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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1:19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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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市政管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铁安全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地铁安全检查,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总的看,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加强地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地铁安全工作明显得到加强。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工作,现将各省市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通报如下,望各地结合当地地铁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一)排查隐患,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北京市针对已投入运营使用的地铁1号、2号、13号线以及在建的地铁4号线、5号线、10号线和八通线等,对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逐条排查、梳理,特别对早期建造的地铁1号、2号线中存在的严重隐患,如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线路设备等设施设备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投资36.6亿元,用4至5年时间完成改造。上海市对已投入运营的三条地铁、一条轻轨和一条磁浮线进行检查,并对消防通道、消防给水、防排烟系统、交通组织等情况进行实地测试,对需要立即整改的设施设备、设计和建设、运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整改项目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紧落实整改。广州市对检查中的问题,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就完成了对部分问题的整改;其余问题,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由有关领导督办,限期整改。此外,为保护乘客安全和节省能耗,广州市还采用了屏蔽门系统。重庆市检查了设计文件在施工和设备招标中的落实情况,以满足消防、防灾等各项规定和要求。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进行了设计技术条件的深化和落实,确保硬件系统的完整、可靠。

  (二)加强地铁法规制度建设,为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上海、广州已出台了地铁运营管理的地方法规;南京、武汉分别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地铁管理办法》及《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争取尽快颁布;重庆市也将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明确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管理内容,将运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纳入法制轨道。《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正在审查之中。

  (三)地铁建设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把好施工安全和质量关。南京市地铁指挥部在地铁全线建立了安全监管体系和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天津市针对地铁施工初期阶段的情况,为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成立总监办,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施工,认真检查各个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开展“放心桥”竞赛活动,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理单位组成检查评比小组,对各标段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提前开展运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相关安全措施,制定运营方案和安全责任制。重庆市正在建设地铁2号线工程,为实现2004年运营的目标,自2002年起就开始制定运营方案并重点考虑防空抢险的运营安全方案,今年又对补充完善的运营方案提出新的安全要求,进一步落实了运营准备和运营工作的安全责任制。此外,该市在运营方案中还制定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应急方案全面覆盖各种突发事件,将指挥、调度、协调机制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南京市为实现2005年开通运营的目标,已开始编制应对突发事件方案以及运营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对未来地铁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下的运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南京、武汉还在地铁公司设立了安全稽查部,负责全线运营后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与质量检验。

  (五)进一步对规划、设计、设备的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重庆市组织设计单位对地铁运营安全系统设计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充分考虑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对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补缺完善,同时,结合国内外地铁运营管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预警、处置救援预案和指挥协调机制。天津市对地铁1号线的有关安全设计重新审查,对车辆、信号系统以及设备安全防护系统等从技术标准、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反复优化,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认真落实。深圳市早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加强了地铁运营安全的研究,不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还大胆借鉴了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地铁安全设计,提高设计技术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六)建立健全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机制,加强演习、演练。北京市由分管副市长任地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了地铁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体系,完善先期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预案,详细量化预案反应时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铁综合安全检查,先后进行了9次联合演练,做到一旦发生恐怖袭击和灾害事故,能够及时、高效、有序、科学地实施处置。广州市针对当前国内外地铁安全形势的需要,计划在车厢内安装监控探头,在车站内配备必要的防排爆、防生化袭击器材,重点车站安装安检设施,以加强地铁安全防范工作。上海市在已制定的《关于处置城市轨道交通火灾、爆炸、毒气案(事)件的总体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消防、反恐等一系列应急处置预案。

  (七)加强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重庆市提前将上岗人员送往上海地铁公司进行运营岗位培训,并将运营安全和应急应变能力作为重点考核科目。武汉市选拔学员赴上海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深圳市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就将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派出专业骨干人员赴香港、上海和广州进行专题培训,既培养煅炼了人才,又完善了地铁运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做好地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当前,地铁安全工作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薄弱环节,无论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安全隐患。各地建设、市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地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有关省、市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本地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铁建设、运营等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并加强对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地铁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建立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制度,尽快在地铁规划、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管理等阶段开展安全评价,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新修订的《地铁设计规范》已于今年5月正式颁布,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新规范,认真对照新规范中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对地铁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审查、调整;制定培训计划和宣贯要点,推动地铁设计新标准的全面贯彻执行。

  地铁施工工法多、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制定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抓好特殊工法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环节的安全施工是地铁建设工作的重点。目前,有关城市正在实施地铁建设任务。为此,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尤其要认真分析、总结一些城市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教训。一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铁施工验收标准,对影响周边建筑物与气、水、通讯管线安全的情况要预先进行充分考虑、研究,对可能影响结构稳定性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施工工艺和专项施工方案要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二是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严密监控,同时制定并检查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做到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报告、处理险情。

