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教育基层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要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同时,要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准确客观如实地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中央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农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不同从业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各地在改革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负担。一是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负担,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二是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四是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为减轻生产农业特产品农民的税费负担,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特产品税率。对某些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可从生产环节改在收购环节征收,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开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一定开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开支。在目前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具体采取哪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出现的问题。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强行以资代劳,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各地要坚决执行。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方,要明确过渡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取消“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凡属于沿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属于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也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六)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县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改革和精减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设置机构,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这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在此基础上,精简乡镇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压缩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撤并小的乡镇。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村干部,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压缩村级支出。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农村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或教职工与班级数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校编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切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保证其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大力加强和改革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更好地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二)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一级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的原则,采用规范办法进行分配,不留机动。县、乡两级政府在安排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支出时,要首先用于发放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人员工资,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继续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责任人员和上级主要负责人,要坚决给予纪律处分,中央财政还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各地要采取措施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让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对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征收方式、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要加快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将农业税收征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是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哪些事可以议,哪些事不能议,要有明确规定。二是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公益事业任务,分类确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三是明确议事规程。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用于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五)切实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前,要重点治理面向农村中小学生的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订阅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对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同时,要防止出现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要继续落实好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加大查处力度。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要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中新出现的问题,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认真清理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应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能核销的核销。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制定乡村债务的具体处理办法,不能简单由政府背起来,更不能摊到群众头上,以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农业 农村 税务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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