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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9:17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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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市级储备食油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食油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食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市级储备食油权属市政府,其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 市级储备食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食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第四条 市级储备食油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油(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食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级储备食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食油承储企业;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食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食油的费用、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食油规模,负责拨付市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制定市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时将市级储备食油储存、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食油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 市农发行按照市级储备食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市级储备食油价格监督。

第二章 储备食油的收购

第八条 市级储备食油由承储企业面向市场,自主收购。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食油入库结算价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根据市场行情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购的市级储备食油,必须是当年新产并达到四级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储备食油入库后,经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指定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食油。

第三章 储备食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储油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食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级储备食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未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食油储存地点;

(三)为确保市级储备食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罐、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食油的调入和调出。

第四章 储备食油的轮换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每年应按照市级储备食油库存总量的50%左右适时安排轮换。储存年限为两年。轮空期不得超过1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轮换计划的20%。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食油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新产食油与库存食油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中央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拨付。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食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市级储备食油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食油所需贷款以保证轮进食油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食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市级储备食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油。

第十八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食油;

(一)当市场食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市级储备食油平抑油价,稳定市场;

(二)遇有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经批准销售市级储备食油以及进行储备食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经审核动用市级储备食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食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食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市级储备食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食油净损失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章 储备食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食油布局规划,选定承储企业,并由市粮食局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食油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市级储备食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的储备食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市级储备食油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拨付到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食油专项补贴,承储企业只能用于储备食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市储备食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市级储备食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存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食油严格监管,确保市级储备食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解除委托承储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解除承储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造成市级储备食油变质或其他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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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打击盗版电影《英雄》等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打击盗版电影《英雄》等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国产电影《英雄》将于近期在全国公映。该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VCD和DVD版权由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以1780万元的价格购得,这是我国电影音像市场运作一次积极探索。由于《英雄》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将滞后于影院公映,易被国内外不法分子盗版。我部市场司已把预防和打击《英雄》等国内外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并于11月29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初步安排(见“中国音像电影网”之“查缴目录”http://av.ccnt.com.cn)。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影《英雄》的VCD和DVD将由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联合发行。我部市场司将及时在“中国音像电影网”的公告栏中发布《英雄》正版音像制品的特征。

二、一旦发现《英雄》的盗版及假冒《英雄》的音像制品,要迅速组织收缴,并依法从严处罚。

既要关注游商和零售市场动向,又要下大力气追根溯源,打击非法生产源头和地下仓库。经营数量达到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立案。

三、预防和严厉打击《英雄》及其他上映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是元旦春节期间文化市场的监管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切实维护电影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预防和打击盗版《英雄》音像制品,要改变被动收缴为事先预防主动出击,改变政府、企业的分散行动为形成合力协同作战,遇盗必打,打必从严,争取《英雄》正版在对抗盗版中的全面胜利。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盗版,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专门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我部文化市场司举报电话:010-65551899,65551010;E-mail:yx@ccnt.gov.cn。

文化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漏诊遗病医院应赔偿

叶文炳


案情:
福建省漳平市一村民苏建某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治疗机构,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苏建某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此后,经福建省龙岩市医学会鉴定: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诊与患者短3cm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法医鉴定:苏建某因被漏诊,未做全髋转换术,造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玖级伤残。苏建某以此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下列损失,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已支付医疗费用256.2元)、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相关费用26000元,伤残补助费16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医院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建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由于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和相关费用26000元未发生、伤残补助费16000元等治疗后再按鉴定另行处理)。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鉴定书结论,苏建某左全髋关节脱位骨折与医院漏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无须赔偿左髋关节转换术相关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建某在交通事故后,入住医院治疗,从合同的角度上说,医患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只是该合同是特殊合同,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只是将医疗机构的责任(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对医生所要求的技能掌握及注意义务上。若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审理中对医疗机构的损赔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取决于受害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患者苏建某是以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导致左髋关节损伤漏诊行为,该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失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与漏诊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苏建某尚未做左髋关节转换术,对尚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和将来是否残疾的赔偿金,应待左髋关节转换术后,视结果予以另行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问题,由于医院承担的是过失违约行为引起的赔偿问题,不是侵权损害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苏建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基于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是适当的,也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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