  各地要加强对地铁建设活动的监督,落实设计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施未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施工建设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营。

  (三)切实加强地铁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地铁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规章制度。要加强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各类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明确各级领导和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定期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定期演练,确保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车站、列车的安全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抓紧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要督促企业建立起高效、协调的防灾应急机制,制定日常运营事故处置预案,做好各项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现场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地铁公司与公安、消防、武警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模拟防灾合成演练,确保应急协调联动。

  (五)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地铁乘坐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地铁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编制安全知识宣传材料,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安全乘车和自救知识,规范乘客乘车行为。要保持车站、车厢内、疏散通道、平交道口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明显、清晰,使广大乘客能够熟悉和掌握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法和自我救援知识,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定期针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不同情况进行演习,重点演练救援和协助乘客逃生,提高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和处置初起灾害的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安全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地铁安全工作的水平。地铁建设和运营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各地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及时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多环节的安全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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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67号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规划》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

  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包含了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培养护师的护理类教育、培养药师的药学类教育和培养技师及治疗师的医学相关类教育四个组成部分。

  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发展历史长,办学规模大,相对比较规范。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教育则发展比较滞后,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积极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对于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完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院校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逐渐拓宽,教学改革取得成效,办学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开始进入规模发展阶段。

  近十年来,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技术人才,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技术队伍总量由1991年的22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240.8万人。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健康,发展医学科学,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进入2l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2l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巨大进展,纳米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等等,大大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领域,在促进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卫生消费会加速增长,对卫生服务需求的种类也相应地发生改变,将会派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卫生职业岗位,如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需要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普遍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呼唤能提供医疗技术、人文关爱、心理支持等新内涵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这对医学教育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卫生服务模式的改革和服务体系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加强,要求医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行业,如药品营销、医院信息管理等,也会应运而生,这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

  随着医学教育国际化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医学教育体系应更加完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医学类高等教育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之间应更加协调发展,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奋斗目标。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在专科层次上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在新时期初叶这一重要时期,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新时期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既要注重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又要注重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突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

  (3)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以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2010年的目标

  1.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

  3.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

  5.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6.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

  7.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

  8.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2015年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

  3.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

  4.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战略要点

  1.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与卫生服务市场的联系,形成人才需求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引导机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必须以卫生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系统与卫生服务市场的紧密联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

  2.调整层次结构,规范专业设置,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各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确立各层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人才规格及知识和技能结构。建立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形成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构建有专业特点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要鼓励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院校积极探索,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有地方特色、适合卫生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形成一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示范性院校和专业,提高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要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增加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卫生问题和岗位需求,创建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专业,逐步形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和特色专业。

  五、改革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1.扩大办学规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

  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①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②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③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

  2.调整办学层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①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②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③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④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3.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各异,在合并、调整、改制或升格中,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因此,要在充分重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在整个医学教育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并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调整专业目录,制定专业设置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各校学科、专业优势、办学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对人才需求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与吸纳国际教育经验相结合。通过拓宽专业设置范围,开拓专业领域,扩大职业岗位适应性,增强社会覆盖面。

  5.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规范办学行为,并逐步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学校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办学思想,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家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

  6.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

  要建立健全有各类专家组成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在论证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调整专业目录,实施专业评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专家的指导和咨询作用。各相关高等学校应组织和整合力量,依靠专家深入研究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具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体系,以此推动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序、健康的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过程,构建新的教学模式。通过研究与实践,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的,体现职业素质和能力,有专业特点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制定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主要专业的人才标准,以此来引导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区域性“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形成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教材建设,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编写一批主要专业的教材,特别要编写一批实践教学辅助教材,以推动实践教学创新,促进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要加强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8.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社会、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下,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高校应积极开发筹资渠道,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建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出资和捐资发展教育的制度,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高等学校要大力开源节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教学条件和资源供给满足教学要求。学校要制定保障教学经费投入的相关制度,设立教学专项经费,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

  9.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卫生行业除了医师、护士岗位有执业资格制度外,对其他岗位还缺乏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制度,不利于建立一支规范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和卫生保健的服务质量。此外,大量的社会上从事与卫生、健康、保健和康复等有关的从业人员更无相应的岗位准入制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行业立法,严格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以此来引导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规范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同时应制定并完善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等相关政策,以利于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2.第十条修改为:“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3.第十二条修改为:“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4.第十四条修改为:“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5.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
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7.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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